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订完善的思考
2018-11-12许亥隆赵姮
许亥隆 赵姮
摘要:在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会计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会计法规的制订都要以《会计法》中的内容为依据。《会计法》的修订完善,可以促进我国会计行业的发展,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重点针对《会计法》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和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法 修订 完善 协调
目前使用的《会计法》是在1985年正式颁布的,期间也经过2次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会计行业的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秩序更加稳定,促进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而《会计法》中有一些条款内容已經无法满足当下经济形势工作会计的需要,所以我国现行的《会计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适应当下不断变化的环境。
一、现行《会计法》修订完善的意义
我国现行《会计法》的修订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会计法》的修订完善可以加强会计人员行驶职权的保障,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政方面所起到的作用,从而为维护国家财政制度,保护社会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做出贡献。第二,《会计法》的修订完善可以更加规范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第三,《会计法》的修订完善是众多会计从业者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的领导人都会对会计工作进行一定的干预,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以《会计法》修订完善可以提高会计人员的主动及、积极性以及创造性,使其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第四,《会计法》的修订完善可以更加符合当下时代的发展,适应市场的需求,尤其是目前是互联网时代,很多企业的会计工作都已经逐渐开始和互联网开始融合,需要《会计法》的进一步完善来对目前会计工作的新问题和新变化进行规范。
二、现行《会计法》的问题
(一)会计执法存在问题
会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执法不严等。《会计法》中的第33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都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而这就使得多个管理部门多头监督,造成诸多执法部门的权利界限并不清晰,彼此之间的职责范围无法明确,诸多会计执法部门也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协调。所以会出现针对一些情况,所有的管理部门都去管,而针对另外一些情况,所有的管理部门却都不愿意去管,彼此之间互相推责,导致执法不严,出问题后也没有人愿意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违法成本太低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会计行业存在着造假失真等一系列违规违法现象,而且这样的违规违法情况涉及的金额巨大,甚至成百万上千万元的违规违法现象也不在少数,对企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但是《会计法》中规定,相对于这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时候,对企业的处罚力度是在10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在50000元以下。这种处罚力度对这些违规违法的公司和相关违规违法人员并没有起到绝对的震慑作用。违法成本较低,导致违法者频繁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同时《会计法》的有一些法律责任还存在着条款内容模糊的情况,致使处罚规定无法具体和细化。例如某一公司存在会计失真,会计信息虚假的情况。如果根据《会计法》中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处罚,那么就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无法充分考虑违法者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存在多个违法人员,那么应该如何划分他们的民事责任,第三个问题是如何追求其刑事责任才算是适度处罚。因为《会计法》中的相关条款过于简单,执法者在执行的时候,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进行,执法力度的弹性过大,无法保持公正、严格的执法态度。
(三)与其他法律有冲突
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独立的会计立法机构,而是一直通过财政部门来制订会计行业的行为规范,从而形成法律草案,而且需要首先向国务院征求修订意见,然后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提交,等待讨论通过之后才可以颁布实施。如果将《会计法》和我国现行的其他的法律做比较,可以发现明显的缺陷。例如和《刑法》的比较,《会计法》有一些规定就显得有一些不清晰,从而导致《会计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内容产生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导致执法标准不同,执法尺度不统一,例如常常发生一个会计违法行为会受到双重甚至多重的处罚。
例如某一公司设法定的会计账簿的同时,又设会计账簿,或者发现该公司有私设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对此公司处于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然后对相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会计人员处于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就可以了。然而《公司法》中的规定,要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中也有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样该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就会出现执法主体不同,处罚标准也不同的情况,这样该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就有了一定的法律规避空间,在执行处罚的时候就会产生一定的分歧以及争议,使得执法难度大大增加。
三、《会计法》修订的主要方向
(一)完善会计执法程序和会计执法机制
可以建议一个会计执法监督体系,以财政部门为主,以其他部门为辅。财政部门对会计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计法》在修订完善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各个执法主体,明确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确定财政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并且明确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会计方面的职权,防止各个管理部门出现职能交叉,彼此责任不清晰的情况。会计执法机制的修订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执法依据,第二执法程序,第三处罚依据,第四听证、复议、诉讼。
(二)针对会计工作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建立并完善常规的会计执法检查机制,严格追究执法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对会计工作常规检查是为了防止违法者钻法律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和谐健康的会计工作环境。第二,针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严格执法,铁面无私。第三,加强会计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进行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形成共同监管,但要避免重复执法。
(三)提高违法成本
会计工作会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会计行业的违法行为,就要加大违法成本。只有让企业感觉到一次违法所付出的代价太大,难以承受,违法行为暴露的成本远大于所谋取的利益,才会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所以《会计法》的修订完善,要加大违法成本,并且根据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程度,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设置合理处罚标准。
(四)加强立法工作
《会计法》的修订完善,建议参考国外先进的会计法,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于财政部门的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这个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国家授权,专门负责会计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和颁布。该委员会就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对政令进行统一,增强《会计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性,增强和其他法律的衔接性。并且针对《会计法》中的一些模糊的法律概念进一步明确,对各种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例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的法律责任的明确,例如针对某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处罚力度等。
四、《会计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会计法》不能脱离其他法律而单独存在,所以《会计法》的修订完善要注意协调和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制订《会计法》的相关条款的同时,也要兼顾其他法律, 明确《会计法》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处理好《会计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从机制上和内容上实现《会计法》与《预算法》《证券法》《宪法》《刑法》《公司法》《民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另外还要使《会计法》与国际会计法之间进行协调。随着全球合作的越来越频繁,会计法在确保立法目标不变,符合中国国情的同时,也要注意和国际会计法进行协调趋同。
五、结束语
《会计法》的修订完善促进了我国目前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广大会计从业者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且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会计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来进行解决。在《会计法》修订完善的时候,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与国际会计法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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