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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综述

2018-11-12高东方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8年7期
关键词:专用性哈特契约

摘要: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和本特·霍姆斯特罗姆(Bengt Holmstrom)这两名经济学家对契约理论做的研究为很多领域政策与制度的设计制定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文章对不完全契约理论做了综述,剩余控制权的提出对企业一体化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完全契约理论还对我国近期开展的企业降杠杆,银行“债转股”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利

契约理论是把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看成是契约。日常生活中夫妻结婚就是一种契约,房屋买卖也是一种契约,法律也是一种契约。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把制度看作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一种契约。契约理论假设所有的交易和制度都是契约关系,由于信息不完全不对称,当事人可能会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有人会敲竹杠,有人会偷懒,有人会撒谎。契约理论就是要通过有效率的机制设计,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哈特的研究基于不完全契约,其理论贡献被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概述

哈特认为不完全契约形成的原因:第一,不确定的存在使人们无法预知未来的情况;第二,即使能够预测到未来的情况,也很难准确地将所有细节写入合约;第三,即使能够达成合约,产生纠纷时诉诸第三方的成本也很高。哈特提出的企业产权理论的基础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企业产权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

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也可以被称为产权理论(PRT),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和莫尔(Moore)三人共同搭建了产权理论的框架 (以下简称GHM)。

假定交易的买卖双方签订了某物品的买卖协议,交易的物品形态在投资建厂之前无法预知,即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在一系列简化的假定下(风险中性,交易成本为零,生产此物品的投资具有专用性),投资生产后的结果假设有N种不同的物品,只有一种物品被交易。若交易的买卖双方不再就交易的细节进行再谈判,则当交易成本很大,N的数值趋向于无穷大时,无论协议中是否将所有交易细节覆盖,生产者的专有性投资激励都将趋于消失。此时,先前的契约等同于契约没有达成。在一般情况下,哈特和莫尔(2008)把契约分为两种类型。第一是松弛型契约,对于事后的补救具有很好的灵活性,缺点是对事前的专有性投资激励不足;第二是紧密型契约,对于事前的专有性投资进行保护和激励,但事后的契约不完全的补救成本太高。所以有效的契约在于寻求事前专用性投资激励和事后灵活性的弥补的均衡点。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说应该设计一种机制既保障契约的履行,又不会降低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和事后的履约成本。

哈特的不完全合约理论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哈特以契约的不完全性为研究的出发点,将契约的不完全性作为一种常规情况进行分析,建立了严谨的经济学模型。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科斯的交易成本论和威廉姆森的契约理论。哈特认为,由于契约是不安全的,签约时存在一定的无法细化和明确的权利没有写在契约的条款当中。这些无法细化和明确的权利称之为“剩余权利”。剩余权力的分配问题就成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是否能够最大化地激励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如何使专用性投资产生的扭曲最小,或者专有投资量能达到最大,机制设计的结果是将剩余权利索取权分配给专有物质资本投入最多的一方。

二、关于企业的性质问题

哈特认为科斯的《企业的性质》无法说清企业的本质,交易成本理论也不能够说明企业的边界。明确企业的性质和确定企业的边界,需要提出新的产权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格罗斯曼、哈特(1996)认为“企业由其所拥有的资产(如机器、存货)所组成”,企业是控制物质资产的集合。哈特、穆尔(1996)认为“对这一物质资产的控制可以间接地导致对人力资产的控制”。这种物质资产的组合成为企业众多员工的核心的连接物,并分配给雇主指挥员工的权威。他认为企业内部权力至关重要,权力配置不同,组织绩效就会不同,他特别强调事前的激励,认为产权非常重要。

三、关于纵向一体化问题

纵向一体化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理解了纵向一体化的存在,也就理解了企业的存在;阐明了纵向一体化的程度,也就阐明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

哈特对于纵向一体化问题的研究始于威廉姆斯和克莱因对纵向一体化收益的分析。在非完全契约的条件下,交易的一方为保护专用性投资,防止另外一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即敲竹杠,采取了纵向一体化的策略。哈特认为威廉姆斯和克莱因的纵向一体化模型仅讨论了收益,而忽略了成本问题。哈特建立了纵向一体化的分析模型,模型指出产权的分配影响了交易双方对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激励。纵向一体化能够将决策权分配给交易的一方,使拥有决策权的一方同時拥有剩余权利索取权。这一方占有了投资水平的所有边际回报,会激励他在最优水平条件下进行投资。

哈特和霍姆斯特罗姆(2002)认为,企业是否纵向一体化取决于哪种组织形态能够最大化收益,如果纵向一体化能够使两个企业加总起来的收益超过两个企业加总产生的成本,就选用纵向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反之,如果两个企业纵向一体化后加总所产生的收益小于加总所产生的成本,那就选择非纵向一体化的组织方式。或者说,当企业双方当中的一方的投资决策对另一方的资决策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时,一体化是有效率的选择。如果双方的投资决策同等重要,非一体化是有效率的选择。

四、关于企业的边界问题

哈特对企业的边界问题也有涉及。按照GHM模型,企业是由其拥有的或者控制的资产组成。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对于资产的某些权利无法明确确定,或者确定的成本过高,就会形成所谓的剩余权力。剩余权力索取权的归属会影响到资产投资各方的投资决策,也会对企业投资各方的行为产生正向或负向的激励,从而会影响到企业的绩效。

分析企业边界的问题,可以在分析比较各种剩余权利控制权的归属上的差别上进行分析。哈特的产权理论,从一体化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角度进行分析企业边界问题。如果,一方企业购买另一方企业的物质增资产就称为纵向一体化。如果一方企业能够预料到收购另一方企业,那么它就有激励进行专有化资产的投资,这就是纵向一体化所产生的收益。若企业另一方企业预计到被收购,那么它就会减少专有化资产的投资,这称为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成本。如果纵向一体化的收益超过成本,那么纵向一体化的产生就是有效率的。反之,纵向一体化就是没有效率的。企业的边界应该扩展到均衡点,使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是,这样可以使一体化的组织形式获得最大化的总收益。

五、关于契约不完全的后果问题

哈特关于契约不完全的后果的看法是:契约不完全将削弱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激励,导致事前投资效率低下。以哈特为首的产权理论认为,合同不完全会带来三种成本:第一,事后讨价还价的成本;第二,事后无效率的成本,因为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情况下,事前权利配置不当,事后的再谈判可能达不成有效率的协议;第三,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效率低下。如果契约不完全,就会出现当事人事前专用性投资不足的现象,即契约不完全导致投资无效率。哈特早期的分析中,主要关注合同不完全的第三种成本,哈特的一系列将合同视作权利“参照点”的文献中,逐渐开始重视前两种成本。

六、关于不完全契约的治理问题

威廉姆森提出了解决事前资产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激励和敲竹杠问题。他认为当资产交易频率非常高,资产专用化程度非常强和不确定性足够大时,纵向一体化,或者用统一的契约关系来代替自由市场治理的契约,可以减少敲竹杠所带来的交易成本。

哈特不认可威廉姆森的观点。他提出如果两个企业合并或者纵向一体化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或者减少敲竹杠的问题,那为什么所有企业不变成一个企业?哈特和其合作者构造了一个分析框架,这个框架的逻辑是通过资产所有权配置,会影响到剩余权利索取权的配置,从而影响事前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激励。这个模型提出,企业和市场,各有自己的收益和成本,采取哪种组织形式进行生产取决于哪一方的事前专用性投资更重要。契约中,事前无法确定的权利,或者确定权利成本非常高时,被称为剩余权利,拥有此权利被称为剩余权利索取权。某一方拥有资产越多,剩余控制权力索取权越大,他的谈判能力也就越强,选择权也就越多,事前的专用性投资的激励也就越大。但是对于剩余权力索取权的争夺,会导致事前专有性投资的效率的降低,无法达到社会最优的投资激励。

七、企业降杠杆和债转股的理论实践

产权理论将企业的融资过程也看成是一个签约的过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经营着通过股票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或者通过债券市场进行接融资。这个融资契约是非完全的,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存在不确定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经营者,有可能会对企业募来的资金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侵占中小股东的权益。用公司的资金进行内部交易,通过内部交易输送利益。现今,中国A股市场上众多的公司存在严重的商誉减值问题,某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内部交易,输送利益导致。为抑制这种情况发生,哈特提出采用债券方式融资,强制进行到期還本付息,若企业无法还本付息,就产生了信用危机,以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实际经营者的成本极高,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实际经营者对公司资金的不恰当使用,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哈特对于企业破产清算后的程序,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要进行剩余资产的分配,由于债权人数量过多,债权人之间会展开低效率的竞争,会使很多租金耗散掉,产生无谓损失。破产清算的控制权,实际操作当中无法交予债权人处理。要设计一套恰当的机制,指导债权人之间的权力分配与谈判。哈特建议将债权人变成股东,通过股东的投票权决定企业未来的走向。

参考文献:

[1]Hart O, Moore J.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90,98(6):1119-58.

[2]Hart O,Holmstrom B.A Theory of Firm Scope[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2010,125(2):483-513.

[3]Holmstrom B.Moral Hazard in Teams[J].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1982,13(2):324-340.

[4]聂辉华.新制度经济学中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歧与融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901)

[5]张洽棠.诺奖得主哈特契约理论的中国应用:企业降杠杆[N].中国经济导报,2016-10-12.

作者简介:

高东方(1982- ),山东德州人,三亚学院财经学院讲师,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在读,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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