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家情报工作制度研究*
2018-11-13贺延辉
贺延辉
(1.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
20 世纪90 年代, 苏联的解体使俄罗斯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发生改变, 俄国家安全战略随之发生变化,俄情报工作作为保障国家安全的政策工具,其战略发生转移:首先是抛弃全球主义,减少了约30-40%的情报机构,东西方阵营对抗时期,有美国和北约国家情报机构存在的地方就有俄情报活动的存在, 如今俄情报活动只会在关系到俄罗斯真正而非假想利益的地区存在;其次,从与各国情报机构对抗转变为在涉及共同利益的领域合作, 如打击恐怖主义、毒品走私、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生态等问题,扩大与国外情报机构伙伴合作范围。 在这样的战略背景下,俄罗斯开始国家情报工作制度建设。
我国学者对俄罗斯情报工作开展的研究主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介绍情报机构的设置、功能、发展,如章平的《俄罗斯国家安全和情报机关的演变及现状》、李东的《俄罗斯安全与情报机构简介》、张辉的《俄罗斯情报体制改革探析》等;(2)关于情报法律的研究,如杜娟的《当代俄罗斯联邦的情报立法》、彭亚平的《俄罗斯联邦情报法制建设及其特点》、王腾飞的《俄罗斯情报法规概念试析》等;(3)对科技情报的研究, 如刘青芬的《俄罗斯国家科技情报信息系统》、郑士贵的《俄罗斯科学院全俄科技情报研究所解决大城市活动问题的信息资源》、张桐的《俄罗斯科学院社会科学科学情报研究所发展现状评析》等。前两方面的研究以军事、安全领域的学者为主,第三方面的研究者多为传统的图书情报界人士。 总体来看,相关研究成果不多,研究内容有待拓宽和丰富,尤其是对俄罗斯目前已初具成效的国家情报工作制度鲜有涉及,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联邦情报法律法规的深层解读和情报安全机构活动实践的深度剖析,分析俄罗斯国家情报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重点揭示其制度内容和特点, 以期丰富我国的俄罗斯情报工作研究内容, 借以对我国正在开展的国家情报工作制度建设能有所启示与借鉴。
1 俄罗斯国家情报工作制度的法制基础
俄国家情报工作法律体系大体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1)国家安全方面法律。情报机构属于俄国家安保力量,国家安全机构,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因此《安全法》(2010 年)、《国家保卫法》(1996年)、《反恐法》(2006 年) 以及以总统令形式签发的《俄国家安全战略》(2015 年)等安全领域法律法规是俄情报机构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安全法》是俄国家安全工作基本法,明确了安全保障原则、保障工作内容和方式、联邦权力机构职责等基本内容,要求联邦权力机构依法履行保障国家安全的职能与任务,联合保障国家安全。《俄国家安全战略》(2015 年)是俄最新版国家安全战略, 是俄安全领域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国家安全和发展政策的基础,是指导情报机构工作的基础性、战略性法令文件,该战略明确国家安全含义, 分析研判俄罗斯面临的国际形势、安全威胁、发展环境,部署安全保障任务,确定国家长期利益及保障国家利益优先发展的战略领域,指出国家安全状况取决于国家战略优先事项执行和国家安全系统运作,提出了组织、法律、信息等方面保障措施。俄联邦情报机构均不同程度参与反恐工作,因此《反恐法》增加了情报部门权限,规定其有权在反恐行动区域实施电话监听和电子通信设备监控,还赋予俄武装力量采取武装行动的权利。俄保障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体系已相当成熟和完善,为情报工作确立了综合、全面、整体的安全观理念,明确了情报机构的安全保障领域与任务等, 指明了情报工作战略方向,是制定实施国家情报政策的基础。
(2)情报活动方面法律。这是情报机构开展情报工作最具操作性和直接性的法律法规,包括《对外情报法》(1996 年)、《联邦安全局法》(1995 年)、《侦查法》(1995)等。 《对外情报法》共五章二十六条,是俄情报机构工作基本法: 明确了情报机构的性质、地位、任务,情报活动原则与目标等基础性问题,情报机构工作方法和手段,情报机构组织和运行的基础、原则,情报工作监督检察方式、情报人员法律保护及社会保障等,赋予情报机构开展情报活动的12 项权利。 《联邦安全局法》是专门针对安全机构的法律,规定了联邦安全机构任务、构成、活动原则、工作内容与手段、权利等,安全人员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联邦安全机构的监督检察, 明确了情报工作是联邦安全机构基本工作之一,情报机构按《对外情报法》开展情报活动, 情报机构间依据法律和协议开展情报工作。《侦查法》对各安全与情报机关从事业务侦察进行了规范。
(3)军事国防方面法律。包括《国防法》(1996年)、《边境法》(1993 年)、 俄总统签发的《俄罗斯军事学说》(2010 年)等,其中条款涉及军事安全及军事情报工作,包括军事情报机构设置、工作内容、方式等。军事机构情报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因此机密性强,具体的军事情报工作手段、方式等都保密,外界无法获知,一般只能通过间谍方式获取。
(4)保密与公开方面法律。保密工作与情报工作相辅相成,因此《国家秘密法》(1993 年)是情报机构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该法规定,情报工作的性质使得有必要保护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 情报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部队、设备工具、消息来源、情报方法、谍报行动计划和结果、与情报机构秘密合作的人、秘密通信和信息系统、秘密信息保护方法和手段、国家机密保护状况等方面信息,禁止公民申请获取构成国家机密的信息及其他限制传播的信息,包括情报机构部门业务、公务活动、人员职位和工作状况等方面信息。 情报机构属国家机构,依照《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信息获取法》(2009 年)、《反腐败法》(2008 年)、《审理公民申请程序法》(2006 年)等,应公开不涉密工作信息等。
(5)情报人员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1998年)、《军人地位法》(1998 年)、《国家公务员法》(2004年)等,有条款规定适用于从事情报工作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军事人员等选拔、任用、权利、责任、工作行为等方面内容。
上述分类不是绝对的,存在着交叉,如《联邦安全局法》 是安全领域也是情报领域法律,《对外情报法》也着重对情报人员行为、权利等作出规定,《国家秘密法》属于安全领域法律,与信息公开有相关性,其他法律也存在类似情况。
2 俄罗斯国家情报工作制度的机构保障
俄联邦情报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决策与协调机构, 包括联邦安全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安全委员会,作为多方力量的协调机构, 主要负责审议重要国家安全事项,制定国家安全政策,对情报制度进行国家层面设计、安排;二是权力执行机构即专门情报机构和安全机构(为便于叙述,本文统称为情报机构),主要有被称为21 世纪“新克格勃”的联邦安全局、对外情报局、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还有联邦保卫局、国家机要局等。
(1)(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ФСБ)。联邦安全局是世界四大情报组织之一,前身是1917 年成立的全俄肃反委员会(简称“契卡”),如今是俄国家反间谍与情报侦察机构, 职能和架构基本沿袭苏联时期的“克格勃”,下设战略行动局、战略目标保卫局、军事反谍局、经济反谍局、反恐怖局、情报分析局、行动搜索局和社会联络中心等。ФСБ 工作领域广泛,包括反间谍、打击恐怖主义、情报侦察、边境活动、保障信息安全等,独立或与对外情报部门合作,搜集、整理和分析威胁俄安全的情报,查明、预防和制止国外机构及个人破坏俄安全的谍报活动,确定反间谍措施和手段、方法,采用特殊方法获取有助于俄罗斯安全、经济、科学、技术和国防能力增强的情报信息,采用加密等手段在境内实施情报活动,与外国情报机构和组织建立联系, 依据联邦安全局法交换业务情报, 确定联邦安全机构向外国情报机构和组织渗透的方式。
(2)(Служба внешней разведки,СВР)。 联邦对外情报局是专门的国家情报机构,前身为“克格勃”第一总局,历史可追溯到1920 年。 СВР 是世界上训练最有素、最有工作效率的情报机构之一,现任局长为前国家杜马主席谢尔盖·纳雷什金。 СВР 负责收集、分析事关国家安全的情报并向国家高层提供,获取世界主要国家制定政策的信息, 特别是与俄有关的信息,保护国家利益,监控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世界热点地区局势发展,获取个别国家企图制造新型武器尤其是对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构成威胁的核武器方面信息,利用特有渠道积极促进俄外交政策实施,获取经济贸易伙伴是否可靠以及事关俄罗斯利益的国际经济金融组织活动的秘密信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 获取科技领域最新研究成果,尤其是有助于提升国防能力的军事科技成果。
(3)(Главное разведывательное управление Генерального штаба ВС РФ)。 俄 联 邦 武 装 力 量 总参谋部总局前身是俄军事情报总局 (简称 “格鲁乌”), 目前是俄国防部对外情报机构和俄武装力量中央情报机构,专门的军事情报机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整理外国武装力量情报, 上报国防部长和总统。军事情报员使用监听设备、雷达、水声设备、卫星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开展情报活动, 获取情报的另一种方法是招募情报员和与代理人合作。 该总局是俄情报机构中最机密的一个部门, 也是俄罗斯从前苏联至今未因政局动荡而遭至破坏的情报机构, 具有很高的工作效率,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目前所有情报侦察形式与方向的情报机构, 其700 多名军事情报员因执行保障国家安全任务时表现出的勇气和英雄主义,还被授予国家英雄称号。 《对外情报法》相关规定适用于该局情报工作,如情报工作目标等。
(4)(Федеральная служба охраны,ФСО)。 联邦保卫局前身为“克格勃”第九局,作为联邦权力机构,主要负责保护国家高级领导人及特定人物安全、负责保障受国家保卫的重要设施、目标和机构的安全,为国家机关的专用通信和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等。2010 年时任总统梅德韦杰夫评价该情报机构“属于世界上最强大和最具竞争力的情报机构行列”。 正是这些情报机构执行着保障国家安全的情报任务,担负着国家情报工作制度构建的重任。
3 俄罗斯国家情报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俄联邦法律明确了情报机构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集中与分权、公开与秘密方式结合、协同合作、接受监督检察等基本原则,为总统、联邦会议和政府研究制定政治、经济、国防、科技和生态领域政策提供必要信息保障, 为推动俄安全领域政策有效实施创造条件, 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安全军事技术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情报机构获取的情报提供给总统、联邦会议、政府及总统指定的联邦权力机构、联邦安全保障机构、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俄情报机构按这样的原则、目标和服务要求, 在情报活动实践中进行国家情报工作制度设计与建设。
3.1 情报工作组织管理制度
俄总统是国家安全保障的责任人, 直接领导联邦安全委员会(任主席),对国家情报工作行使总管理权,有权任命联邦情报机构负责人,批准联邦情报机构章程,决定设立、重组和撤销联邦情报机构,批准情报工作方面的决议, 决定联邦情报机构工作任务、人员数量等,监督、检查和协调情报机构工作,有权决定在使用其他方法不能够或不足以保障俄联邦安全时采取必要情报行动。 联邦安全委员会是宪法机构,负责为总统起草制定国家安全领域决议,监督总统安全决议、国家安全政策的实施,预测、分析和评估安全威胁,制定应对策略,СВР 局长、ФСБ 局长、国防部长等都是该委员会常任委员。依法设立的情报机构及其地方和海外分支机构,以及联邦权力机构下设情报安全部门等负责具体情报工作。СВР 和ФСБ 是最主要的联邦情报机构,СВР 内设业务、分析、职能三类部门,包括新闻办、业务部、分析和信息部、反间谍部、信息科学部、科技创新部、作战技术部、经济情报部、 运行与支持部及地方分支机构,ФСБ 内设下属部门、地方和驻部队分支机构。 情报机构细分及人员岗位等部分信息按法律规定不能公布。 俄国家情报工作形成了以总统为总领导,联邦安全委员会负责战略决策部署,СВР、ФСБ、ФСО 等情报机构实施具体情报活动的情报工作组织管理体制。
3.2 情报人员管理和培养制度
(1)分类管理。 俄情报人员基本可分两类,情报机构情报人员和与情报机构秘密合作人员,前者又分文职人员和军人,包括从事情报文案工作的人员和情报活动一线的谍报员。现代的俄情报人员看起来不像间谍战士英雄, 他们的工作是持续不断地寻找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最佳方案,也就是说,并非情报机构人员都是情报侦察员, 许多普通民用和军事专业的人在这里工作,确保情报机构作为联邦机构的运转。军事情报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高水平军官,包括情报工作操作员、分析员、研究员、工程技术员、密码员、军事外交人员等;另一类是士兵,如自愿超期服役并签订合同的特种部队合同军人、情报侦察兵等。 俄不同类型情报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内容等不同,采取分类管理方式,但方式一般涉密,外界无从得知。
(2)人员招募。 СВР 在网站设立“怎样成为情报员”专栏,公开情报人员报名条件,面向社会招募情报人员,欢迎有爱国情怀,喜爱情报工作,有才华、受过良好教育、外语流利、身体健康、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过硬、 勇敢和活跃的俄罗斯年轻人加入情报工作队伍,网站提供报名表格并接受报名,СВР 对报名者严格选拔, 只有最优秀的俄公民才能成为情报人员,担负继承和发扬СВР 优良传统的责任。
(3)教育培训。联邦情报机构一般都有专门的国家公立性质的高等军事教育机构, 它们有专门的教学大纲和计划,开设专业课程,培养高水平的专业情报人才,开展情报工作研究,如ФСБ 的俄联邦密码学学院、ФСО 的联邦保卫学院、СВР 的对外情报学院,俄国防部有军事大学,培养军事情报员。 只有在这些教育机构接受专业学习培训, 考核合格才可能录用为情报人员。
3.3 情报工作协同合作制度
联邦法律确立了俄情报机构工作的协作制度。分权原则是情报机构工作的法定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分权是指作为俄安全保障力量的联邦权力机构分工协作开展情报工作,ФСБ 主要负责国内安全事务,СВР 负责国外谍报工作,СВР 从事政治、经济、军事战略、科技和环境领域情报工作,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主要从事军事政治、军事技术、军事经济和生态环境领域的战略情报、战术情报和作战情报工作。ФСБ、СВР、ФСО、ГФС 作为联邦安全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作开展情报活动。情报机构协作范围、对象广泛,如联邦安全机构与对外情报机构之间,联邦安全机构、情报机构与其他联邦权力机构之间,情报机构与企业、 机构、 组织通过签协议建立合作关系, 情报机构按国际协议与国外情报和反间谍组织建立联系与合作。 总统确定对外情报机构与其他联邦权力机构之间旨在促进对外情报工作的合作方式。情报机构与其他机构间的协作原则、方式方法由合作方协议确定。 情报机构工作协作制度提高了情报工作效率和质量。
3.4 情报工作保密与公开制度
按《对外情报法》《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情报活动信息,情报活动的人员、手段、资料、方法、计划等属国家秘密应保密。 情报机构不能披露获知的公民个人生活、荣誉和尊严信息。接触情报机构信息的人员要书面承诺不披露国家秘密情报信息。 情报机构拥有的包含有情报员和向俄情报机构提供秘密援助人员的个人资料以及情报机构工作方法和手段的文件材料,并在情报机构档案馆中保密存档。接收情报机构情报的联邦行政和司法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负责人及人员、 议员等不能泄露秘密情报或其来源。 联邦议会各院委员会非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情报机构经费预算案。军事情报是绝对机密的,俄联邦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构成、 成员和经费等都属国家秘密,不对外公开。
俄情报机构工作公开制度建设有: ①开设官方网站:СВР、ФСБ、ФСО 等都有官网,提供丰富内容且更新及时,主动公开基本信息、机构设置、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历史文件等,发布官方信息等;②设立宣传部门:СВР、ФСБ、ФСО 分别设有新闻办公室、社会联系中心、新闻和公共关系中心,接待媒体和对外联系,举办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情报主题出版物作者互动会等,与社团、媒体、公众建立联系机制,如СВР 局长定期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③接待公民申请:情报机构公布地址、电话、邮箱甚至联系人等信息,接受公民来访、电话咨询和邮箱提问等,如2017 年ФСО 收到公民信件2673 件,情报机构依法对申请内容和回答方式等做出规定; ④编制出版物:СВР、ФСБ、ФСО 等以直接和参与出版的方式,将情报机构及情报员活动信息以出版物方式公开,形成了一种情报信息资源;⑤不需保密而应公开的、具有历史和研究价值的情报文献, 移交专门机构永久保存和提供使用。为避免公开过程中泄露秘密情报,法律规定, 不能向媒体提供属国家秘密的情报机构资料,媒体刊载、出版机构出版涉情报机构信息的文章、出版物须经联邦对外情报机构涉密审查,媒体擅自发布和传播未经审查的含国家秘密情报的消息、与现实不符的报道以及对情报机构及人员造成损害的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
3.5 情报工作监督检察制度
《安全法》《对外情报法》《联邦安全局法》等规定总统、联邦议会、联邦总检察长监督检察情报机构工作。总统监管职责前文已述,联邦议会通过下设委员会与情报机构建立关系,实施监查,还可通过俄联邦审计院成立专门小组,对情报机构经费情况检查,小组有权要求情报机构提供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情报机构负责人非公开汇报。 俄联邦总检察长及其授权的检察官监督情报机构执行联邦法律情况。 由于情报机构的特殊性,为保障情报员权益,确保情报工作开展,联邦法律对监督检察也有限定,如向情报机构提供秘密支持人的资料及情报活动组织管理、使用方法手段不能成为检察机关检察对象,议员通过联邦议会下设委员会(院) 获得情报机构信息,不能泄露秘密支持情报机构的个人信息、情报机构人员职务、情报工作方式方法等。
4 俄罗斯国家情报工作制度的主要特点
4.1 情报工作得到国家高度重视和顶层设计
俄总统对联邦情报机构直接领导管理, 管理内容全面且细致, 发布多个针对情报机构工作的总统令,领导联邦安全委员会,顶层设计情报机构工作制度。 2010 年和2017 年俄总统分别参加СВР 成立90周年大会和秘密情报活动95 周年大会,高度赞誉情报机构工作对国家安全的重要贡献,如“一个世纪以来, 非凡的情报部门一直在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做着特殊贡献, 情报人员提供的秘密情报及分析材料, 确保国家制定国防、 外交政策和安全战略”,“世界许多国家都有谍报机构, 但并非都有像我们这样强大和与众不同的秘密情报工作手段”。同时,俄总统分析国家面临的安全形势, 为情报机构定基调、指明工作方向,如“当前出现了恐怖主义、毒品犯罪、国际市场全球竞争、网络犯罪,大量不完全了解的新威胁,全球信息洪流为情报机构带来复杂性问题,但更多是机遇,提供了更多分析和了解对手的可能,情报机构要应对新威胁,考虑新问题,情报机构功能保持不变,但工作方法应改进和改变”,“俄面临着外部势力遏制俄罗斯发展、强化对抗、破坏俄边境地区稳定的挑战,外国情报机构针对俄及其盟国的谍报活动异常活跃,支持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用作反俄武器,使用新的信息方法,开展网络攻击,招募代理人,获取俄国防、经济和资源储藏等方面数据,实施影响俄政治和社会发展的行动, 因此情报机构承担着有效开展情报工作,为国家主权、安全和稳定提供最重要保障的重任,要继续加强情报工作,提高技术和业务能力,依靠经验丰富的情报人才,为年轻情报员树立榜样。 ”
4.2 重视与独联体国家情报机构合作
俄罗斯重视与独联体国家的情报工作合作交流,苏联解体后,1993 年独联体国家情报机构负责人签署对外情报工作合作协议, 各国情报部门间不开展情报活动, 交换关乎各国利益的情报信息。 2000年, 独联体国家安全和情报部门负责人关于情报问题会议在莫斯科举行,独联体国家情报机构签署《独联体国家情报部门情报活动领域合作原则和主要方向协议》,批准了《独联体国家情报部门负责人情报问题会议章程》。会议作为制度化的常设咨询机构,定期在各国举行,如今已成传统。会议评估国际形势,分析区域安全,发现独联体国家面临的安全威胁,讨论需密切协调行动的热点问题,积累和丰富各国情报机构合作经验,就建立互利伙伴关系、完善互动机制和组织形式进行建设性的意见交流。 2017 年普京在独联
体国家情报活动大会致辞时表示:“为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 解决与保障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务, 独联体国家必须密切协作, 特别是情报安全工作,清晰、协调良好的互动,及时交流和分析情报信息才能使独联体国家成功应对现代挑战”。
4.3 情报工作活动实现法制化
俄联邦当代学者认为, 苏联的国家情报与安全立法很不完善,情报机关实际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条件下行使它的职权,这意味着苏联情报机关活动几乎不受法律限制,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改变这种局面,苏联解体后,俄特别注重情报工作法制化建设,将情报机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目前基本形成了以《安全法》《俄国家安全战略》为基本法,《对外情报法》为专门法,《联邦安全局法》《侦查法》《国家保卫法》等为相关法,《国家秘密法》《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信息获取法》《国防法》 等为配套法的情报工作法律体系,其呈现如下特点:①法律制定时间早:1992 年俄罗斯就通过了第一版《安全法》《联邦国家安全机构法》《对外情报法》, 如今使用的都是第二版,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体系主体框架基本形成;②法律修订频繁: 截至2018 年3 月,《对外情报法》《国家保卫法》《联邦安全局法》 分别修订了12 次、18 次、38 次,高频度修订使情报活动更好适应俄罗斯国内改革和国家安全环境变化需求,及时调整工作内容、方式,切实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③体系完备:表现为法律形式多样性与层级性,即从宪法、联邦法律、总统令、政府令到情报部门规章,涵盖情报工作多领域,多角度、全方位保障、规范情报工作,为情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各项立法强调了法律对情报工作的一般指引作用, 使俄罗斯情报机构活动有较为广泛坚实的法律基础与行为规范,成为合法的国家活动形式,使其在俄罗斯安全体系中占有法定的一席之地,情报机构及其人员的权利得到保障, 情报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情报机构可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秘密手段开展情报活动,情报工作经费来源有了法律保障,联邦财政为情报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情报机构也可用从企业、机构组织获得物质-技术支持。 立法使情报机构权力不再是无限和绝对的,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法律规范情报工作,如情报机构不能基于非人道目的及法律未规定的目的进行情报活动, 情报活动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不能对人的生活和生命有害, 破坏周围环境, 对外情报机构不允许在境内针对俄公民实施侦察活动等。
4.4 以人为本,重视情报人才队伍建设
俄罗斯深深感受到苏联时期情报人员对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性, 因此重视对情报人员的关爱和培养,如设立专属于情报人员的节日,1995 年时任总统叶利钦下令批准2 月20 日为 “安全工作者日”,2000 年俄国防部部长下令将11 月5 日定为“军事情报员日”,2006 年俄总统下令批准了该节日, 两个节日每年举办庆祝活动, 体现出国家对情报人员的人文关怀。 俄总统盛赞情报人员:“情报工作的历史是传奇人物创造的,多年来,数十名情报人员被授予国家英雄称号,数百名获得军事勋章,他们不止一次的决定性行动、获取信息、专业操作改变了历史进程,保护人民免受威胁,拯救世界”,也表达了对情报人员的理解与支持,“情报机构的优秀人才, 也是普通人,关注外界发生的事,关心居住条件、工资”,“国家、总统、政府的职责是为情报人员提供正常的生活保障,这是情报机构有效工作最关键因素”。 鉴于情报员工作的特殊性、紧张度和高强度,国家为情报人员提供丰厚工资、高质量医疗保健及各种福利待遇。《对外情报法》有专门条款,大篇幅全面详细地明确了情报人员及其家人法律保护和社会保障。
情报技术手段固然重要, 但缺乏高水平情报人员参与, 再先进的技术方法在情报活动中也会失去有效性, 情报工作必须将技术手段与训练有素的情报人员结合。俄罗斯重视情报人才队伍建设,情报机构设立专门高等教育机构,从专业课程、心理素质、健康体魄等多方面、全方位、专业性、系统性培养情报人才,使其必备胜任情报工作所需的智力、体力、耐力、抵抗压力、意志和勇气,成为熟练掌握几门外语,熟知对外政策、经济、科技等问题的专家,尤其是某具体情报工作领域的专家。
4.5 重视情报工作的社会公开
重视向社会公开,是俄国家情报工作制度的亮点之一。 由于情报工作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展,情报工作理念转变,以及联邦机构应依法公开基本信息等法律规定, 俄情报机构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上,重视情报工作的社会开放,主动公开意识强,公开方式多样,公开范围广,公开力度大。具有保密性的情报机构设立网站,且保持日常运行与维护,公开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提供丰富的情报工作信息,情报机构与出版机构、媒体等合作,如СВР 与《祖国》《军事情谊》期刊合作,首度将收藏的照片和解密文件等资料公开,出版СВР 成立90 周年特刊,讲述俄对外情报历史、为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传奇情报员、现阶段俄情报工作任务等,ФСО 提供内部资料,与Останкино 广电公司合作拍摄“克里姆林宫-9”系列纪录片。情报工作一般包括情报信息、情报机构、情报人员、情报方法(方式、手段)、情报法规等基本要素,它们都有需要保密和公开的成分,除属于秘密的情报信息,情报机构认定的秘密工作信息,情报机构活动方式方法、手段,从事和参与情报活动的人的信息及与情报机构合作的个人信息等保密内容之外的其他情报信息都公开。 情报本身源于信息,情报资源属于一种类型的信息资源,情报具有一定保密性,保密期限过后,作为一种档案性资源也应公开,成为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发挥特殊的社会作用和研究价值。
4.6 注重情报工作信息资源建设
随着情报机构工作内容的扩展、 业务分工的细化、网络技术的应用以及依法公开的要求,俄情报工作有从狭义向广义拓展的趋势。 狭义情报工作指采取秘密手段方式获取事关国家安全的秘密情报,一般为间谍行为、秘密侦察行为,广义情报工作指情报机构、情报人员开展的所有情报活动工作,这个过程中产生大量情报信息资源。俄情报机构重视对各类、各种来源的情报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并在其网站提供使用。
(1)编制公开出版物。 ФСБ 有自己的出版机构“国境”,出版艺术类、军事历史类、惊险类的图书、回忆录、官方文献,边防类刊物,如《俄罗斯边境》(周报)、《边防军人》(新闻和文艺月刊)、《俄罗斯边境公报》(信息分析和方法类双月刊)、《边境老战士》(季刊)、《独联体边防军》(信息分析和军事政论季刊),ФСО 出版报刊《克里姆林宫-9》。 1992 年СВР 开始出版《冷战后的新挑战: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俄罗斯-独联体:西方立场是否需要调整?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延伸问题》等公开报告。
(2)搜集、整理网络资源。ФСБ 网站设置专栏,搜集、链接媒体和网络上有关情报机构的文章、报道、消息等,历史类、情报侦察类、反间谍类影像资料,国安工作历史访谈等资源。 2000 年起,СВР 每年按月搜集、整理媒体和网络上有关СВР 工作、人物的新闻报道、消息、文章等,在官网收藏和展示,经年累月如今已形成内容丰富的情报资源数据库。 2004 年ФСО 开始按年搜集并在官网专栏展示媒体上有关ФСО 的信息、文章、影片、电视节目等。
(3)鼓励情报主题作品创作。为加强与创作组织和文化人士的联系与合作, 鼓励创作出更多反映情报工作的高水平作品,2000 年СВР 设立СВР 奖,每年评选出反映对外情报活动及人员的文学、艺术、电视和新闻三项最佳作品奖,给予证书、奖金、奖章,2017 年苏联对外情报局局长费金纪念碑设计者、《金·菲尔比的秘密战争》 电影导演、《莫斯科共青团员报》情报工作者专栏文章评论员(记者)获奖。有些获奖者信息按规定不能公布。 2006 年起,ФСБ 每年举办反映安全机构工作最佳作品评选,从出版社、编辑部、电视台、电影公司及个人发布的作品中评选塑造安全机构人员形象、 客观展现安全机构工作的高水平作品, 评出最佳广播电视节目、 文艺作品和新闻、造型艺术、电影和电视剧、演员、音乐作品等奖项,ФСБ 举办隆重仪式,向获奖者颁发奖金、奖牌和证书。获奖作品在情报机构网站展示,积累成为独特而丰富的情报信息资源。
5 结语
俄罗斯在继承苏联情报工作优良传统的同时,根据时代发展和变化需要进行改革创新, 加强了情报工作制度建设,尤其是在情报工作的法制化、公开化和资源化等公开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突破和成果,这些对我国情报工作制度建设有所启示和借鉴。
我国近些年极为重视国家安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以下简称《国家情报法》),情报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从幕后走向公众。《国家情报法》的颁布实施被认为是我国由不公开承认情报工作到公开承认情报工作的重大转变。 事实上,为情报工作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公开的表现,从该法内容来看,四章三十二条中多条规定直接显现出公开开放理念:首先,将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作为国家情报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情报工作方式坚持公开与保密相结合,将“公开工作”放置在“秘密工作”之前,在传统的情报工作保密性,位置次序表明了国家力图加强情报工作公开的立场与态度,“群众路线” 意味着吸收普通民众参与情报工作;其次, 以法定义务的方式明确了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情报工作的规定要求, 即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第七条),国家情报工作机构依法开展情报工作, 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 协助和配合(第十四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
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情报工作的交流合作显示出对外开放的姿态;最后,国家对个人支持和参与情报工作持鼓励态度,即“国家对在国家情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并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中赋予个人和组织监督情报工作的权利, 即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检举、 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为保障这项权利的实现,还规定了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提供检举、控告、反映情况的便利渠道,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对依法检举、控告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我国情报工作公开性理念显现无疑, 接下来是如何做好公开工作, 俄罗斯情报工作公开制度建设做法值得借鉴。首先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好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 使国家情报工作法律制度进一步系统化体系化,尤其是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还只是针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条例, 不完全适用于国家情报机构, 也就是说情报工作缺乏依法公开的法律制度规定;其次,国家情报机构建立网站,与其他国家权力部门一样, 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情报工作活动信息,俄罗斯的经验表明,具有一定保密性的情报机构成立网站并没有对情报机构的工作秘密造成泄露,相反增进了与公众的关系,拉近了与公众的距离;最后,采取多项措施,宣传情报工作。在做好必要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情报工作适度对外公开是必要的, 使公众了解情报机构及情报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动态、国家情报战略政策、法律法规,在了解的基础上关注国家情报工作,关心国家情报事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情报工作, 公开赢得了社会认知和公众尊重, 这对于全社会的情报意识培养和情报文化建设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