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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戒法系视域下弘一大师律学思想评议[1]

2018-11-13马海燕

闽台文化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佛教大师

马海燕

(闽南师范大学 弘一大师研究所,福建 漳州 363000)

前 言

弘一大师(李叔同)是近代著名的律学宗匠,早在1991年6月,福建人民出版社就整理出版了《弘一大师全集》一套10册,其中大部分是弘一大师律学方面的著述。然而,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界以及一般人士关于弘一大师的兴趣主要集中于他在俗时期的文学、艺术等方面的成就,以及出家之后相关史料、行迹的考释等,真正以弘一大师律学为中心的研究可以说并不多。

温金玉先生《弘一大师与律学》(2002)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弘一法师的人格与学术成就:一是对律疏作了大量整理工作;二是创办律学院;三是提倡在家律学;四是弘扬菩萨戒经;五是谨严持戒的作风。遗憾的是,该文并未对弘一大师律学的核心内容——戒法等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韩敏《荷担南山律、践履毗尼行——弘一大师佛教戒律思想探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一文指出弘一大师的律学以华严为境,南山律为行,净土为果,是“三宗圆融的律学体系”,虽然有专章讨论弘一大师戒法方面的问题,但由于他对“律宗”(尤其是明清以后的所谓律宗)发展史的理解存在偏差,所论不免有隔靴搔痒之感。笔者于2014年发表《弘一大师与“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论析》一文,重点是对弘一大师“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的尊号从授戒法系视角作出说明,揭示明清以来所谓“律宗”的实际情况。

“授戒法系”概念由笔者所提出,目前已有多篇论文与一部专著加以论证。笔者认为明清以来从事佛教传戒活动与授戒律仪研究的人物(或集团)实际上存在三大法系:律宗授戒法系、禅宗授戒法系和革新授戒法系。律宗授戒法系即学界传统所谓的“律宗”,以古心律师为始,下分千华系、古林系、圣光系、三峰系(兼临济宗)等支系;禅宗授戒法系以云栖祩宏(莲池大师)为始,下分曹洞寿昌博山系、曹洞寿昌鼓山系等,该系在曹洞宗寿昌系弘化区域(主要是闽赣粤)一直流行至民国初,有着完备的戒本、戒仪和法系传承,因虚云大师等人的丛林戒法改革而消失,逐渐为世人所遗忘;革新授戒法系实非“法系”,不存在实际的法脉传承,只是为便于说明而将反对当世所行戒法的人物归于此系,它以蕅益智旭为代表(为精神领袖),弘一大师也可归于此系。

本文即拟从授戒法系视角对弘一大师律学方面的论说略作评议,谨此就正于诸位方家!

受政府政策、佛教思潮等多方面的影响,律宗在中国佛教中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谈论佛教律学,首先要对中国佛教律宗的发展史有精细的了解,必须把握律宗发展的源与流。

弘一大师关于律宗历史的论说主要集中在其《律学要略》一文。对南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以来佛教戒法方面的情况,他说:

南宋后,禅宗益盛,律宗更无人过问,所有唐宋诸家的律学撰述数千卷悉皆散失。迨至清初,唯存南山《随机羯磨》一卷。如是观之,大足令人兴叹不已。明末清初,有蕅益、见月诸大师等欲重兴律宗,但最可憾者,是唐宋古书不得见。当时蕅益大师著述有《毗尼事义集要》,初讲时人数已不多,以后更少,结果成绩颓然。见月律师弘律颇有成绩,撰述甚多,有解《随机羯磨》者,毗尼作持,与南山颇有不同之处——因不得见南山著作故。此外尚有最负盛名的《传戒正范》一部。从明末至今,传戒之书,独此一部。传戒尚存之一线曙光惟赖此书。虽与南山之作未能尽合,然其功甚大,不可忽视!但近代受戒仪轨又依此稍有增减,亦不是见月律师《传戒正范》之本来面目了。

这一段论说值得注意的问题有二:

首先,弘一大师只提到蕅益大师和见月大师二人的功绩,而未谈及莲池大师。实际上蕅益大师是革新授戒法系的代表人物,见月大师是律宗授戒法系的代表人物,而作为禅宗授戒法系的创始人莲池大师则被遗漏了,说明弘一大师并不知道禅宗授戒法系的存在,他对南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以来戒法的发展源流缺乏深入了解。

明代佛教的传戒历史实际存在两处明显的断痕。第一处中断是明初以前,由明英宗时期著名的道孚禅师续起。成化九年(1473)《开山大坛主孚公大师行实碑》云:

英庙闻其名,召之一见,天颜大悦,呼为凤头和尚……先是,太监公得京西马鞍山毁寺,捐资修建,思得至人,以振宗风。乃执贽修词,跽进礼请。大师坚辞不许,至再三。太监公复考诸断碑,泣且请曰:彼实名山大刹,非师不能复振!大师得文读之,始知此寺乃大辽普贤大师所建设四众受戒之所,喟然叹曰:释迦如来三千余年遗教几乎泯绝,吾既为佛之徒,岂忍视其废而不兴耶。

此中凤头和尚也称鹅头和尚,即知幻大师,俗姓刘(《南山宗统》言其俗姓蒋),法讳道孚,字知幻。道孚受邀住持马鞍山废寺(原慧聚寺,即后著名的戒台寺),其时戒法(即碑文中所谓“释迦如来三千余年遗教”,佛之遗教有“以戒为师”)已经“几乎泯绝”。远的不说,辽代慧聚寺曾是普贤大师传戒道场,其一系传戒戒法完整,戒本传承脉络清晰。关于此系戒法传承,可见于《大元敕赐大崇国寺坛主空明圆证大法师隆安选公特赐澄慧国师传戒碑》等碑文,所传戒本为辽道宗金泥御书《菩萨三聚戒本》。但到明初,已经鲜为人知了!《开山大坛主孚公大师行实碑》又言及:“门弟子比丘约千余辈,皆修禅秉律,分作人师,其所著述有定制戒本、戒牒之文。”于此可见,明代中前期的佛教戒法与辽、元所传戒法无关,完全乃是道孚禅师重新订立的。道孚禅师是佛教临济宗传人。

第二处明显的断裂发生于明后期。《帝京景物略》卷七《戒坛》条云:

又西三十里,过永庆庵,盘盘一里而寺,唐武德中之慧聚寺也。正统中,易万寿名,敕如幻律师说戒,坛于此。殿墀二松,数百年矣。坊西向,曰选佛场,殿中坛焉,白石台三级也。周列戒神数百,神高三尺者二十四,胄弁戎服,或器械具;高以尺者甚众,妖鬼男女沓焉,其部也。异灯异香,颁自内府。设香木座十。上三座:中,衣钵传灯本坛和尚坐;左,羯磨阿闍黎坐;右,教授阿闍黎坐。旁左三右四座,尊证阿闍黎坐也。坛而南,优波离殿,供优波离尊者,佛十大弟子,持戒第一也。殿外金、辽碑各一。上千佛阁,俯浑河,正曲,勾其三面,如玦然。阁之下,幻师安禅处,其遗衣钵藏焉。

此中记载明英宗正统(1436~1449年间),万寿寺道孚律师在此开坛传戒,戒坛的布置整齐有序。不过遗憾的是,“坛今久不开。每四月八日,芦棚满山,集僧无赖者,妓无赖者,给钱拥醉入,士庶群姗之。”明僧圆澄在其《慨古录》中明确提到:“自嘉靖间迄今五十年,不开戒坛,而禅家者流,无可凭据,散漫四方。”各地戒坛严禁时间当有所先后,但最后南北戒坛都被明旨禁绝。

明代佛教传戒再次中断以后,“诸方得各自说戒”(明末元贤禅师语),由此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授戒法系。这些授戒法系戒法、法脉实际上都与道孚禅师没有直接的传承关系。如禅宗授戒法系的戒法主要源自云栖莲池大师,律宗授戒法系戒法源于古心律师。

其次,同样是论说律学方面的功绩,弘一大师对蕅益只谈他的“著述”,他似乎只是研究律学、撰写律学著作并“讲”律而已;而见月大师则有“传戒”(戒法实践),且“传戒之书,独此一部”,这就容易造成一种错误认识——这种认识也在学界普遍存在:即将“律宗”(在笔者看来应是律宗授戒法系,即古心律师一系)以外人士的戒法著作当做纯粹的思想来看待,不承认它们也付诸过实践!

实际上,明清时期的很多戒法著述不仅仅为个人自我实践提供参考和选择,有些在部分区域长期为众人所奉行。现代苇舫法师在其《中国佛教戒律宏传概论》即提及:“湘鄂之间,传戒除用《弘范》、《正范》,更有用《戒科删补集要》者。”更别提闽赣粤地区那些使用云栖戒法的丛林。

要之,弘一大师所言“传戒之书,独此一部”是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此外,对于第一个问题,弘一大师其实完全有机会可以发现,他对蕅益大师如此的推崇,不会不知道蕅益大师受戒的经历。蕅益《退戒缘起并嘱语》自述云:

智旭,生于万历己亥,二十四岁壬戌为天启二年,痛念生死事大,父未葬母不养,决志出家。时紫柏尊者已寂圜中,云栖老人亦迁安养,憨山大师远游曹溪,力不能往,其余知识,非予所好。乃作务云栖,坐禅双径,访友天台,念念趋向宗乘,教律咸在所缓。后因几番逼拶,每至工夫将得力时,必被障缘侵扰,因思佛灭度后,以戒为师,然竟不知受戒事,何为如法,何为不如法,但以云栖有学戒科,遂从天台蹑冰冒雪,来起五云,苦到恳古德法师为阿阇黎,向莲池和尚像前顶受四分戒本,此二十五岁癸亥腊月初八也。甲子腊月二十一,重到云栖,受菩萨戒。

于此可见,蕅益大师是向莲池和尚像前顶受四分戒本,这就是遵从莲池大师戒法(即“学戒科”)受比丘戒和菩萨戒。当然,笔者更为好奇的是,闽南是禅宗授戒法系的主要流行区域(以泉州开元寺为中心),禅宗授戒法系代表人物元贤禅师、道霈禅师都曾长期弘化此地,作为在闽南弘律多年的弘一大师为何少有关注?

而第二个问题中也暴露出弘一大师的“佛学常识”明显受到“俗风”(这方面应该也就是弘一大师时常反省的“习惯”)的影响,强调禅宗、律宗、净土宗等宗系的分类。如弘一大师《问答十章》中有人问及:“近世弘律者,皆宗莲池大师《沙弥律仪要略》,未知善否?”弘一大师答道:“莲池大师为净土大德,律学非其所长。”大概正因如此,他对律宗授戒法系戒法之外的其它戒法的流传缺乏必要的关注也在情理之中。

在弘一大师习律、弘律的艰辛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两位大师的影子:一位是见月律师,其所著自传《一梦漫言》令弘一大师“执卷环读,殆忘饮食,感发甚深,含泪流涕者数十次”;另一位就是蕅益大师,弘一大师《余弘律之因缘》中说:“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

对于这两位律学方面的导师,弘一大师明显更倾向于私淑蕅益大师。《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中将蕅益大师列为自己学律所尊奉的“三大祖师”(南山道宣律师、灵芝元照律师、灵峰蕅益大师)之一,这无疑显露他在律学传承上的自觉。

蕅益大师是革新授戒法系的代表人物,所谓革新授戒法系,其特征就是反对现行的授戒法。弘一大师既然自觉地从蕅益大师处遥接弘律的重担,他对现行戒法的批评也是极为严厉的!对于弘一大师而言,未见云栖戒法的流传,他批评的现行授戒法就只有见月一系戒法(即律宗授戒法系戒法)了。弘一大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律宗授戒法系戒法进行批评:

(一)《传戒正范》等本身并非完美。这主要是仪文过于繁缛,不够简洁明了。弘一大师曾将宝华山三皈五戒正范与蕅益大师受三皈五戒法进行比较,他说:

末世以来,受皈戒者,多宗华山三皈五戒正范。曲逗时机,是彼所长。惜其仪文,颇伤繁缛。灵峰受三皈五戒法,颇称精要,承用者希,盖可怅叹!陈熙愿谓此法惟约受者自说,而略录之;若师前受,仍依华山。寻绎斯言,实出臆断,戒事法式,宜遵圣教,若以西土常规,自为略录,别宗异制,偏尚繁文,是非混肴,若为安可!恐怀先惑,聊复辨陈。是编集录,悉承有部(具云根本说一切有部。唐义净三藏法师留学印度二十余年,专攻此部。归国已来,译传此部律文凡十九部,近二百卷。精确详明,世称新律)。宗彼律文,出其受法,简捷明了,不逾数行。西土相传,并依此制,匪曰泥古,且示一例,可用与否,愿任后贤!

《律学要略》中弘一大师说:“宝华山见月律师所编《三皈五戒正范》,所有开示,多用骈体文。闻者万不能了解,等于虚文而已,最好请师译成白话。”而在《问答十章》之首,弘一大师又引蕅益大师之说批评现行戒法偈颂之繁杂:

既预比丘之列,当以律学为先。今之愿偈(即当愿众生等),本出《华严》,种种真言,皆属密部。论法门虽不可思议,约修证则各有本宗。收之则全是,若一偈、若一句、若一字,皆为道种。拣之则全非,律不律、显不显、密不密,仅成散善。此正法所以渐衰,而末运所以不振。有志之士,不若专精戒律,办比丘之本职也。

(二)失却本来面目,随意增减。弘一大师认为明清以来的律宗大师因为“唐宋古书不得见”而难以研习南山著作,他们所弘传的律学与南山本旨有所偏离,“与南山之作未能尽合”,加之屡受后人的增减已经失去本来的面目了。增减方面最典型的就是传戒过程中出现的一些 “陋习”,如“戒元”“戒魁”等名目。弘一大师说:“此于受戒之前,令受戒者出资获得,与清季时,捐纳功名无异,非因戒德优劣而分也。此为陋习,最宜革除。”

(三)戒期过长,受戒人数过多。在弘一大师看来,授戒不足半日已可,不须多日。弘一大师说:

佛世,凡受戒者,由剃发和尚为请九僧,即可授之;是一人别授也。此土唐代虽有多人共受者,亦止一二十人耳。至于近代,唯欲热闹门庭,遂乃聚集多众;故蕅益大师尝斥之云:随时皆可入道,何须腊八及四月八。难缘方许三人,岂容多众至百千众也。至于受戒之时,不足半日即可授了,何须多日。且近代一月聚集多众者,亦只令受戒者,助作水陆经忏及其他佛事等,终日忙迫,罕有余暇。受戒之事,了无关系;斯更不忍言矣。故受戒决不须多日。所最要者,和尚于受前受后,应负教导之责耳。唐义净三藏云:岂有欲受之时,非常劳倦。亦既得已,戒不关怀,不诵戒经,不披律典。虚沾法伍,自损损他;若此之流,成灭法者!蕅益大师云:夫比丘戒者,乃是出世宏规,僧宝由斯建立。贵在受后修学行持,非可仅以登坛塞责而已;是故诱诲奖劝宜在事先,研究讨明功须五夏。而后代师匠,多事美观。遂以平时开导之法,混入登坛秉授之次;又受时虽似殷重,受后便谓毕功。颠倒差讹,莫此为甚。

正因为现行戒法存在以上诸多方面的问题,弘一大师屡屡发出“沙弥戒与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感慨,他说:

我们生此未法时代,沙弥戒与比丘戒皆是不可得的,原因甚多甚多,今且举出一种来说。就是没有能授沙弥戒比丘戒的人,若受沙弥戒,须二比丘授。比丘戒至少要五比丘授。倘若找不到比丘的话,不单比丘戒受不成,沙弥戒亦受不成。我有一句很伤心的话要对诸位讲:从南宋迄今六七百年来,或可谓僧种断绝了!以平常人眼光看起来,以为中国僧众很多,大有达至几百万之概。据实而论,这几百万中要找出一个真比丘,怕也是不容易的事,如此怎样能受沙弥比丘戒呢?既没有能授戒的人,如何会得戒呢?

弘一大师条列比丘得戒必须具备六缘,即:一、结界成就(作法界);二、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四、界内净集合(非别众);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但可以说,现行戒法之下,以上六缘全缺!

当然,弘一大师针对现行戒法的不足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主要包括如下三个要点:

一,行占察法是受戒得戒的唯一途径。他说:“蕅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盖指依地藏菩萨《占察善恶业报经》所立之占察忏法而言也。按《占察经》云:‘(先示忏法大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于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礼忏七日之后,每晨以身口意三轮三掷,皆纯善者,即名得清净相)。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服法衣,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菩萨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菩萨律仪三种戒聚。所谓摄律仪戒(五、八、十具等)、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自誓受之,则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故蕅益大师于三十五岁退为沙弥,遂专心礼占察忏法,至四十七岁正月初一日,乃获清净轮相,得比丘戒。 ”

二,方便戒法(维持现状,稍作弥补)。他说:“我想诸位听到这话,心中一定十分扫兴。或以为既不得戒,我们白吃辛苦,不如早些回去好,何必在此辛辛苦苦,做这种极无意味的事情呢?但如此怀疑是大不对的。我劝诸位应好好地镇静地在此受沙弥戒比丘戒才是,虽不得戒,亦能种植善根,兼学种种威仪,岂不是好?又若想将来学律,必先挂名受沙弥比丘戒;否则以白衣学律必受他人讥评。所以你们在这儿发心受沙弥比丘戒,是很好的!”在《征办学律义八则》中他更为明确提出如何维持现状并加以改良:“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 ”

三,重视“三皈五戒”的授受,倡导自誓受戒。这方面不局限在在家居士,出家人也包括在内,因为弘一大师认为“三皈、五戒、八戒,皆通在家出家”。他说:“我有句老实话对诸位说:菩萨戒不是容易得的,沙弥戒及比丘戒是不能得的。无论出家或在家人所希望者,唯有三皈五戒。”弘一大师认为除沙弥戒、比丘戒等以外的菩萨戒、五戒、八戒都可以自誓受戒:“所谓菩萨戒虽不易得,但如有真诚之心亦非难事,且可自誓受。不比沙弥比丘戒,必须要请他人授。因为菩萨戒、五戒、八戒,皆可自誓受,所以我们颇有得菩萨戒之希望。”

弘一大师对现行戒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也贡献了自己的改进方案,他的一些言说固然发人深省,到底是响应者寥寥,在民国以来的戒法改革潮流中绝非主流。

首先,弘一大师对蕅益大师的“尊崇”近乎盲目,缺乏应有的批判精神。

即以在戒法方面的地位而论,蕅益大师在龙象辈出的明末佛教界属于非主流的人物,当时的主角恰恰是莲池大师和古心律师。诚如圣严法师在其《明末中国的戒律复兴》一文中指出的:“明末弘扬戒律的有二大系统,一是云栖祩宏(即莲池大师,1535~1615),二是古心如馨,他们二人都有很多弟子影响深远。”

莲池大师是明末四大高僧之一,因政府严禁开坛授戒而制定方便的戒法——云栖戒法,并在部分丛林中持续流传,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古心一系的授戒法系传承。

古心律师,法讳如馨,其因戒坛久闭无处受戒,后从文殊菩萨亲受大戒,被时人视为持戒第一的佛陀弟子优婆离尊者再世。明神宗皇帝延其至五台,赐紫衣,开皇坛说戒,亲赐额“万寿戒坛”,并赐号“慧云律师”。慧云律师被其后人尊为中兴律宗的一代宗师:“盖宋代元末律宗戒学相继不恒,其白四进具三聚妙圆乃肇行于祖,是以明际及我大清盛世鼎新以来,海内宏绍之英,凡服田衣而知戒者,莫不尊亲为中兴律祖焉。”见月律师即是古心律师一系中堪称杰出者。

云栖戒法主要流行于闽粤赣地区,古心系戒法则以“皇戒”相标榜,在汉传佛教大部分区域流行。

而就具体的戒法主张来说,弘一大师一再引蕅益大师之言说明只有行占察法才能受戒,可是蕅益大师所谓的占察法受戒在实质上就是“自誓受戒”,这有违弘一大师一再强调的沙弥戒、比丘戒“必须请他人授”的原则。

实际上,占察法也不是蕅益大师的独创。《宋高僧传》释真表传中说:

释真表者……因发意出家,自思惟曰:“我若堂下辞亲室中割爱,难离欲海,莫揭愚笼。”由是逃入深山,以刀截发,苦到忏悔,举身扑地,志求戒法,誓愿要期弥勒菩萨授我戒法也。夜倍日功,绕旋叩搕,心心无间,念念翘勤,经于七宵,诘旦见地藏菩萨手摇金锡,为表策发教发戒缘作受前方便。

此中提及“诘旦见地藏菩萨手摇金锡,为表策发教发戒缘作受前方便”,可见真表这里所行的占籤就是佛教中地藏法门之一——占察法,其依据就是隋菩提灯所译《占察善恶业报经》。《占察经》面世之初,风靡一时,不久就在朝鲜半岛对新罗佛教产生了深远影响。要修占察法者,必须发种种愿,并根据相应的仪轨施行,不是普通人随便即可为之。为此,有高僧以此作为僧徒受戒的“前方便”,但仅仅是受戒的前方便,绝不是“得戒的唯一途径”!

当然,自誓受戒也不是完全不可行,它属于非常时期的方便戒法。云栖戒法也带有“自誓受戒”的意味,那是由于当时戒坛禁锢的时代环境所致。莲池在其《云栖共住规约》“学戒式”中主张:

“明旨既禁戒坛,僧众自宜遵守,然止禁聚众开坛说戒,不禁己身依戒修行也。兹议各各自办二部戒经,各各自于佛前承领熟读坚持,即是真实戒子,他日坛开,随众往受,证明功德,倘其久竟未开,亦何忝真实戒子。”

而在民国以来,佛教戒坛的开放并未受到人为干扰,在此情形之下仍然推行自誓受戒法是不合时宜的。

其次,现行戒法即弘一大师所针对的律宗授戒法系戒法固然不是完美无瑕的,但在明末授戒法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中它之所以能够特出而被广泛接受,自有其殊胜处。

例如,戒期方面,倘若将律宗授戒法系戒法与禅宗授戒法系戒法做一比较,其优势立马可见。笔者曾指出,律宗授戒法系传戒戒期都较长,至少在一个月以上,这与禅宗授戒法系传戒的戒期时间较短有所差别。虚云大师在鼓山进行戒法改革,他恰恰看中的就是律宗授戒法系戒期较长的优点!民国十九年(1930)虚云禅师重订鼓山涌泉寺安单规则,在《鼓山涌泉寺重订安单规则(并序)》中提及:“大小乘戒,均应诵习。授受之间,受重实宜。从前传戒,期仅八天。今改为三十天,以资传习。”“议每年传戒,自三月初十日起,至四月初十日圆满,于期内专律仪,广明止持作犯,以基三乘,庶获实益。”也就是说,戒期短过于仓促,学戒、受戒容易流于形式。戒期较长有利于戒子“传习”律仪,获得学戒、受戒的实益,因此虚云大师改革鼓山传统的禅宗授戒法系戒法,归宗宝华山戒法。

再次,弘一大师未特别关注佛教传戒中“三坛并受”与“三坛分受”等具体制度性的问题,因而未能更深入地影响现当代佛教传戒改革的发展方向。

佛教律学中“三坛”一词由来甚早,律宗祖师道宣《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即言:“检《别传》云:佛在祇树园中,楼至比丘请佛立坛,为结戒受戒故,尔时如来依言许已,创置三坛,佛院门东名佛为比丘结戒坛,佛院门西名佛为比丘尼结戒坛,外院东门南置僧为比丘受戒坛。”但此中的“三坛”与“三坛大戒”的含义并不一样。在明清时期所谓“三坛”指的是沙弥(尼)戒坛、比丘(尼)戒坛、菩萨戒坛。清吴树虚《大昭庆律寺志》卷七云:“昔之受戒者,能持沙弥戒,方发心求受比丘戒。若更发大心,方求受菩萨戒,无一期顿受三戒者……今欲广度众生,唯取方便,所以一期受三戒之例,诸寺通行。”可见,三坛并受颇受质疑,但却是较为通行的做法。

弘一大师重视菩萨戒的弘扬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他对传戒中“三坛”的设置以及具体的受戒轨范少有评议,他“自誓受戒”的路向使得他的戒法主张对现当代轰轰烈烈的传戒制度化改革运动影响较为有限。

最后,必须肯定,弘一大师在深入研习律藏方面是当时其他戒法改革倡导者所无法比拟的。民国以来虽然有很多高僧大德提倡戒法改革,但他们大都是“漫不经心,将错就错。间有一二于传戒后设备学戒堂者,亦复以演习唱念为事,注意于律藏之研究者,且不可得。”

总之,弘一大师在律学方面造诣精湛,这是无可怀疑的,但他自誓受戒的非制度化戒法路向影响了他介入佛教传戒规范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因此他的主张很难成为主流。弘一大师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戒法变革实践,只是随着个人影响力的逐渐增大,佛教律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与传播,以此间接促进了现当代戒法变革的开展。

注释:

[1]本文为“第七届灵隐佛教文化论坛——纪念弘一法师圆寂一百周年暨中国佛教戒律思想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与会论文。感谢会议主办方杭州灵隐寺应允在此刊发。

[2]温金玉:《弘一大师与律学》,《佛学研究》,2002 年。

[3]韩敏:《荷担南山律、践履毗尼行——弘一大师佛教戒律思想探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按:韩敏另有一部著作《民国佛教戒律研究》(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6年)讨论民国佛教戒律,所论也是存在同样的问题,即不知道各种戒法有其不同渊源。

[4]马海燕:《弘一大师与“南山律宗第十一世祖”论析》,《闽台文化研究》2014年第1期。

[5]马海燕:《明清以来两岸佛教戒法源流探索》,《宗教学研究》2014年第1期;马海燕:《明清佛教授戒法系综论》,《东南学术》2016年第1期;马海燕:《永觉元贤禅师》(绪论、第三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

[6]弘一大师:《律学要略》,《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6、197页。

[7]《开山大坛主孚公大师行实碑》,《北京戒台寺石刻》,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7年,第148页。

[8]《大元敕赐大崇国寺坛主空明圆证大法师隆安选公特赐澄慧国师传戒碑》,《北京佛教石刻》,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第213页。

[9]刘侗等:《帝京景物略》卷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50页。

[10]圆澄:《慨古录》,《卍新纂续藏经》第 65册 ,第 369页。

[11]元贤:《续呓言》,《永觉元贤禅师广录》卷30,《卍新纂续藏经》第72册,第574页。

[12]苇舫:《中国戒律宏传概论》,《海潮音》第15卷,第7期,《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187册,北京:中国书店,2008年,第355页。

[13]蕅益:《退戒缘起并嘱语》,《灵峰宗论》,《蕅益大师全集》第17册,虚云印经功德藏,第11060页、第11061页。

[14]蕅益大师在闽南与永觉元贤禅师的交谊,笔者有所评论。详见马海燕:《永觉元贤禅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12月,第89页。

[15]弘一大师:《问答十章》,《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3页。

[16]弘一大师:《弘一律师题记》,《一梦漫言》,香港:香港佛经流通处。

[17]弘一大师:《余弘律之因缘》,《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4页。

[18]弘一大师:《南山律苑住众学律发愿文》,《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04页。

[19]弘一法师:《新集受三归五戒八戒法式凡例》,《弘一法师全集》01册,《佛学杂记卷》,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13年3月,第64页、第65页。

[20][30]弘一大师:《律学要略》,《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8页。

[21]弘一大师:《问答十章》,《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2页。

[22][23][26]弘一大师:《问答十章》,《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3页。

[24]弘一大师:《律学要略》,《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9页。

[25]弘一大师:《征办学律义八则》,《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1页。

[27]弘一大师:《律学要略》,《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9页。

[28]弘一大师:《征办学律义八则》,《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1页。

[29]弘一大师:《律学要略》,《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97页。

[31]弘一大师:《律学要略》,《弘一大师全集》第一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00页。

[32]圣严法师:《明末中国的戒律复兴》,载《菩萨戒指要》,台北:法鼓山,第143页。

[33]恒实源谅编著:《律宗灯谱》卷一,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8~19页。

[34]恒实源谅编著:《律宗灯谱》卷一,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9页。

[35]《唐百济国金山寺真表传》,《宋高僧传》卷十四,《高僧传合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67页。

[36]陈明:《〈占察善恶业报经〉的流传研究》,《南亚研究》1999年第1期。

[37]这方面圣严法师、梦参老和尚多有讲述。如圣严法师:《大藏经精华》,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0~90页。

[38]莲池大师:《具戒便蒙》,《莲池大师全集》第三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821页。

[39]马海燕:《明清以来两岸佛教戒法源流探索》,《宗教学研究》2014年第1期。

[40]虚云:《鼓山涌泉寺重订安单规则(并序)》,《虚云和尚全集》第4册,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8页。

[41]道宣:《关中创立戒坛图经》,大正新修大藏经第 45册,第807页。

[42]《大昭庆律寺志》卷七,杭州:杭州出版社,2007年,第95页。

[43]通行有它的原因,关于三坛大戒的讨论,详见马海燕:《永觉元贤禅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第225~230页。

[44]古农:《如法传戒之第一声》,《四川佛教月刊》,《民国佛教期刊文献集成》第59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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