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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时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2018-11-07姬书洋

报刊荟萃(上) 2018年9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新时代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之中,落实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提高,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坚实基础。同时,在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中,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方针。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于在新时代背景下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个整体上的把握。

关键词:新时代;法治;德治

“法”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德”是人类思想发展的支柱。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者之间的相辅相成。在新时代的发展背景下,国家仍然需要不断发展,社会依旧存在着矛盾,人民仍旧追求着更加美好的生活,这就使得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法治内涵

关于法治的内涵,亚里士多德曾经这样表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治”是一种合理的且民众自愿服从的统治。法治就是指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与法律秩序,其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保障权利、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与价值原则。

(二)德治内涵

在中国历史长河中,道德在中国传统伦理法律中拥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从古至今,德治逐渐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积淀在人民大众的内心深处,进而影响他们的行为习惯、生活方式甚至法律意识。也就是说,德治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积累起来的经验的综合,借助历史积淀下来的一致认同的道德标准,以此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合理性,具有从伦理方面进行行为规范的社會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

(一)从“法”的角度来分析

法治本身含义就包含有:良法与善治。

“良法”就是指自上而下的制定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的、符合最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在这里,法律的制定必须要符合道德标准,具有道德精神。法律的形成如果违背了道德标准,背离了道德的精神,则法律难以实施,法治也难以实现。即从源头上体现潜在的道德的影响力,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

“善治”就是指将法律民主化,赋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上下互动的合作管理过程。在这里,将法律民主化,使人民当家做主从而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的基础正是在于人民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道德价值、道德规范作为指引。

也就是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以德治为基础,是其能够实现并且进一步发展的无形力量。而正是由于道德的无形、不可见,才需要有法律的这种现实的、可见的“明文规定”来弥补道德的不足,使其更加真实。

(二)从“德”的角度来分析

一个人只要衷心于他心中的道德标准,其活动就会不知不觉地向其心中的道德准则靠拢,并且避开对自身道德准则相左的认识思维与行为活动。正是在这种引导与规范的影响下,促使道德调节着社会生活,作为一种内在的思维意识和外在行为规范起着作用。这也说明了道德本身中就包含有类似于法律的规范与引导的作用,虽然是一种无形的、潜移默化的,但是无所不在、范围宽广也是法律所不能其及的,而这种影响力是当今的法治社会中我们所必需的力量。而道德的力量还是需要通过法律表现出来,使其实体化,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对道德准则遵循的基础之上而逐步形成的。

因此,私以为,法治就包含有对德治的需求,德治本身就隐藏在法治内,于无形之中对法治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当全社会都认可法治的优越性的时候,正是法治观念像道德意识一样融入人们潜意识中的时候。所以,根本不存在没有道德的法治,两者是融合在一起的关系而不是一种互相独立存在的关系。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都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两者齐头并进、互相影响的关系。私以为,这种说法虽说可以理解,但是应该更加深入一些,从更深层面去挖掘两者的真实关系。也就是说,两者本身就是一个整体的,为什么又要多此一举将两者孤立开来之后再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来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呢?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法治国追求的是人人懂法、守法、信法、敬法,从内心深处认可法律的重要作用以及社会影响力,这就达到了一种对于法治的遵从。“法安天下”就是“安”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更准确的说是一种笃信。人们相信法治社会能够带来稳定的社会环境与生存安全感,从而逐渐产生对于法治的敬重之情,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处于一种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之中。而这种令人信服的“法治社会”是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公民的切身利益的,符合人们心中的“真善美”的价值标准。这不仅从外在方面起到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作用,而且也从内在方面促进良好的人文环境的形成。因此,国家和社会要在道德教育领域突出法治内涵与重要性,这就要求在公民内心中存在积极正确的引导作用的道德标准。“德润人心”就是“润”于德治贯穿于社会整体,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者(立法)、法律的执行者(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的遵从者(守法),其内心深处都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引领。换言之,道德价值观念贯穿于法治社会的始终,以道德力量促进法治建设,以法治建设体现道德思维的价值标准。因此,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以德促法,以法维德。

参考文献:

[1]魏长领,刘学民,刘晓靖.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2]公丕祥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丛书——法治篇[M].江苏:江苏人出版社,2015.

[3]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姬书洋(1994—),女,汉族,河南新乡人,哲学硕士在读,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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