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母亲死亡,女儿是否可以继承母亲保险标的权益?等

2018-11-09

分忧 2018年11期
关键词:假药劳动法王家

1. 母亲死亡,女儿是否可以继承母亲保险标的权益?

问:芸芸在母亲去世后发现母亲有几份不同类型的财产保险,可她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在办理相关继承手续时和保险公司发生了纠纷。请问:如协商不成,芸芸是否可以到法院主张承继母亲的保险权益?

答: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明確了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的有关法律适用,即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证据证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如何处理?

问:娟娟与陈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新在向某公司借款5万元,现二人离异,娟娟却被卷入了陈新与某公司的借款纠纷。请问:法院会判令娟娟承担还款责任吗?

答:鉴于并无证据证明娟娟与陈新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及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的承担作出了特别约定,亦无证据证明陈新在向某公司借款时明确表明该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娟娟承担还款责任确有法律依据。

3.女大学生上学期间在校外“兼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依照劳动法处理?

问:玲玲是一个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一直在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语文老师。后双方发生纠纷。请问:女大学生上学期间在校外兼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依照劳动法处理?

答:本案中,玲玲虽年满十六周岁,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龄条件,但她在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语文老师期间同时具有“在校学生”身份,工作活动属于脱产学业外的兼职性质。因此,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4. “家政服务员”是否可以抛开约定,主张自己的权益?

问:徐大姐经私人介绍,到王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徐大姐需工作6个月,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6个月后,徐大姐向王家提出,要求王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双方协商未果,徐大姐想打官司。请问:“家政服务员”是否可以抛开约定,主张自己的权益?

答:依法律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徐大姐提供劳动的对象为“王家”,即自然人主体,所以,王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法院不会支持徐大姐的诉讼请求。

5. 女工协约承包保洁,是否可以以劳动法规定主张权益?

问:刘小妹经人介绍与一国企后勤部门订立三年期保洁与垃圾清运协议。三年后,企业未与刘小妹续签协议。刘小妹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请问:协约承包保洁的人员,是否可以以劳动法规定主张权益?

答: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刘小妹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6. 某企业生产销售假药,可以用尚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逃脱法律制裁吗?

问:小米是一位3岁孩子的妈妈,孩子正是接种疫苗的年龄,小米发现目前媒体曝光的某生产假药的企业产品自己孩子也使用过,可企业还百般抵赖。请问:制售假药企业可以用尚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为由逃脱法律制裁吗?

答: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罪,决不能以尚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为由逃脱法律制裁。

7. 作为盗窃案从犯的打工小姐妹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吗?

问:秀秀同村小姐妹艳艳在超市打工时受人胁迫参与了一起盗窃案。请问:从犯在量刑上有什么刑事政策?

答:依照相关规定,从犯在量刑幅度上可以减少20%-50%或者以上,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减少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点评:蕾蕾

责编/昱青

猜你喜欢

假药劳动法王家
My Favorite Photo
王家新的诗
单子伊 王家璇 潘铭泽
聊城“假药”罗生门
也无风雨也无晴
【马克龙公布法国劳动法改革计划】
制售假药入罪就该“零门槛”
制售假药入罪“零门槛”
查处假药应顺藤摸瓜
劳动法中的工会角色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