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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林村的故事》
——基于法哲学视角

2018-11-14黄群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浙江杭州310018

新生代 2018年13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政治

黄群峰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 浙江杭州 310018

严格来说,《林村的故事》作为一部文化人类学著作,与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诸如制度、规范、法与社会之关系等相去甚远。诚然,任何一门学科,由于学科使命的不同,所研究的问题域及研究方法亦有所区别。文化人类学作为社会科学,旨在描述人类各民族所创造的文化,分析族群生存领域的文化现象,以揭示人类文化的本质。基于这一分析理路,文化人类学侧重于对微观社会生活事实的考察。同样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哲学,惯习于从价值面向对社会事实进行批判与反思。不容置疑,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问题域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法哲学界对法学理论的思考日趋精进,精致的理论成果层出不穷,且呈现方兴未艾之势。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自晚近以来的150 余年间,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深受以西方现代性语词为基础而形成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和影响,从而陷入西方中心主义的误区,以至于对中国社会之基本情状有意或无意的置之不理或不加深层次思考。笔者认为,认识中国自身是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法学研究要“接地气”,就应该以一种对中国文化之主体自觉的态度,在深入剖析中国问题本身的基础上,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学理论体系。而基于文化人类学的微观考察,可以成为法哲学研究检讨自身缺陷的切入点。

《林村的故事》是黄树民教授以福建厦门农村党支部书记叶文德富于戏剧性的生命史为主轴,展现出的中国南部农村自1949 年至改革开放的社会文化变迁史。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过去70 年整个中国农村激荡社会史的缩影。直至今天,对于我国而言,农民依然占据着中国的绝大多数。正如美国的中国研究学者波特所言:不了解中国农民,就不了解中国的情况。笔者希望借助对《林村的故事》(以下简称“《林村》”)的品读与分析,还原中国社会之原貌,并在此基础上,从法哲学之维,提出一些思考,以求教于同仁。

一、传统基层社会的治理逻辑

《林村》的主角是在林村长大的党支部书记叶文德。透过他这面镜子,作者将林村在解放后的社会变迁娓娓道出。叶文徳作为外姓人,出生在林村,因其祖母是林姓氏人,他和林家也算颇有渊源。叶文徳受过高中教育,这在当时的林村绝无仅有。正因为此,他才能摆脱一般老百姓的狭隘视野,展现出一副恍若农村知识分子的形象。从普通百姓成长为村中最高统治者——党支部书记的过程中,他经历了土改运动、人民公社运动、“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等影响林村生活的重大政治事件。这些风起云涌的政治现实在伴随着叶书记成长的过程中,造就了他与众不同的政治洞察力。几经沉浮之后,最终掌握了林村的实权。

从社会组织形式上来讲,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族为基本单位的宗法制组织形式。宗族是位于家族结构之上以同一祖先之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生活群体。林耀华曾指出“宗族为家族的伸展,同一祖先传衍而来的子孙,称为宗族”。林村就是这样一个宗族式的村落。在这样的群体中,以宗族长老、贤人治理为中心的“长老统治”是最普遍的治理模式。在生存环境相对恶劣的传统农耕社会,土地是生存的基础,在人们的生活生产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土地的重要性对林村来说,当然也不例外。为了维系本族人繁衍生息的空间,林姓人千方百计排挤外姓人,甚至会采取拒绝与泥窟村通婚等方式,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领土主权”,即便形成世仇。林耀华在《金翼》一书中写到,对于农民来说,出生的时候,他的一半身子已经深深地扎进了土里。这是中国农民的真实写照。

在这样一种安土重迁的社会模式中,如何维护宗族群体日常交往的秩序呢?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描述到,作为人之行为规范的礼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农村社会大抵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生活中所形成的风俗和习惯等演变为礼的一部分,并进一步被确认为公认的社会行为规范。在这种规范的指引下,人们知礼仪、明廉耻,以至于克己复礼,不做出格之事。然而,不论是礼治,还是法治,最终都需要依靠社会中的人来治理。在基层社会礼治秩序的建构过程中,士绅阶层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马克思· 韦伯在谈论到中国的治理史时,指出古代中国的治理是一部“皇权试图将其统辖势力不断扩展到域外地区的历史”,而这样的努力却是失败的,“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及至消失”。可见,传统社会中,代表皇权的国家制度对基层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有限的。然而,基层社会又不是处在治理的真空状态,礼治秩序的建构使得基层社会成为士绅阶层的“自治空间”。

从《林村》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传统社会中土地对于老百姓的重要意义。在政权更迭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也不出意外地在土地问题上做文章。与传统社会不同的是,解放以后,士绅阶层逐渐退出基层治理的政治舞台,取代这一地位的是党和政府的基层代表——村级政权组织。

作为村内最高统治者,叶书记也许是幸运的。但新时期的中国不同于传统社会,叶也不得不处处表现出双重身份的特征。作为党在基层的代表,叶书记以唯物主义论者和无神论者自居,坚持抵制参与庙会等与马列主义信仰不相符合的封建迷信活动。同时,作为村里的成员,又不能彻底脱离这些活动,最终却只得以大儿子的名义捐钱物。这只是马列主义思想与传统社会习俗相背离的一个面向。更多的事实可以表明,自1949 年以来,农民生活在地方传统延续与政府意识形态渗透这两股力量之交叉缠绕的背景下曲折改变。正如作者所言,在中国农民的生活普遍得到改善的情形下,一种全国性文化抬头,传统的半自治而独立的农村社会文化逐渐被以中央政府为主的大众文化所侵蚀和取代。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改革开放40 年之后,当下中国农村社会是怎样一种性质的社会面貌呢?贺雪峰教授认为随着自然村向行政村的转变,乡村社会也由“熟人社会”转变为“半熟人社会”。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的逻辑是由基层有较高威望的人主导,主要依据道德和习俗化解纠纷,从而构建的以和谐无争为目的的礼治秩序。这是一种内生的秩序。在当代,作为外生秩序的现代法律制度广泛介入农村社会以后,仍然是熟人社会还是已经进入所谓的“半熟人社会”?农村社会中的风俗和习惯在与国家层面的制度遭遇以后,民众的行为方式和生活准则又经历了哪些变化?自上而下的“送法下乡”事业是否比遵循村民自治的路径选择更为奏效?笔者认为,如何厘清基层社会治理的逻辑,或者寻求何种意义上的治理逻辑是善的制度,需要我们对当下中国基层社会作深入研究和思考。

二、社会治理方式的嬗变

传统中国社会以精英政治为主导,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缺乏政治参与意识和现代民主政治所应有的品格。除非涉及到切身利益并在权衡再三的前提下,才会与官方打交道。在传统社会中,更多的民众是在一县之长官的庇护下终其一生,而对国家事务甚至政权更迭漠不关心。然而,解放之后,在齐心协力迈向共产主义社会之精神动力的支撑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程度空前提高。

作为这段历史的亲历者,叶书记不可避免地参与了这些政治运动的全过程。从最早的土地改革开始,到大跃进、“四清”运动等。在这些政治运动中,农村社会打破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下的宁静,开始变得喧嚣,阶级仇恨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不信任甚至相互仇恨的基础上,为着蝇头微利而相互攻讦。在经历了这些变化后,有感于此,叶书记的一番话也许是发人深省的:“社会不能建立在相互仇恨的基础上,而强调阶级差异却正好鼓励大家互相仇恨。”也许今天的我们无法去感受这样一种阶级分明的生活。但是,这些政治运动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冷漠或者人情的缺失是让人不寒而栗的。然而,当我们深究这些政治运动背后的原因时,又不免会惊奇地发现,所谓的政治运动,或许仅仅是一些政治野心家争夺权力的手段。这些手段只是通过几句空洞的口号的包装,就能成为蔓延至全国的阶级斗争的政策依据。在目睹这一切之后,即使是作为忠诚的党员的叶书记,也开始质疑中国的共产主义运动到底是不是个历史的错误?

如前所述,过去的政治运动往往由少数人发起,并伴随着对权力的争夺以及政治的重新洗牌。可见,政治运动的背后其实是人治色彩。不可否认,人治思维在中国有着长达几千年的影响。无论是作为正统的儒家,还是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就其实质而言,都是人治,认为只有最高统治者才享有完全的自由与权力。这种思维在文革时期得以迅速漫延。反观这段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没有对自由的制度化保护,每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将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中。当人之生存的基本权利可以被任意践踏的时候,毋宁说这样一个社会从生活的绿洲又回到了荒芜的丛林中。因此,尽管“贤人政治”(人治的理想模式)自柏拉图抑或孔子以来为人类社会所追捧,但由于人的精力和生命的有限性,这种治理方式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追求自由、平等的良善的秩序,法律之治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有鉴于此,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吸取过去的教训的同时,痛定思痛,坚定不移地带领全中国走上了法治的道路。2004 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成为时代的主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大会主题,并创造性地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林村》一书给我们的启示来说,关于法治建设的助益体现为以下方面:

其一,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引领民众有序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的意识是衡量社会民主程度的标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当下,要不断完善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将民众通过协商民主参与政治的活动、且经实践证明已经成熟的形式,通过总结提炼,逐步上升为规范性制度确定下来,使协商民主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做到有章可循、有序可依。

其二、对法律之治的进一步深华。法治是人类文明之树上的一个硕果,它是迄今人类为驯服政治国家权力所找到的最有力的武器之一。正是借助于民主和法治,人类政治文明才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成为现代性世界。法治并不是简单的依法治国。就现代社会来说,“良法善治”才是法治价值理念与设计展现的统一。所谓“良法善治”,按照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阐述,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相较于过去相当一个时期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混乱局面,在“良法”的建设上,已经颇具成效。用四中全会决定的话说,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有了良法,还要“善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三、人类学研究范式对法学研究的启示

近代以降,在西学东渐的历史背景下,西方法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学人关注的对象,法治观念开始引入中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从法律虚无主义阴霾中走出来的人们渐渐明白,只有法治才是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在法治思想的浸淫下,法治开始成为国家治理的方式,与此同时,国家层面的大规模立法活动开始。而事实上,当今法律体系的形成主要是借鉴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其本质上是一场由法律建构论者主导的法律移植活动。在长期的法制实践中,舶来的法律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差异性观念导致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出现了,即移植之法如何与本土法观念相融合?诚然,法律存在的意义并非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更重要的是如何落实到社会行动中。因此,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真实状况就应当成为我们研究和反思的基础。然而,主流的法学研究方法常常是以规范实证研究为主导,尤其侧重对文本概念的分析,而轻视了法的内在价值和社会功能。因此,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由于其研究进路的局限性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法与现实脱节的弊端,从而,研究范式的更新成为当下法学研究所面临的重大课题。以《林村的故事》为例,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是法学研究可资借鉴的方法之一。

《林村》一书中,作者从人类学视角出发,详细描写了叶书记作为治保主任期间如何处理村中的赌博问题、通奸问题以及计划生育问题等。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新时期以后,农民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带来的精神面貌的变化,同时,也展现了处理基层涉法问题的另类思路。诚然,如果国家层面的法律肆无忌惮地介入基层治理的范围,未必能使纠纷得到最妥善的解决。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描述的秋菊打官司的结果以及被告山杠爷的下场就是最好的例子。但是,另一方面,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今天,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不仅需要器物层面上完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更需要人们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思维,是法律的观念深入人心,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因此,今天面临的问题在于如何使国家制度与社会生活相调和。因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这就需要在法学研究中能够敏锐洞察,直面社会生活本身。

法律人类学是伴随着西方社会文化人类学的产生而产生的。法人类学的目的是通过对较小的、有着单纯文化的社会群体的研究,提出研究法的性质和功能的范例,再通过与复杂的文明社会的比较,最终完善对法的认识,使得认识真正的、经验式的法律科学成为现实。这其中,田野调查法对法人类学者了解一地的法律、风俗至关重要。法律是高不可攀的,与社会公众的生活相去甚远。然而,事实上,法律如同架船、园艺、政治及作诗一般,都是跟地方性知识相关联的工作。它根植于民族历史之中,就像民族的语言、建筑风格一样。只要对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研究,我们就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相比于书斋中的冥想,田野调查也许是更加艰苦的学术过程。但是,它有助于我们理解民间的逻辑,理解民间法效力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内在背景。不经历这样的过程,理论思考就无法涵摄对社会、法律、生活的亲身体验与感悟,也无法洞悉法律作为一面镜子,如何反映真实的社会生活。只有二者密切关联,调适得当,法才能有效运行于天下,才能实现法治向善治的嬗变。

四、余论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只有擦拭得铮亮才能看清楚真正的自己。相反,一味的遮掩只会使自己迷失方向而看不见前行的道路。对于当下中国而言,需要这样一种路径,即在去意识形态和去价值判断的基础上,直面历史事实,检视过去,从而开创出未来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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