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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公司,“傍个名牌”,行不行?

2018-11-12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8年3期
关键词:知名度名称经营者

基本案情

A防水技术公司(下称“A公司”)拥有“××防水”品牌,享有的“××防水”商标是驰名商标,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和施工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建筑防水系统供应商,其业绩排名在同行業中处于领先地位,且在市场上进行了大量多种形式的广告投入。

C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的名称与A公司“××防水”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名称一致,其未经许可,在相关市场领域以“××防水”发布宣传广告,擅自使用了A公司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作为其企业名称,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从而在相关公众之间构成混淆,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但C公司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并且早前与A公司签订过《合作协议》。

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停止使用“××防水”字样,并要求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相关费用合计10万元。

法院审理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是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A公司的商标知名度、产品及企业荣誉、品牌影响力和销售业绩等方面综合表明,A公司的名称、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C公司成立在后,C公司名称与A公司“××防水”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名称完全相同。且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C公司认可其在成立公司前就知道“××防水”在防水行业内的影响力,但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使用“××防水”的字样,其攀附A公司名称、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明显。另外,被告在网页中使用有关“××防水”的宣传用语,给予相关公众强烈的暗示,足以使人误认为其与原告间存在许可、出资等经营、主体上的密切联系,从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法规,判决C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防水”文字,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审理的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合计50000元。

律师提醒

防水企业的经营者,应不断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的维权意识。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征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本案中,A公司“××防水”品牌,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C公司使用的名称与其相同,“××防水”企业名称会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或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且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律师提醒,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等。希望通过本案例,给广大防水企业的经营者予以警示,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防水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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