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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的重塑*
——韦恩·布斯伦理批评探微

2018-11-12梁心怡

江淮论坛 2018年2期
关键词:布斯自我伦理

梁心怡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872)

韦恩·布斯(WayneBooth)是西方文学伦理批评的代表性人物。纵观国内对布斯伦理批评的研究,早期的是以介绍其伦理批评著作的主要理论为重。关注布斯修辞理论的,则结合多元主义批评理论,探讨其“共导”式伦理批评的基本内容与功过得失。有学者将布斯的学术成果放在文论史之上来考察,认为布斯的伦理批评针对解构主义提出,目的是使文本的伦理意义重返“确定性”,抵制文学文本沦为语言学或社会学碎片。伦理批评的转向与“后现代主义的终结”互为推进,布斯等伦理批评家的贡献正在于恢复了传统的文学教化功能,“实现了文学批评的自我救赎”。在笔者看来,探讨布斯伦理批评的意义与局限的前提,是要将其中心内容与运行策略放入现代性问题域中考察。他对于“自我”问题的独特理解与应对,是其伦理批评的核心所在。本文试图分析布斯在发展文学伦理批评的过程中,如何将目光聚焦在“自我”的重塑之上。通过考察布斯与其反对者的论战,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这种以重塑“自我”为目标的伦理批评具有怎样的特点及价值。

一、形式与伦理:韦恩·布斯伦理批评的生成背景

在西方的文学传统中,传统的道德批评通常依据当时社会的道德标准对文学作品的内容做出判断,强调文学对人的教化。随着康德“审美无利害”思想的提出和浪漫主义文学的发展,到了唯美主义时期,强调文学的审美特质,断言艺术不应当受诸如道德一类外来价值的评估。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索绪尔语言学理论的启发以及实证主义的影响,文论研究的重心由传统的作家研究转向作品研究,这些关注文学自身内部规律的研究路径构成20世纪上半叶文学批评的主流。如果说形式研究仅仅是悬置善恶评价,尚没有否定文学的伦理价值,那么以结构主义为主的研究方法却开始了对主体性“自我”及其价值判断的“消解”,认为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一切语言产品,都是一种建构,其种种机制可以像其他科学对象那样被分类和分析。至后结构主义文论出场,采取了更为颠覆的姿态,宣布语言亦不是清晰稳定的结构,而是包含着种种能指与所指组成的对称单位。文学语言不承载传统文学批评所赋予的确定意义和价值。“自我”亦是语言的囚徒。我们并不能获得关于自身的和真理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仅仅是语言的产物。

20世纪40年代起,布斯开始在芝加哥大学求学,受到芝加哥学派(The Chicago School)的深刻影响。该派与英美“新批评”几乎同时发展,皆以文本研究为中心并强调批评的客观性。但由于芝加哥学派继承了亚里士多德诗学传统,注重其摹仿学说对作者的重视,因此两派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布斯的学生詹姆斯·费伦(James Phelan)认为,与重视亚里士多德《诗学》的芝加哥第一代不同,布斯作为第二代,将研究重点从诗学转向了修辞学。不再致力于不同作品之间的区别以及不同种类的作品的结构原则,而是关注探寻作者和读者通过文学作品进行交流的方式,尤其是价值观的交流。布斯用修辞学涵盖诗学,为他对伦理研究的兴趣铺平了道路。

1951年,布斯发表了学术论文《悲剧英雄麦克白》。通过对莎士比亚精妙的戏剧写作技巧的细读,布斯认为莎翁成功地引导了读者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十年以后,同样在精读的基础上,布斯出版了奠定其学术地位的专著 《小说修辞学》(The Rhetoricof Fiction,1961)。 在书中,布斯对广被接受的现代叙事技巧进行质疑,这些成规戒律认为小说的艺术价值只有在与人类其他价值分离开时才能够获得,小说是与作家、社会和历史没有关系的自足客体。但是在布斯看来,小说是一种“修辞”形式,它必然构成一种交流活动。小说特定效果的达成需要作者对语气、态度、评价等方面做出安排,同时还要处理作者、叙述者、读者之间在情感、价值及道德上的距离。

布斯所反对的这些规范,主要来自在美国多数大学的文学系里流行了二十多年的英美新批评派。他们提倡的“非个人化叙述”,在布斯看来并不可能实现。假使真的有作者能完全隐藏起他的意见和立场,对读者也并无好处,因为他们不知道作者站在哪边,阅读活动孤立无援。布斯将读者道德判断上的失败完全归结于作者修辞技巧统筹上的过失,认为即使睿智如特里林,对于《洛丽塔》一书的宽容评价也有受“蒙蔽”之嫌。这种对特定叙事方式所带来的伦理得失的探讨,激起了巨大的反对。因为在研究作者生平与历史环境的“外部批评”衰微的1961年,谈论作者对文本的主导性,必然会显得颇为“倒退”。然而布斯指出,人们质疑的并非是真实作者的存在,而是认为文本中不存在被他称为“隐含作者”的那个角色。

二、多元主义与共导:塑造“自我”的伦理批评

在布斯看来,作家并非始终在创造 “一般人”,他更是在创造“他自己”。创作文学作品的那个“自我”和作者生活中或其他场合中的自我是不一样的。布斯将这个“第二自我”看作是作品的“隐含作者”,是作者在小说中的替身,是隐含在作品中的作者形象。它不以作者的真实存在或者史料为依据,而是以文本为依托。不管作者在写作时采取什么样的特定立场、观点或态度,“隐含作者”的形象会通过文本被读者建构出来。

创造“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与布斯对20世纪50年代文学批评界的看法有关。当时的主流文学追求小说中的“客观性”,要求“作者退场”,留下读者做出所有的判断。许多学生作为读者,无法正确区分叙述者、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之间的差别,从而导致各式各样的误读。批评家忽略修辞和伦理问题,更令布斯感到“道德上的”苦恼。基于对日常生活的观察,布斯发现人们在生活中无时不在扮演着各式“自我”。布斯认为,如果我们在传记里读到真实作者在生活中如何的糟糕,如何有种种缺陷,我们反而更应该感谢他们通过自我斗争,清除了那些平庸而混乱的自我,在文学作品中呈现了一个更精彩而深刻的自己。这个投射在文本中的隐含作者,应该比他在实际生活中要显得更优秀、更睿智;也应可辨、可靠:“读者若能通过人物与隐含作者建立情感联系,按其意图来充分体验作品,分享其成就和自我净化,就会发现与隐含作者的融洽交流‘如何能改变自己的生活’。”

我们认为,在“隐含作者”这个概念中,包含着布斯伦理批评思想的重要萌芽。早在“作者之死”被提出之前,布斯就试图通过复兴修辞研究去关注被压抑的“自我”问题。布斯反对现代主义将“事实”与“价值”割裂的做法,反对建立在“孤立自我的理性无助”之上的“科学主义”和“非理性主义”。布斯重新将人定义为“修辞的动物”,视自我为 “自我之集合”。人们在交流活动中选择、修正某一“自我”并为之辩护,通过追求“正当认同”与他人一起寻得共同的智性基础。文学承担着对作者和读者的自我产生影响的责任,文学批评应该关注我们在文学阅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感受,进而与他人分享这些感受。

基于“隐含作者”概念中对“自我”的理解,布斯自然地将“以书为友”看作伦理批评的最佳隐喻。他不能忍受传统道德批评从外向内的道德演绎法,将重点放到了阅读过程中读者所获得的伦理体验特性上。用“以书为友”的隐喻来描述的话,就是在掩卷之后自问,我们能否恰如其分地描述自己与隐含作者的交往过程。读者是在隐含作者的带领下去经历故事,这是一位美德和智慧都令读者信服的带领者;当“旅行”结束时,“他留下的礼物——他的书——就是他自己,严格意义上的他自己。当作者在写作这本书时,就创造了这个自我。 ”

布斯认识到“真理”与“自我”都是多元性和社会性的,在符号交换的过程中形成并随着价值和事实的交换而不断调整。由此,布斯放弃了一元的道德批评方法,他尝试着寻找一种批评方法,“要超越传统的道德批判,不要只依据作品中所呈现的道德真理或人物美德来评价作品。”布斯的多元主义包括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文本没有唯一真实的定义;第二,虽然不存在唯一真实的定义,但是存在多种方法检验、改进特定的解释。这种解释必须具有逻辑性和连贯性,能对文本的整体特点做出基于其自身原则的综合说明。布斯并没有建立体系化的多元主义方法论,而是采取了更实用的处理方式,即推进批评活动的三个目标:生命力、公正和理解。要做到“理解”,就需要批评者有能力悬置自己的前设观点,从而能进入另一种批评的框架和思想中,接纳另一种自我,不断丰富“自我之集”。

布斯将这种多元主义认识论融入对伦理批评的建构中。他深切感到,我们必须先弄清楚是什么导致道德批评陷入困境,从而判断新的道路如何展开。他意识到模棱两可地使用‘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词汇是无益的。这是当时诸多强调文学道德价值的批评家都没有意识到的问题:关于伦理批评的争论毫无进展的原因,就在于太多批评家将这两个概念简化为最狭隘意义上的道德规范。“然而批评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不是故事的哪些部分是否违反了这样或那样一些道德教条,而是故事对读者的气质、性格所产生的整体影响究竟如何。对这种影响的衡量不是简单考察阅读后的明显效果,而必须考察阅读活动中读者生命质量的高低。”在他看来,更具有误导性的做法是将伦理仅仅看作是正面的选择。而事实上“伦理”必须被看作涵盖了修辞过程中作者与读者所有的品质,不管这些品质被判定为 “好”还是“坏”。

既然伦理包含了我们在阅读时所体验到的各种价值,批评的标准就不能通过科学范式或逻辑推理获得。布斯提出的“共导”原则,就是用来描述一种包含了对作品、作家、其他读者与我们自身所有体验的建构与交流模式。在阅读小说的过程中,我们的每一个判断都是“共导”的结果,我们最初的判断可能更多基于个人对之前故事的复杂体验上;随后会在与本故事的隐含作者的交流中发生变化,更少依赖个人先入之见;最后在和其他读者交换看法的过程中渐渐获得一种原则或公认的标准。布斯视这种批评的“可塑性”为艺术性评价的核心。他强调,伦理评价不可避免的多样性并不会削弱其合法性,只有对伦理观点的多样性有充分认识,才有可能成为丰富且有生命力的批评活动。布斯对伦理批评的重新界定强调了“自我”的选择、塑造和修正,这正是伦理批评的本质,即通过对叙事作品的力量及其引发的反应做细致准确的描述,从而帮助读者发现自我并塑造更好的自我。现代人丰富的“自我”观往往会与传统道德批评过于简单的道德义务形成对立,使这种文学批评在今天显得勉强与局促。由于布斯对“自我”不可化简的多样性深信不疑,他始终对过早地概括似是而非的道德义务保持怀疑。将“伦理”内涵扩大是为使它的内在目的性与实践性相连接,“好的自我”乃至“善的生活”的伦理目标无法在个人的行动中达成,必须依靠“共导”来确保实践活动在封闭与开放之间保持一种必要的张力。

三、伦理的“自我”与审美的“自由”之争

1997年,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在《哲学与文学》刊物上以《反对伦理批评》为题,对布斯和玛莎·努斯鲍姆提出批评。次年,努斯鲍姆与布斯分别著文为伦理批评辩护,其中布斯对于波斯纳的回应文章,可以看作是其伦理批评运行策略的展现。

布斯犀利地指出,波斯纳对道德或伦理批评的批判体现了一种内在的自相矛盾性:一边是坚决排除审美判断中的所有伦理因素的理论家波斯纳甲;另一边是一位干劲十足的伦理批评家波斯纳乙。“布斯发现尽管波斯纳从未承认他的这种两面性违背了自己的信条,但他也偶尔在极端情况下有所让步,承认波斯纳乙所实施的‘元伦理’批评的正确性。 ”布斯认为,波斯纳所攻击的问题点充分显露了他对于“审美”和“伦理”之间模糊不清的认识。波斯纳的矛盾尤其显现在:对于哲学家和文学批评家是否应把道德品质看作作品价值不可回避的一部分,波斯纳甲认为不应该,他要求评价文学的真正品质时完全忽略道德因素;而波斯纳乙作为一位饱读文学之士,却始终都在采用伦理批评的视角评价文学作品。

作为回应,波斯纳指责布斯的“伦理”概念过于宽泛,导致“这个术语将不能定义任何分歧”。文学对于波斯纳来说,有着极为独特而巨大的审美价值,它是复杂微妙而又自由自在的。波斯纳成为“文学与法律”交叉研究的代表学者,多少就是由于他对文学价值的推崇。但是,他反复强调,法律与文学相互启发的程度是有限的,仅仅是“文学的技术性价值可以帮助法官更为直接地思考”。首先,波斯纳支持的是专业主义,只有分工明确的世界才能避免混乱与空洞,因此道德理论与法律和文学的关系应该被审慎地处理。其次,在他看来,文学提供给我们的是超越道德,或者道德无政府主义的体验,这种审美的“自由”是文学的生命。再者,波斯纳认为沉浸于文学世界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可以从中获得道德良知,因为这根本不是文学的目的所在。即使可以,良知也只是“知”,而道德必须是实践的。因此文学并不能也不应以塑造“自我”为目的,更不谈追求与他人共享的善好生活。

波斯纳将审美的“自由”看作文学的核心,并将道德话语与道德行动区分开来。而布斯的伦理批评却是建立在“话语-行为”基础之上,把文本阅读看作完整的交流活动,并将“自我”的塑造视为这一交流的目的。可以说,布斯秉持的伦理观带有古典伦理学的特点,即相信人的生活应该遵循某些基本的道德观念,并且个人天然的性情可以通过教育的培育去符合这些理则。而波斯纳的伦理观是现代的,更趋于个体化,更重视依据个人心性去编织属己的故事。

正如布斯指出的,他与波斯纳对于“伦理”和“审美”的不同定义部分地导致了他们的分歧。但更本质的原因,或许是二人对文学如何影响读者的“自我”以及是否可以塑造“更好的自我”,持完全不同的看法。波斯纳认为文学既不能塑造“自我”,其目的亦不应在此,这与布斯的信条完全相反。布斯并不认为交流是一种完全平等的对话。他对伦理批评的探索需要道德规范的保驾护航。他要求作者和读者的交流是“值得交往的友情”,这就内在地包含了道德价值标准。因此,可以看出布斯的伦理批评在扩大内涵、灵活方法的同时,依然有其“规范”的一面。布斯相信追求伦理生活的实现离不了道德规范,但他看到必须对“如何得出道德规范”做出新的尝试与思考,以符合现代人“自我”塑造的需要。

四、布斯伦理批评的价值与启示

基于对形式主义教条的批判和对文学道德价值问题的关心,布斯以小说修辞理论研究为切入点,开始了对文学伦理批评的思考。他提出的“隐含作者”概念修正了形式主义对作者重要性的忽视,同时区别于传统“真实作者”论,强调的是体现在文本结构中的可以为读者所建构出的作者 “第二自我”。从而,为灵活而有效地讨论小说的价值观提供了可能。自这个概念开始,布斯对文学伦理价值的讨论就与作者、读者的“自我”之塑造紧密关联起来。文学作品提供了令作者和读者选择、塑造和交流“自我”的想象性空间,参与者通过表达自己的“好理由”,去追求他人的正当认同,同时尽力理解来自他人的不同观点,通过持续的对话追求可共享的关于伦理生活的基本价值观。

有学者认为,布斯未摆脱自由人文主义影响,因此其伦理批评“高尚但却空洞”。然而笔者认为,我们关注布斯的伦理批评,不仅由于其本身具有理论与实践方面的贡献,更在于其中包含的对于“自我”问题的理解,具有一种思想史意义上的代表性。如果说后现代主义对人类思想的冲击堪称迅猛强力的话,那么伦理批评的转向就是这股强大潮流中的一支“异类”。它没有回避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问题的解构,即将“自我”看作是多元而变化的,但同时还坚守了一种更古典的“自我”观,即人们天性追求善好,通过文艺作品模仿好的行为与思想,接受道德伦理力量对于自身的教化。这种双重性,并不必然是矛盾的。在布斯的伦理批评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这二者间形成的张力,这成就了其伦理批评的严谨与丰富。对于他来说,关注人性的繁荣与道德的健全,探索“自我”的根源与改良之途,是解决现实中诸多问题的重要前提。当代的伦理批评转向,绝非回归传统道德批评教条的老路,而是在传统文论逼近自身临界时,当代文学研究者们一次自我拯救的突围。布斯关于“自我”问题的理解与思考,不仅是理解其伦理批评的关键,或许也是这个越来越不看重文学批评的时代,文学研究者们必须牢牢抓住的核心。不论价值多元、思想自由的旗帜之下,暗藏多少虚无的深渊,记住文学对于人类自己与世界的责任,始终是文学道德/伦理批评的使命。

注释:

(1)如程锡麟《析布思的小说伦理学》,《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汪建峰《布斯的伦理修辞与当代西方伦理批评》,《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炎萍《文学与朋友——析韦恩·布斯的文学伦理批评》,《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4期。

(2)参见周莉莉、赖大仁《重返确定性:布斯“共导”原则的伦理旨归》,《贵州社会科学》,2016年第1期。(3)参见陈后亮《伦理学转向》,《外国文学》,2014年第 7期。

(4)参见(美)莱昂内尔·特里林《最后的恋人》,收录于严志军、张沫译《知性乃道德职责》,凤凰传媒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3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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