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视野下的主权与人权
2018-11-13孙浩
孙浩
西华师范大学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近年来多次以“人权高于主权”为由对他国发动战争,这也使学界掀起一股“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的大讨论,讨论结果众说纷纭,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社会契约论系列理论作为现代社会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将其作为讨论主权与人权问题的大框架,以主权的权利来源和构成原理作为切入点,可以有效的保证讨论主权和人权问题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一、社会契约论视野下的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具体来看,社会契约论关于主权的理论是:第一,人类生而具有“自然权利”,简单的说“自然权利”就是为自己去做任何事的自由。这个权利每个人是与生俱来,无需任何外部条件就可以拥有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人最原始的权利,我们可以称其为自然人权。第二,人类出生之后具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个自然状态下各种国家、社会都等集体都不存在。在这个“自然状态”中,人类可以无限制的去行使自己的“自然人权”,即无约束的去做任何自己认为有利于自己的事,同时在这个状态下,人类必须完全依靠个体自己的能力去保障生存和发展。第三,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类”个体的能力是有限的,当以个体的能力已经难以保证生存和发展时,人类个体就被迫形成各种集体,这种“集体”是人类为了保证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集体化虽然可以提高人类整体的力量,但是集体内各个个体的“自然人权”必然产生冲突,这个冲突越严重,集体的稳定性就越差,集体就越趋向解体,最后集体内的各个个体又会回到以个体力量去对抗整个大自然的局面,为了解决这种个体“自然人权”的行使需求、个体对集体的依赖和集体稳定发展的矛盾,就需要一种约定,即一种契约,就如卢梭所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种约定或者契约有两个层次的核心含义:一是舍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人权”,以避免个体之间无限制自由引起的冲突,保证自己和自己所依赖的集体都能稳定发展;二是集体将个体让渡出部分的“自然人权”集中起来,通过集体化的修改,以“自然人权”为基础,创设出“自然状态”中不存在,但是适用于集体和集体中的个体,用于保障集体本身和集体个人都能生存发展的“社会人权”,这种契约的达成也象征着人类由原始的“自然状态”向集体化的“社会”转变,即“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第四,“自然人权”不会自动结合成“社会人权”,需要某个有权者组成的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社会化的改造,再由全体有权者或者某个能够代表全体有权者的组织审议这次社会化改造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充分个体和集体的生存和发展,决定是否构建出这种社会权利并颁布实施。最后,在全体有权者或者某个能够代表全体有权者的组织肯定了这次的权利社会化的改造后,就将这个社会权利以某种形式使固定下来,并按照这个权利决议的内容,由同样以有权者组成的组织以集体的物质力量负责实施,以满足集体内个体和集体本身的发展需要,最终保障个体的生存发展利益。
让我们再把目光转到主权上,那么,运用社会契约论的相关结论,主权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动物都有一种“领地意识”,即保有一定生存空间,支配该空间内的各种资源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并在面对入侵时保护这个空间的意识。人类也不例外,这是每一个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意识,也是原始的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我们可以认为这是“自然人权”的一部分,可以将其称为“生存空间保有权”,接着,在面对外界自然或者其他环境的威胁,以个人的力量已经不能充分保证自己的“生存空间保有权”时,人类个体就被迫组成集体,以集体的力量去对抗威胁,但是,在集体内每个人的“生存空间保有权”必然要发生冲突,为了防止集体的解体,也为了使集体拥有更大的力量对抗威胁,人类个体间达成广泛的社会契约,将自己的“生存空间保有权”这一自然人权让渡给集体,并由某个得到广泛认可的组织负责对“生存空间保有权”进行社会化的改造,然后由全体个体或者某个能够代表全体个体的组织审议通过后,构建出的这种社会人权就是整个集体范围内的“生存空间保有权”,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后再由同样得到广泛承认的社会组织以集体的物质力量负责实施。由此来看,“主权”的源头就是人的“自然人权”,是“整个集体范围内的‘生存空间保有权’”这一社会人权,而且,由于“生存空间保有权”在处于个体的自然人权状态时,个人是整个生存环境的支配者,具有最高的地位,所以主权对整个国家也具有最高的支配地位,表现为主权对内的最高性;主权是有国内公民的“自然人权”让渡集成而来,并不是由国外赋予,所以主权独立于外界其他国家,表现为主权对外的独立性;代表国内人民行使主权的政府在面对外界入侵时,理应运用全部资源保障主权的实施,进行自卫战争并在和平时期做好自卫战争的准备,表现为主权反侵略的自卫性。
简单的说,主权就是公民的“自然人权”转化而来的一种“社会人权”,也就是公民人权的一部分,由政府代行,具有对内的最高性、对外的独立性和反侵略的自卫性。
结论
总的来看,主权就是一种由政府代行的,公民自己的“社会人权”,由公民“自然权利”中的“生存空间保有权”转化而来,某种意义上来说,主权就是一种人权,所以人权与主权并不能说谁比谁高。而以“人权高于主权”为由对一个主权国家发起战争,实际上就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