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8-11-13方萍吕佩思曹克亮
方萍 吕佩思 曹克亮
摘 要:网络实名制市政府的网络监管措施之一,它的实行同时伴随着网络用户言论自由、隐私等基本权利被侵害的风险。但为引导网络空间良好发展,仍需要完善实名制相关立法及配套措施以减少实名制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利弊;困境完善建议
一、 网络实名制概述
(一) 网络实名制含义:网络实名制至今仍未有明确的定义。根据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市网络主体以提供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网络行为的前提。相关机构须对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及时的查验。
(二) 网络实名制的主体与客体:
网络实名制的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即参与网络活动发表意见的自然人与网络运营者,涵盖网络所有者、管理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三类。客体是指为了注册使用网络服务而提供的真实个人信息,具有溯源性,包括不局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电话等。
二、 网络实名制的利弊之争
(一) 网络实名制可能限制表达自由
自2000年网络普及以来,社会的重大事件几乎都能引起网络上的巨大反响与讨论。但现今网络不仅存在中肯、合理且有建设意义的观点言论,却也充斥着污秽、暴力等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网络言论。网络表达市信息能够大量的自由传播,使得网民可以事先表达自由。
部分学者反对网络实名制,认为它限制了网络表达自由。譬如观点 “寒蝉论”就指出網络实名制将不利于公民表达观点。名应该由公民自愿自主决定,而非由政府强制实名。网络实名制下,发表言论需提前实名以供审查,这便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网络匿名表达的权利。
(二) 网络实名制保护个人隐私
支持者却认为实名制并不会造成表达自由的损害,反之,它有利于网络言论的健康、有序发展。最初网络实名制针对网络暴力、污秽等言论提出的。网络匿名虽然不会直接导致网络暴力,但因其匿名性,无法将网络主体与现实的主体对应起来,公民在发表言论时便少了责任的限制,肆意妄言。被网络暴力侵害的对象毫无生活的隐私,个人名誉受损,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个人权益。倘若实行实名制,能降低网络暴力发生的可能性,创造一个和谐的网络环境。
(三) 网络实名制的法律价值考量
我国付子堂教授将法律价值分为“秩序、利益、平等、自由、人权、正义”六大价值。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能够稳定网络的秩序,也大大提高我国公安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事务的效率价值,却同时也侵犯了网络用户出示身份证的自由价值。
网络实名制基础的法律价值为秩序。他的法律制度构建水阔在了行政权是为了遏制网络犯罪与侵权、维护网络良好秩序而设立的。虽然舍弃了小部分的自由,却依然符合社会发展以及保护他人人身安全的必须。所以从法律价值来考虑网络实名制是可行的,担任如何平衡秩序、自由以及其他法律价值,实在具体法律制度构建时应当充分考虑的问题。
三、 我国网络实名制的现状、困境及改善建议
(一) 我国网络实名制的立法现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2012年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了网络用户接入实名制;2017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决定了网络接入、手机实名、即时通讯服务的网络用户实名。国务院于2002年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定下了网吧实名制的条例。
(二) 网络实名制的实行状况
2009年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这是我国地方政府第一次正式的一法律形式来确立网络实名制。此后杭州大大小小的各类网站论坛发布实行实名制的公告。但该条例却未得到有效的执行。这在某种程度上宣告了杭州网络实名制的失败。
2011年北京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其中微博用户以“前台自愿,后台匿名“的方式来进行网络行动,未实名登记的用户使用将受限制。北京地区的微博实名制作为一次较为成功的尝试,影响了全国的微博用户。
(三) 存在问题以及改善建议
网络实名制应当由完整的法律制度来确保真正的实施。《网络安全法》作为实名制法律中地位最高、效力最强的法律。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由哪个部门追究责任,多数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提到由相关部门来监管处罚,却并未提及具体的部门。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造成了网络实名制的难以实施。
此外,网络实名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了明确性的法律。我国目前关于网络实名制的规定仍然不够清晰。而关于实名注册应当提交的信息,各类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不相同。
为了更好的改善网络实名制的法律体系,我们应该坚定如下关于实名制立法应有的法律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
法律体系内部统一,才能让法律发挥作用。网络实名制立法必须遵循法律、宪法的要求,保持法律体系的内部统一。网络实名制行政立法的主体多种多样,当立法主体出现隶属关系时,要注意法律法规的效力位阶。要注意抵触与冲突、重复立法。
2.监管、引导、自律相协调
网络实名制的立法的出现是为了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网络自由。因此,国家政府监管扮演的是监管、引导的角色,不能过多干预网络活动。
3.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以及公民的权益保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尽量限制不良影响在最小的范度之内。现今网络飞速发展,国家立法的脚步也应紧随其后。
总结:事实上,网络实名制立法就是为了维护网络健康,良性发展,避免人民群体的隐私受到伤害。网络实名制并非限制表达自由、侵害隐私的制度,而是为网络活动的安全提供了一把保护伞。但另一方面,网络实名制仅仅是保护网络安全一个工具和手段,却非根本目的。要想让网络实名制发挥其最大的效用,必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增强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王四新.《网络空间的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于志刚.《中国网络法律规则的完善思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
[3]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