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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依法治志观念 努力提升志鉴的出版质量
——兼论志书资料的合理选择与正确运用

2018-11-08

黑龙江史志 2018年9期
关键词:修志志书年鉴

张 维

(中国铁路总公司档案史志中心 北京 100844)

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编纂出版的各类志书与年鉴,一般都在“凡例”或“编辑说明”中的重要位置,写出带有时代特征、口径基本一致的编纂指导思想,表明编者的立场、观点并以此规范志书、年鉴的编纂内容。这是志书、年鉴编纂工作的基本政治前提,也是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的首要原则。新闻出版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于所有的正规出版物,志书与年鉴这两类书刊更应该坚持与体现正确的编纂指导思想。落实各项法规,坚持贯彻编纂指导思想,就要把各项原则贯彻落实到编纂、出版工作的全过程,以之规范、推动地方志编修工作,从而体现时代主流的发展趋势,体现年鉴、志书的时代性、客观性、著述性。这是依法治志、依法修志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遵从时代主流的发展方向全面系统地运用资料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实际上,省、市、县出版的各级志书与年鉴也包括其下属各部门所属的事业、企业单位。《条例》对地方志书基本概念的表述是:“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而地方综合年鉴记述上述五大方面的年度资料性文献。这两个概念的核心词语主要强调志书、年鉴都要用“资料”去全面系统地记述5大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和年度情况。那么,应该使用哪些资料、如何运用资料怎样才能全面系统、完整准确地记述一定区域的年度情况和“历史与现状”?志书、年鉴都属于“文献”,必须得到社会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必须是正规出版物。不能简单地把搜集到的资料按照志书、年鉴的编修原则编排在一起即付印成书,其全部资料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编纂者必须在大方向上把握资料内容的导向性,使其达到“文献”标准。因此,编纂者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编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出版规定,对年鉴、志书资料进行恰当的选择取舍、合理的运用,以确保达到《条例》的质量规定标准与正式出版的文献标准。

(一)以编纂指导思想为准绳认清时代的主流发展方向

2011年3月19日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规定了出版活动的指导思想:“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文化生活。”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的指导思想都是经过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为实现党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奋斗目标和中心任务而确立的,是党和国家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必然也是这一时期出版活动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中国共产党成立近百年的历史,是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艰难奋争、不懈努力的过程,也是中国各族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发展历程,这是时代变化的主流。任何描述这一时期历史过程的出版活动,都应依据党中央确定的全党工作指导思想,都应紧紧围绕这一时代变化的主流发展方向,去收集素材,组织内容,达到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丰富人民文化生活的目的。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在第二部分第一款提出地方志工作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依法全面推动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繁荣。”并在第二款“基本原则”的第一、第二条重申了“坚持正确方向”“坚持依法治志”的具体要求,为续修志书、编辑年鉴指出了明确方向。作为正规出版记述历史与现实的志书、年鉴,必须以《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作为准绳,确定编纂方向,确保志书、年鉴具有符合实际的科学性和经得起检验的历史价值。

(二)强化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全面系统地反映时代特征

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论断,确立了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并且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各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是当前如何认识社会主流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也是出版任何书刊包括编纂志书、年鉴的正确指南。党的十九大精神已经赋予各类出版物包括志书、年鉴的功能和质量标准以新的内涵。志书、年鉴是资料性文献。志书的资料性,要求志书记述的每个事项的历史发展过程,都要以反映事物发展规律的客观实际资料作为支撑和依据。在编纂出版志书、年鉴,特别是正在进行的第二轮和即将进行的第三轮志书编修过程中,必须对整个国家、地区和行业、事业的时代特征与发展状况有明确的认识。收集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所谓全面,是指在志书规定的时限之内存在过的全部事项与每个事项的全部发展过程。其中,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新事物替代旧事物的周期缩短,一些正在或将要被新事物取代的旧事物,一些刚刚产生或初露头角的新事物,构成了一个阶段的历史发展的全部内容;一些现存的事物虽然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历史检验,但也不能否定其存在的价值,这些都应该视为可以留存的资料,并载入构成资料性文献的志书、年鉴之中。所谓系统,应该是以新时代对事物分类的新认识、不断深化改革而出现的社会新分工为基本依据,形成的大类区分、上下统领的结构形式。新事物、新分工的注入,将使各个系统展现出新时代的新发展;资料的全面收录,就会呈现出一项事业、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时代主流特征与发展全貌。因此,志书、年鉴的编纂过程,必然是不断从多维度、新视角对历史与现状进行审视与认识再造的过程,是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二、坚持辨证唯物的科学史观实事求是地选择资料

作为资料性文献,志书、年鉴的编纂指导思想,除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之外,还应加上坚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这是因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各个时期最新成果的指导性,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编修志书的思想基础与方法论基础。因而,核心的问题就是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编纂地方志(志书、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其核心词语是要求“存真求实”“全面、客观”,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所倡导的“实事求是”。要用“实事求是”的精神统领年鉴、志书编纂出版的全过程,特别是对于志书、年鉴资料的选择、鉴别与使用,必须做到存真求实。

在编纂志书、年鉴的实践过程中,切记不能把同属一大类却互不相关的资料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出来、堆砌在一起,而是要通过对资料的归类、整理、运用和纂写,勾勒出事物的完整发展脉络与变化过程。不是所有的资料都能反映历史发展的主流过程,这就要求编纂者对收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筛选、鉴别,确定哪些资料具有规律性、代表性和典型性,分清主干与枝蔓;应以体现主要发展方向和能起主要作用的事物作为编写内容的主干线索,以具有说服力的事实和数据作为客观依据,来反映历史发展的整体过程。在收集到的大量资料中,对看起来属于非主流事项的资料应鉴别其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如果是并非年年出现的新事物,就更应引起重视或加以研究,确定其类型,判定其是否具有存史价值,以便决定其在志书中的位置。志书与年鉴中所记述的内容包括正在实践的现实情况,在使用资料进行纂写时,不能像其他史书、史论类书籍那样事先带有明显的创作意图并掺杂着主观议论。对没有现成资料或没有掌握具体事实的历史与现实情况进行评价,往往违背科学的唯物史观。例如,对一些不确定的历史上的事实,由于没有掌握资料,就武断地称其“当时没有××机构”“建国初期××没有制定规范”等等,这样的主观猜测与否定式写法,既违背地方志编纂的“记事”原则,也可能完全违背事实,造成内容错误。另外:直接称某一阶段的一项事物有“较大发展”也不合适。因为对于事物的评价既有认定性,也有排他性,这个事物或这项工作发展了,其他事项没有发展吗?所以在志书中力图以自我总结、主观评述的方法去替代客观资料的运用,肯定是片面与不准确的。地方志要记述历史与现实,就要对已经发生的历史过程有客观、正确的认识。这个认识不是编者冥思苦想产生的,而是通过对历史资料的总结概括而归纳出来的,这个认识过程也不能直接写入志中,而是要以客观、正确的认识指导资料的运用和志书的编纂,要让读者自己通过准确的事实和数据资料了解事物发展的过程、得出结论。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志书、年鉴的资料性、客观性。才能使地方志的内容真实可信,并经得起历史的长期检验。

三、认真贯彻条例法规客观准确地表达资料

作为正规出版物的各类书刊,一旦出版,所记述的事物、所阐明的观点,所得出的结论都应该是准确无误,这是社会对正规出版物权威性的认可。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各种传媒方式迅速拓展,各类信息以多种形式迅速传播,在高效需求与多重挤压的市场环境下,传统的平面媒体出版面临发展瓶颈。这种瓶颈效应反应在志书、年鉴上,主要是出版周期较长,降低了志书资料与年鉴信息的时效性;出版方式单一,受众面缩小;出版程序的繁复与审查环节的缺失造成质量不均衡,削弱了志书、年鉴的权威性与使用价值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与强化编纂组织、审查程序。需要出版部门依据各项出版管理规定进行最后的严格把关,还要在创新出版方式等方面着手,提升出版物的权威性与适用性;需要增强出版工作者的职业责任,认真落实相关出版管理法规,从内容到语言进行全面审核,从而提升志书、年鉴等正规出版物资料内容的客观、准确性,提高编纂质量,实现其文献价值。

(一)在多维度背景下审视职业责任缺失对地方志出版质量的影响

作为承担“记录当代、保存历史、传承文明、发展文化、激发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推动海内外文化交流合作、提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重任,(1)为国存史的地方志编修工作,虽然在近40年来已经取得极为丰富的成果,但在相当一部分志、鉴中,存在制作粗糙、质量不高、资料运用不当、内容缺乏准确性与客观性,难以承担“提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的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是编纂组织、编纂目标实现方式,审查责任与审查程序等主要环节的责任缺失,编纂者缺乏正确的编纂指导思想与职业担当精神,编纂组织者与全程参与者对这一重要工作并不存有敬畏之心等因素造成的。其具体表现有:一是对修志编鉴的认识与条例法规有差距,组织上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并缺乏规划目标,出现被动完成任务的倾向。二是对志、鉴的专业性、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用人标准上应付迁就,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培养训练措施与激励机制。三是缺少编纂过程中的层层检验与控制机制,对原始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准确,缺少核对把关程序,因而造成同一内容在一部志书或一部年鉴中多个栏目都有所涉及;对上级年鉴所需稿件用本级年鉴原文上报,造成同一系统的各级年鉴内容多处重复,难以体现上下级年鉴的层次特色与地域之间的内容差异。四是对存在问题的审视与纠正责任不清,各自为政。本单位、本系统注重自身发展情况在志鉴记述中是否有遗漏,志鉴专业管理部门注重志鉴是否符合编纂体例,出版部门关注图片、地图、版权页是否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或是否出现版式格式问题,一些较为负责任的出版社还能按规定负责文字的基本校对,检查一般的明显错别字。对于志书内容是否符合编纂指导思想的各项要求,能否全面准确地展现出一个地域、一个系统全面的历史与现状或凸显出主流发展方向,所用资料是否全面真实,表格数据是否有选择性或主观意向性等,并无把关程序或提前予以规范。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把修志编鉴工作上升到关乎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高度予以重视,没有认真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要求。在部分志鉴编纂部门出现了部分环节的职业责任缺失,没有在组织、编纂、审查、出版的全过程真正树立依法治志、依法修志、依法出版的法治观念。为此,应该尽快适应新时期、新发展的整体形势,在树立正确指导思想的前提下,进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规范。

(二)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全方位实现依法治志推进志鉴质量的全面提升

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2020年要全部完成第二轮修志规划任务,并为启动第三轮修志做好资料收(征)集、队伍培训及理论准备等工作。同时还要大力推进地方综合年鉴工作。到2020年,做到地方综合年鉴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实现省、市、县三级综合年鉴全覆盖。实现这个总体目标并完成这些主要任务,需要自上而下地对修志编鉴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从健全法治、强化组织入手,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动续修工作的迅速开展;继续加强地方志工作机构建设,起用勇于担当责任、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与较高编修专业水平的同志负责修志编鉴工作;同时,需要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编修组织、资料征集、纂写修改、审查监控、出版发行等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体系与反馈机制,确保志书、年鉴编修工作质量处于高效可控状态。形成这一局面,需要认清新形势,进一步解决新时期面临的新问题。

一是确立地方志工作在新时期文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地方志与其他文化产品不同,其内容横向涵盖广泛、纵向跨越较长时期,具有全面、客观、准确,需要永久留存、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权威性特征,并且以20年为周期连绵不断、持续编修。达到这一标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动员全社会各个层次的力量,从地方志所需基础资料的收(征)集、鉴别、归类入手,在有限时间内,按程序完成各个阶段的编修工作。专业机构的领导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取得领导支持并采取有力措施调动所有参编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任务目标;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编修的工作职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人员水平与责任能力决定一个地域的修志编鉴工作效率与成果质量,参与该项工作的每个成员都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理论素质与专业能力,按照责任分工担当起组织推动、专业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是重视从年鉴供稿人中选拔培养专兼职修志队伍。修志工作进入第二轮续修时期,正值中国社会经济大发展,信息技术飞速进步,与第一轮修志时期相比,电子设备的应用为提高志书、年鉴的编纂效率与质量创造了优越条件。但是,由于信息储存更加便捷,相当多的部门与单位往往在清理电脑文件时,忽视了对具有存史价值的资料的留存,这给志书、年鉴的资料征集带来难以预料的困难。另外,承担修志任务的部门、单位年事已高的骨干陆续离开,新人尚未得到历练,普遍出现了专业修志人员断代的问题,这也对地方志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些单位从年鉴供稿人中选拔志书编修人员并培养成为修志骨干的做法值得尝试。这种做法有几项客观条件作为支撑:第一,《条例》把地方综合年鉴编纂任务纳入地方志工作机构工作范围,省、市、县三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担志书、年鉴编纂出版任务的直属单位和大型企业都已按照《条例》的要求予以落实。第二,《条例》将地方综合年鉴定义为“年度性资料文献”,其概念内涵与涉及范畴上也与志书靠近。第三,作为逐年编写连续出版的年鉴,其机构与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积累资料条件、掌握了收集资料的渠道。所以,各个参编志书的单位在一个阶段内抽调年鉴编写或供稿人员参加志书的续修工作是较为合适的。当然在使用这些兼职人员之前,必须进行认真的集中培训。讲清志书按事物性质分类的体例结构、语言文字表达方法,也要讲清志书的资料性、客观性、严谨性,还应特别强调志书与年鉴的不同之处。比如:志书每一个竖写单元应使用准确客观的资料勾画出每项事物的主流发展脉络,不能用工作总结中主观意向性内容去替代一个单位的现实情况,也不能用公文中规定的数据和规范要求去替代历史的客观实际等等。经过培训进入编写阶段,再对他们的试写稿件进行检验并加以具体指导,力争使其达到志书基础资料内容客观准确的初步标准。志书初稿编纂完成之后,视其稿件的质量,可以从供稿人中选拔较为优秀者参与志书总纂。这样,既可以确保修志工作得以有效推进,还可以培养更多的修志骨干,使修志事业得以薪火相传,永续不断。

三是探索与拓展志书专业审查和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尽管志书出版印刷之前按照编审程序进行参编单位自审、专业部门二审、聘请专家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终审,但在整体内容是否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编写内容是否全面系统、整体结构是否科学合理、有用资料是否缺失或重复交叉运用不当、语言文字是否表述准确精炼严谨等方面还会出现漏洞,造成出版后的遗憾。如果在上述三审过程中出现责任不到位或部分基础环节偏弱,志书整体质量肯定难以达到标准要求。因此还应在出版过程增加一道专业审查与质量控制程序,即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第一部分第二款第5条要求把好“出版关”。通过“专业出版”部门设置志书、年鉴专业编辑进行最后把关的程序,既解决语言文字出现的一般规范性、逻辑性问题,也可对书稿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提出质疑或直接加以修正。“所谓‘专业出版’主要指为专业领域的读者提供专业内容的出版活动。国内专业出版社指主要承担某项专业的出版任务的出版社”(2)。如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企业注重在某个或某些细分领域的内容专业化、精细化、深化,并不断积累和提高,以取得该领域的权威地位”(2)。这些出版社虽然对某一专业较为精通,但对年鉴、志书的编纂要求与质量标准还需“补课”,可设置专业编辑室或指定某些编辑在志鉴专业上超前“恶补”,使其达到精通或初通的水准,对志书、年鉴进行一道更为严格的审查,促进志书、年鉴更好地为读者、资料使用者服务;也促使出版部门转变审稿只是单纯审查地图、图片、版权页的状况,为其拓宽出版市场,提升行业竞争力创造机会。使出版部门扩大业务范围、参与到志书、年鉴内容质量的审查中来,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出版条例法规、对地方志工作管理部门与出版部门对接提出规范性要求等方式,逐步形成编辑、出版全过程审查和全方位检验的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地方志成果实现规范化、精品化。

总之,地方志工作的法治建设正在并已经为志鉴质量的提升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只要编纂者能够认真贯彻编纂指导思想把好政治关,全面系统收集基础资料把好史实关,按照编纂质量规定要求把好体例文字关,争取出版部门深度参与把好整体质量与出版关,志书续修与年鉴出版工作一定会按照《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

注释:

(1)《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第一部分第六款。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15〕64号第 4页。

(2)李建红,《浅析专业出版编辑的“专业化”》,《出版发行研究》,2017年第4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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