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上海政府应对殉情自杀的历史经验
2018-11-09朱昊中
朱昊中
摘 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对于上海社会上流行的殉情自杀现象,市政府采取多种手段予以应对,具体措施包括责成家长监察子女、多派警士勤加梭巡、树立木牌警醒世人、慎重记载自杀新闻四项。当时的上海市政府首次将预防自杀问题纳入自身的职能和责任范围之中,并结合具体的自杀原因采取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开创了政府应对自杀问题的历史先声,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关键词:自杀;殉情;预防
自杀现象在我国史不绝书,但是较为系统的自杀预防和救助体系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初步形成。1928年上海特别市政府甫经成立,各类社会病态问题就困扰着城市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中自杀问题因其严重程度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格外重視。为了防止这种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恶化下去,市政府将原本的农工商局改组成社会局,以社会局为主体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成为中国系统性自杀危机应对的历史先声。对于这一现象,目前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然而都属于整体性质的考察,具体的措施则基于自杀原因的不同,在预防的难度、策略上有所差异,所以仍有分别讨论的需要。
上海市政府在编制自杀统计时,将自杀原因分为经济压迫、家庭事故、口角纷争、失恋、失业、堕落、婚姻问题、营业失败、情死、疾病、冤诬、羞愤、遭劫受骗、畏罪、被虐待、其他和不明共17类,其中失恋和情死可以统称为殉情现象,在当时的上海社会颇为流行,而且预防难度较高。对于上海市社会局而言,他们认为经济压迫和失恋是“自杀问题中最难解决者”。至于因家庭婚姻问题而导致的情死案,“可以说没有救济的办法”。不过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依然能看到社会局控制殉情自杀现象的努力和尝试。1928年8月7日,上海市社会局在呈市长公函列出四条救济投浦自杀的意见,后被市政府采纳,责成社会局、教育局和公安局三个部门统筹应对自杀问题。本文以此为线索,分别叙述上海市政府为了控制殉情自杀现象采取的措施和成效。
一、责成家长监察子女
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诸如“恋爱自由”“社交公开”之类的口号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就另一方面而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却依然是主要的婚配模式。这种理念与现实之间的错位必然会导致恋爱悲剧的频繁发生。然而也有一部分的殉情自杀案件体现出“恋爱自由”观念的滥用,引起社会局的重视。如社会局在分析一则情死案时指出:“我们承认社交公开是唯一的路径,但是在这万恶的社会中间,正有许多人借着社交公开、恋爱自由的名字来欺骗天真的、无知的女子们。青年女子在这种环境中间,应当如何镇静的、自爱的抵抗外来的诱惑?在久已社交公开的欧美各国,少女不能离其保护人而独自外出,和不相识的男子成为朋友定须经过亲长的介绍,女子和男友不能在没有人的的房间里谈话;反观现在上海怎样?这种过甚的效尤,给那些人面兽心的男子们增多接近的机会,也就是增加女子堕落的机会。”因此,社会局颁发布告责成家长,希望可以模仿欧美国家的一些模式,一方面要求家长随时注意子女的交友,使不至于过分的自由而走入歧路,同时也不应当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强迫子女,这样情死案件自然能够逐渐减少。
二、多派警士勤加梭巡
社会局应对殉情自杀的第二项措施是函请公安局于每天下午8时起,加派警士巡逻,对形迹可疑、神色沮丧者详细盘问,遇到意图自杀者则送到相应的管区警署。之所以强调8点以后,是因为这段时间投浦自杀者较多的缘故。正常时间段的巡逻也一直在进行,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如1928年9月4日下午5点30分,南市一区一分所第十三守望岗警刘金生在董家渡码头附近,发现有青年男女两人,愁容不展,挽手痛哭。刘金生情知有异,于是上前向二人查询,岂料两人均含糊以对。刘金生察其情景,必有不可吿人之隐,可能是要效仿投浦自杀的行为,遂向两人好言劝慰,并为慎重起见,一并带往警所由所长询问。根据他们的讯词,男名邱徽卿,年十九岁,宁波人。女名沈宝珠,年十八岁,上海人。今年春季,邱徽卿与沈宝珠发生恋爱,双方私订白头,曾征得女方父母同意,不料邱徽卿父亲坚持反对,所以双方因婚姻无望,相约投浦自杀。所长因案情离奇,当即备文申解市公安局第三科,听候发落。在这一过程中,巡警的作用不仅仅是搜寻意图自杀者送往警署,也包括对他们进行“剴切劝导”,尽量减少他们再度自杀的可能。
三、树立木牌警醒世人
市政府预防殉情自杀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树立自杀警告牌。第一批警告牌主要竖立于沿江一带,具体地点包括:大关桥、董家渡、久记木行前,开泰桥、南码头、制造局路、江边码头及吴淞江边之通济路口、舢舨新桥、二十六号码头及永仁里口等处。警告牌由图画和标语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一女子作投浦自尽状,而水中亦横一尸身,水面则现一骷髅。画之下端,写有八字为:“快回头来,不要投浦。”这一警告牌也在当时的国货展览会上展出,一位观众对此大加赞赏,认为:“谅黄浦同志见之,亦有畏缩不前,回头是岸之效也。”
第二批警告牌主要配置于通卫大道之间,具体地点包括:中华路肇家路口、中华路黄家路口、中华路小东门、邑庙殿前路、光复路大统路口、宝山路界路口、物华路天宝路口、虬江路北四川路口、曹家渡路595号恒泰酒厂前、徐家汇镇一带。该牌绘各种服毒自杀之惨状,中题“自杀是最痛苦的”,希望能够唤醒因一时情感愤激而自杀的人,让他们联想到自杀的痛苦,艰苦奋斗。
此后,类似的警告牌陆续有所增设。如吴淞市政委员办事处,鉴于一般无志青年,往往来淞投海自杀。考察其原因,不外乎经济压迫及失恋两种,于是设法救济,制作了劝告牌十块,竖立于海滨一带,自蕴藻浜桥起,至砲台湾止。所用标语则结合自杀的具体原因,带有较强的针对性。五条预防自杀的标语中有两条与殉情自杀有直接关系,摘录如下:
“惟有活着奋斗,才能解决你的困难。”
“失败乃成功之母,自杀是懦弱之流。”
“薄情人恋他则甚,失恋正是你的幸福,何必要死呢。”
“你为他而死,他笑你是痴。你决不要死,且看他的痴。”
“你不要弄错,寻死容易,寻活难,快快回头罢。”
1929年2月28日的《民国日报》,登载了一件恋爱不遂要去自杀而回头的事实,男的叫苏稚英,女的名绮霞,住华德路寿品里,他们互相爱慕着,都希望能做终身的伴侣,但是女的父亲坚决反对。下面就是节录记载中的一节。
“……他走了不几天,绮霞憔悴凄凉,自念婚姻不得自由,失去人生乐趣,不如一死了之!……一天下午,私自出门,向黄浦觅死,及至江边,但见烟波滚滚,倍觉凄凉,而市政府社会局所悬的警告自杀牌,又恰被他瞧见,因此中心颤慄,无力前行!……一转念间,猛想不如南京去觅情人,何必轻身自弃……。”
据此可以证明,警告牌有使人警惕而减少一部份自杀的可能。而且社会局成立不到半年,就接到因看见了警告牌而打消死念的信不下二十余件。
四、慎重記载自杀新闻
20世纪20年代晚期,自杀事件的新闻价值逐渐受到重视,导致其往往成为沪上各大报纸中“本埠新闻”的常客。由于这类新闻存在诱导市民自杀的可能性,引起了社会局的忧虑,为此要求报刊慎重记载自杀新闻。即使是所谓“必须刊载之稿”,也不能为死者下同情之按语,而需要以规励之箴言作为代替,希望以此挽回自杀的风气。然而各大报纸出于商业竞争的考虑,并未严格遵守有关指示,导致报纸上的自杀新闻依旧层出不穷。
直到1935年6月,上海市社会局局长吴醒亚在发表预防自杀的谈话时特意强调:“本市各报此后凡遇自杀事件,只须陈述事实,万不可索隐探密,过分煊染,一切惊心动魄,刺激情感之标题、摄影、书札等等悉宜屏弃,更须于记述事实之际,附加评论,就事言事:详加细剖,绳愆纠谬,指示人生应循之途径,使同病相怜者得所启示,一念之差,回心转意,不致如针吸铁,再上自杀之路。……苟记者评论此事,亦复满纸愁惨,毫无办法,则抱有同感之人,愈觉求生无路,入死有门。”这一谈话虽然发表于6月,但具体的指示为时更早,也引发了沪上各大报纸的积极响应。以《申报》为例,首先是适当减少了自杀案件的曝光数量,其次是在报道自杀事件时也尝试加入道德褒贬,树立批判自杀、鼓励奋斗的价值观,在这段时期的新闻标题中直接得到体现,列举如下:1935年4月8日13版《东方饭店男女双服毒,有为青年不应自杀,牺牲婚姻尤所弗取》;1935年4月17日11版《青年无志气,情场失意自杀,不知人生意义,愧对社会国家》;1935年4月18日10版《青年太无大志,为婚事自杀,大学毕业生不知努力,婚事不遂竟厌世服毒》;1935年6月6日11版《法学院学生王守成失恋自杀,大学生应努力读书不必亟亟于恋爱,既失恋矣自杀何益愿一般青年猛省》;1935年6月11日10版《阚梦雄单恋女佣自杀,其愚诚不可及,虽死亦复何》;1935年12月21日10版《青年不长进,为婚姻而自杀,泰山鸿毛宜知轻重,大好前途岂可断送》。1935年是战前上海自杀问题最为严重的一年,吴局长值此时间发表谈话,体现出社会局坚决防控自杀问题的决心。上海各大报纸积极配合社会局的指示,也有助于控制自杀趋势的蔓延。
五、结语
总体而言,上海特别市社会局自成立以后,为了防治自杀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自杀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地方政府如果不能设法“根本救济”,而惟以防范是务,恐怕将来市政府有防不胜防之一日。以殉情自杀为例,批评者认为:“所谓爱情的误用,多是由于婚姻不自由以及不良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等等而成的。”而这种不良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礼教等往往“杀人于不知不觉之间”。如市政府的第一条办法,必须责成有教养青年之责的父兄和教育当局,随时监察、诰诫、鼓励,“殊不知爱情是盲目的,爱到沸腾时,再也不会理性不理性的,世上只有性的要求,绝无爱的真实的存在。退一步说,爱至少也是一个玄之又玄的东西,性是天生成一种本能,故孟子有男女居室人之大欲的说话,我们如果要想使世界上因情而死的悲剧绝灭,只有让性的要求绝对自由,这才是根本解决,光只讲防范,而不从根本上着想,是无补于实际的。”所以如果能够改造社会的组织,“把社会上一切致人于死的种种制度根本铲除,然后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生活幸福了,性的要求自由了,一切需要都满足了,那个还愿意自杀呢?”。
当然,也有人为之辩护道:“自杀原是很神秘而其原因又很复杂的,如果都要有积极的防范办法,事实上是不可能的,为婚姻问题而想自杀的,故不能设法使他们或她们各遂所愿,为单恋而想自杀的,更不能使对方牺牲自身的幸福来满足他或她的欲望,而去其死志。”事实既然如此,这种消极的防范办法,自然也是不可缺少的。
这一争论主要体现在自杀预防究竟是应该治标还是治本的问题上。双方都同意,上海市政府所采取的自杀预防措施属于“治标”而非“治本”,不可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但也需要注意到,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自杀率的升降往往反映出社会结构的变化,解决这一问题已经超出了单独或者少数政府部门的职权领域。即使存在所谓“治本”的政策,其政策制定初衷也并非围绕着自杀问题而产生。这就决定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上海市政府的自杀预防只可能以“治标”的形式存在,但这一局限性不会影响到它的历史地位。总而言之,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上海市政府首次将预防自杀问题纳入自身的职能和责任范围之中,并结合具体的自杀原因采取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开创了政府应对自杀问题的历史先声,也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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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