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科技金融发展经验及启示
2018-11-12文杰
文杰
摘要:资金是科技发展的重要创新元素,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环境,有助于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美国的科技金融以资本市场为主导,而日本则由银行主导,两国的科技金融都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形成了各自的科技金融发展特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做法。本文研究美国和日本两种不同科技金融模式的发展经验,并提出对我国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启示建议。
关键词:科技金融 科技型企业 融资
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产业革命,都源于技术创新而成于金融创新。推动科技和金融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科技金融属于产业金融的范畴,是指将金融资源配置到需要的科技企业,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金融。发达国家科技金融发展起步较早,积累了大量发展经验,形成了不同的科技金融模式。美国拥有十分完善的金融市场,其直接融资市场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典型的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科技金融发展模式。与美国资本主导型的科技金融体系不同,间接融资是日本科技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银行在科技金融发展中起主导作用。本文从政府政策支持、信用担保体系、融资市场等方面研究美国和日本两种不同科技金融模式的发展情况,并对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提出若干启示建议。
一、政府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美国的科技金融以资本市场为主导,而日本以银行为主导,两国虽然在科技金融发展主导模式上有所差异,但政府在两国的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都发挥重要作用,主要从完善政策法规和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方面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早在1953年,美国就出台了《小企业融资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案》出台后,美国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该公司主要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种子期和成立3年以下的初创企业。自成立以来,小企业公司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如2008年10月到2009年9月,小企业投资公司共向小企业投资18.56亿美元。1982年的《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规定联邦政府机构拨出一定比例专款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1992年,美国出台《小企业研发加强法》,设立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构建了一个基于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的三方互动平台,政府为平台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并扮演良好服务者的角色。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是美国政府为支持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设立的直接财政计划,该计划要求美国联邦部门将政府研发预算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小企业研发活动。
与美国相比,日本科技金融的法律体系建立较晚。由于日本的资本市场不如美国发达,所以日本政府在出台政策法规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显得更加积极主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更是不断完善科技金融的政策法规体系。1995年的《中小企业创造法》是日本第一部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法律,该法出台的次年,日本各县设立“风险财团”,专门用于投资研发型风险企业。1997年,日本开始实施天使税制,对投资风险企业的天使投资人提供税收优惠。1998年,日本出台《中小企业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合同法》,并设立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后改为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机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风险基金投资项目。《有关产业活力再生及产业活动革新的特别措施法》(2011年)出台后,中小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机构开始为风险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日本于2013年出台的《产业竞争力强化法》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企业风险投资的稅收扶持(见表1)。
(二)建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为解决美国中小企业研发资金问题,支持美国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美国于1953年建立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管理局的服务点遍布全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协助中小企业获得联邦部门的研发项目,为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和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等,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咨询与管理服务。
与美国相比,日本拥有更多政策性金融机构,各个机构拥有不同的特色和职能(见表2)。日本政府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了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共合作社中央公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三个政策型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低息融资服务,但又各有侧重。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主要提供小额周转资金贷款,服务对象是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支持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政府和中小企业协会共同出资组成商共合作社中央公库,该公库对团体所属成员提供贴现票据、无担保贷款等服务。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保障科技金融发展
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在美国科技金融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担保,帮助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第二,美国拥有健全的信用担保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行。第三,信用担保体系覆盖面广,包括社区小企业担保体系、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三个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层次多样、各具特色的信用担保体系可满足全美各类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第四,完整的分散和规避风险机制。美国对企业实行风险约束,规定金融机构的担保比例以分散风险,并通过规范的担保业务操作过程,降低项目风险性。
与美国发达的直接融资市场不同,日本的直接融资市场不如间接融资市场发达,结合本国银行主导的科技金融市场的特点,日本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信用补全制度构成的信用担保体系包括两级担保,一是担保与保险相结合,二是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保险相结合是指信用补全制度包括信用保证协会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信用保证协会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此即信用保证协会制度;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是指信用保证协会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会和中小企业保险公库签订合同,当中小企业无法还贷时,信用保证协会可根据合同向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索赔保险金。政府和地方共担风险是指政府会根据情况补偿信用保证协会的最终损失。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被誉为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在间接融资市场发达而直接融资市场不发达的不平衡金融市场中实现了较好的政策效果,其担保规模在1999年末就已远远超过美国,较好地解决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有效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发达的融资市场促进科技金融发展
(一)间接融资市场
硅谷银行是美国科技金融间接融资市场的代表。硅谷高新技术企业“轻资产”的特点使美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定价模型无法在科技型企业的信贷风险评定中发挥作用。硅谷银行开创了“科技银行”模式的先河,使金融产品符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硅谷银行主要为风险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服务。对风险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人等投资主体,硅谷银行不仅提供账户托管、资产管理、信贷融资等服务,还以“财务顾问+托管”的专业化服务模式介入风险投资的交易过程,包括为风投机构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信息对等的最优化服务平台,以及对风投机构投入企业的资金进行托管,帮助监管被投资企业上市前后资金情况。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融资主体,硅谷银行在投资中主要采取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方法,同时模糊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界限,对于已获得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硅谷银行可将资金直接投入企业。
日本间接融资市场发达,形成了银行主导的科技金融体系。为使银行更好地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日本对银行融资体系进行改革创新,一是取消有关金融机构禁止对公司进行持股的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对公司进行持股;二是对融资工具进行创新,规定银行可出售公司贷款的应收账款,允许非银行机构将某些资产证券化后出售;三是改革融资制度,以知识产权担保的方式长期资助缺乏传统抵押担保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日本以银行为中心的科技金融体系,使银行和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形成了对企业的有效监管,有助于解决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二)直接融资市场
美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十分发达。美国的股票市场层次多样、功能完备,包括全国性证券交易市场、区域性证券交易市场、场外交易所市场。这些不同层次的股票市场具有不同上市标准,可以满足不同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纳斯达克市场主要面向高成长的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巨大支持,其采取的做市商制度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炒作行为,为证券市场内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美国发达的债券市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另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企业只要和证券公司协商好发行总额和发行条件即可发行债券。美国是风险投资的起源地,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一直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此外,美国存在多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机构,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
受银行主导模式的金融体系影响,日本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与美国由市场推动形成发展风险投资业不同,日本政府在风险投资中发挥重要作用。日本风险投资市场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和金融机构。1951年,日本成立专门负责向风险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的风险企业开发银行,并逐渐发展形成以銀行等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业,政府则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日本风险投资退出渠道远不如美国畅通,因此风险投资公司资金多投向企业创业后期。在证券交易方面,日本目前有五家证券交易所,各家证券交易所都设立了创业板。
四、启示建议
(一)完善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美国和日本科技金融的发展建立在不断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上,尤其是日本,20世纪90年代后持续出台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我国科技金融起步较晚,虽然在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资本市场等方面取得了有效探索,但还不能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建议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一是建立多层次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分散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实施科技金融优惠政策,对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发放科技金融专项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三是完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风险资本的投资控制,提高投融资效率;四是发展科技保险服务业,建立健全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满足更多科技型企业发展需求。
(二)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科技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被誉为世界上最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是日本科技金融繁荣发展的基础,有效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是制约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是要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快科技型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科技型企业征信系统,二是要建立科技型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发布科技型企业融资信用信息;三是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信用担保体系,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担保业务操作过程,降低担保项目风险。同时建立风险池或风险准备金。
(三)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
美国的融资市场层次多样、功能完备,日本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在各家证券交易所都设立了创业板。发展多层次的融资市场有助于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建立多层次的融资市场是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关键,一是要建立层次多样、功能完备的证券市场,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建立多样化的上市标准;二是推动金融机构开发适用于科技型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信贷品种,满足科技型企业各个成长阶段的发展需求;三是支持科技银行发展,鼓励科技银行面向科技型企业构建新融资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推出专属产品,制定专业流程;四是优化科技金融发展结构,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天使融资、企业债等融资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多元化科技金融市场。
(四)建立健全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有利于降低科技金融交易成本。建议我国在发展科技金融的过程中注重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构建,一是打造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平台以金融机构信息、金融产品数据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等信息为基础,以提供科技保险、风险投资、股权转让、上市指引等服务为核心,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从孵化、育成到蜕变过程中的资金融通的全流程金融服务;二是规范发展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强化对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三是建立科技金融专家库,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四是扶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技术认证、资产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提高科技金融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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