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民间借贷合法性认定的标准
2018-11-13周禹陈丽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周禹 陈丽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昆明 650000
(一)民间借贷与相关刑事罪名之间的界线
之所以要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高利转贷之间的界线,原因在于这三种行为是民间借贷中的禁区,无论是何种民间借贷行为,都必须与上述三种行为划清界线,游离于非法集资或高利转贷的边缘,可能被误判或达到刑事责任标准被追究刑事责任。
1.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界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两种客观行为,非法吸收是指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或虽具有主体资格、但采用的方法违法;变相吸收是指不以存款的名义,采取其他形式达到吸收存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回报和不特定对象。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定罪量刑还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追诉的标准,既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会面临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本文中,主要就追诉标准进行分析,多个规定都对入罪标准列了如下4个情形,满足其一即可:(1)个人吸收20万以上、单位吸收100万以上;(2)个人吸收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吸收存款对象150人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单位非法吸收,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以上;(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当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标准中明确界限,从数额、对象和方式三个方面预防。
2.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界线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针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从骗取集资的行为、骗取集资的数额和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方面理解:(1)由于集资诈骗罪的宗旨是惩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实行的是骗取集资款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非法集资行为,所以骗取集资的行为,不仅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还要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11种虚构用途、无真实内容、非法组织形式的吸收资金行为。(2)骗取资金款数额较大是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现有规定将该标准定为:个人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50万元以上;(3)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4条有具体认定情形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从资金用途和逃避返还两个方面认定。因此要明确合法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的界线,要从资金用途、资金数额和集资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保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性消费、有真实的项目和真实的内容。
3.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之间的界线
高利转贷罪,是指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本罪的认定,主要有3个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主要是针对信贷资金的来源而言;(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6条有明确规定,数额10万以上或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3)主观方面为故意,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转贷的界线,最重要的是出借人要保证信贷资金为自有资金,而非从金额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