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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合作项目拖欠款风险管理探讨

2018-11-12陈显宏

财经界·上旬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合作项目建筑企业风险管理

陈显宏

摘要:本文以建筑企业合作项目拖欠款风险为研究对象,根据工作实踐相关经验,对建筑企业合作项目拖欠款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探讨,指出建筑企业应建立清欠机制、对拖欠款项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其进行分类和相关风险管理,以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债权流失风险。

关键词:建筑企业 合作项目 拖欠款 风险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家投资推动,建筑企业发展迅速,建筑企业为了规模扩张,借助自身品牌优势,大力发展合作经营。但建筑企业合作经营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合作项目拖欠款数额巨大,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不少的债务风险,因此建筑企业加强因合作项目拖欠款而形成的风险进行管理,是建筑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作者根据实践中的相关经验,通过建筑企业对清欠机制建立、拖欠款项的清理登记,以及对拖欠工程款进行分类风险控制,就建筑企业合作项目因拖欠款而形成的相关风险管理做一探讨。

一、建筑企业必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强化组织管理

建筑企业对拖欠工程款清收管理应采用分类管理及综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其总的原则是: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责任部门负责的工程决算和清欠工作机制;项目部为工程拖欠款清收及工程决算工作的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拖欠款清收及工程决算工作第一责任人,项目管理单位对所属项目的拖欠款清收和工程决算负有领导及管理责任,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清欠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分类管理,综合考核。

二、建筑企业应做好各类拖欠款项的清理登记

建筑企业在合作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就是相关管理工作粗放,导致合作项目的债权债务不清,因此做好合作项目的债权确认,就是建筑企业合作项目拖欠款管理的首要任务。为此,建筑企业应做好如下工作:

(1)建立工程台账,摸清各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建筑企业应根据所有在建工程,建立工程台账,每个月登记工程完成实际产值。在登记实际完成产值时,凡是给建设单位上报完成工作量的,应以建设单位批复工作量为准进行逐月登记;凡是建设单位没有批复的,以中标预算(没有中标预算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编制实际完成工作量报量单,以报量单数据登记实际完成产值。通过实际完成产值登记,明晰建设单位债权。

(2)做好施工合同管理,明晰应收工程款。建筑企业在做好实际完成产值登记的同时,应根据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分析支付条款,逐项目按支付条款中所约定形象进度条件、付款比例,计算出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金额,进行应收工程款登记。

(3)做好应收工程款与实收工程款的对比工作,落实实际拖欠款。建筑企业应根据各项目的实际收款数据,登记工程台账。再根据计算的应收工程款数据,与实际收取工程款进行对比,计算项目拖欠款实际金额。

(4)停工工程应由建筑企业责成停工项目部报送停工报告,作为停工项目备案。停工报告应对项目基本情况、完成形象进度、实际完成产值(应有详细的预算及依据)、停工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停工工程,应以实际完成产值与实际收款的差额全额计入工程拖欠款。

(5)做好已竣未决工程的决算工作,以竣工决算定案单为依据计算工程拖欠款。

三、拖欠工程款的分类管理及相关风险管理

合作项目拖欠款的清收主要责任在工程项目部,为确保合作项目及时清收,建筑企业应通过分类管理,以降低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为抓手,通过管控项目履约风险,来促使合作项目抓紧对拖欠款的清收,降低建筑企业风险。

(一)在建工程拖欠款风险管理

(1)建筑企业对于建设单位能够按照付款节点付款,但付款金额低于应付金额,在项目进行资金支付计划时,应要求项目部优先安排人工费,剩余资金优先安排以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各类采供合同中已达到付款节点的应付款项。

(2)对于达到合同付款节点,但超过两个月未收到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的项目,建筑企业一要暂停项目部各类合同签订;二要对以建筑企业名义已签订的各类采供合同结合现场实际验收结算情况进行分析计算,计算出拖欠款项金额,并要求项目部给予不低于50%的资金保障,否则,建筑企业应要求项目部立即给予停工;第三建筑企业财务部门应同建设单位进行财务对账,杜绝项目部私自收取工程款的行为。

(3)凡是达到付款节点但超过三个月未收到工程款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责成项目部予以停工,按照停工工程拖欠款予以处理。

(4)对于凡是建设单位未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建筑企业都应责成合作项目部积极同建设单位沟通,要求其按时付款,以保证项目顺利履约;并且在总的实际收款低于(按合同比例计算的)应收款60%时(或低于实际完成产值的40%时),应由项目管理单位责成项目部停工,如项目部认为可以继续施工的,应由项目部提供不低于总的应收款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存放在建筑企业账户,用于保证项目履约。

(二)停工工程拖欠款风险管理

(1)对于停工工程,必须责成项目部在停工一个月内按照投标报价、施工合同、签证变更做出实际生产产值统计报量。

(2)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约定计算停工损失、各项索赔。

(3)建筑企业应给建设单位发函,催收包含以上两项内容在内的工程款、索赔款,并约谈建设单位,商谈拖欠工程款解决办法。对解决办法不能化解项目风险的,应会同项目部做出诉讼准备或提出诉讼,并提请法院对建设单位相关资产进行保全。必要时,应由项目部申请,由施工企业解除同建设单位的《工程施工合同》。

(4)对于建设单位履行了相关责任,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的,应由项目部提出复工申请,建筑企业应进行尽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复工。

(三)已竣未决工程拖欠款的風险管理

(1)应责成合作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给建设单位上报工程决算,必要时建筑企业可以自行组织编制工程决算书,上报建设单位。工程决算书上报后,应加强同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工程决算定案。对于超过时限或争议问题,建筑企业必须责成项目部做好各项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好诉讼准备或提请诉讼。

(2)对于工程交工以后,迟迟不能办理工程决算的,其原因一般分为以下三种:一是建设单位无资金,不愿意通过决算确定债务;二是双方对部分决算内容争议较大,且涉及金额大;三是项目部发生亏损(或项目部发生资金挪用,缺口较大),项目部不愿意决算定案。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第二种原因,建筑企业应协同合作项目部整理证据材料,同建设单位谈判或发起诉讼,尽快解决,明晰债权;对于第三种情况,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责成项目部必须办理工程决算,并支付相关债务,另一方面应进行审计,分析落实项目亏损原因(或资金挪用原因及事实证据),做好向项目合作方追责的相关准备。

(四)已竣已决工程拖欠款的风险管理

对于建设单位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决算工程款的项目,建筑应会同项目部与建设单位协商,询问拒绝支付原因。其中因工程质量、保修争议等引起的,如实属建筑企业原因,应责成项目部积极予以整改;如属建设单位借故推诿的,应提请社会中介机构、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予以鉴定或出具结论,明确责任。如因建设单位资金困难等原因引起的,应采取资产保全、诉讼、资产抵账、债务重组等措施,降低债权流失风险。

建筑企业通过对合作项目的拖欠款进行分类风险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建筑企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风险,特别是降低建筑企业面临的各项现实债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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