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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我国信访制度运行的新特点

2018-11-07黄丹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新时代

摘 要:信访是中国一种民意表达和权利救济机制,成为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向国家机关主张权利的重要手段,因此,正确认识新时代信访制度运行出现的新特点,才能在社会矛盾调处、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新对策和新作为。

关键词:新时代;信访制度;运行特点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77-01

作者简介:黄丹(1977-),女,辽宁人,法学硕士,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重要战略判断,新时代更加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的信访制度运行也呈现出新特点。

一、信访主体多元化

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急速变化,社会结构出现分化、社会群体出现分化,涌现出很多新兴利益群体。如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在市场经济内在动力机制作用之下,也即个人和经济实体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一内在动力驱动之下,相互之间具有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对立冲突的利益追求,带来以利益诉求为主要表达的信访主体多元化。

现实中,不同社会阶层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明显不同。特别是那些占人口数量较多、占有社会资源又较少的弱势群体,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同,当下的信访主体已不再局限于工人和农民,逐渐扩展到一些利益相对受损群体和社会心理极度脆弱、有相对被剥夺感和不平衡感的群体。他们由于缺乏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相应的诉求表达能力,难以对关系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有效影响,也不愿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权利救济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大量信访。

二、多重利益诉求叠加

随着我国的改革向纵深推进,最初的增益型改革已转为利益结构调整型改革。对全体人民来说,利益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如果利益问题解决不好、利益诉求无法解决,就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物质需要是最低层次的需求,解决的是生存和温饱问题,但最低层次的供给已无法满足新时代人民需求的层次与内容。人民精神的需要、文化的需要、政治文明的需要或综合性的需要就提到日程上来,比如法治文明状态下的人权问题、尊严问题、人的全面发展问题,这些既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是信访群众的诉求表达。因此,一方面,我国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另一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供给无法满足需求,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新时代群众的信访诉求已从单一的物质利益诉求转向多重利益诉求相叠加。

三、诉求表达以平和方式为主

2009年前后,我国暴力性群体性事件数量达到高点。一方面,是由于部分地方官群矛盾、警民矛盾激烈,当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以一种高破坏的形式爆发出来。另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处理信访能力较弱,事前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事中没有处理对策,要么手足无措、要么强力打压或者久拖不决,使很多群体访经过发酵最终酿成打砸抢烧的暴力性群体性事件,事后也没有及时调查群众诉求并保障权益,致使事件出现反弹。

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以及改善民生和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完善,我国百姓维权逐渐走向理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近几年发生的群体访来看,信访群众多表现出极大限度的克制,多采用平和的诉求表达方式,如集体旅游、集体散步、集体喝茶、集体购物等等。信访行为方式的转变一方面体现信访群众在为规避政治风险寻求着法律边界,另一方面也为政府解决民众诉求提供了缓冲。

四、政府从压力维稳走向制度维稳

改革開放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维稳方面出现了这样的悖论:政府越是强调维护社会的稳定,就越不愿意接受公民的诉求表达,而公民的诉求表达越受到来自政府的限制甚至是压制,就越要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体制内与体制外、正常的与极端的等)加以表达,导致社会矛盾更加激烈,这些地方政府就越需要投入更多经费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实际的效果看,维稳投入的增加不仅没有给当地带来社会稳定,相反对社会的稳定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地方政府逐渐认识到我国发生的信访问题多是人民内部矛盾,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保护并依法解决百姓提出的合理诉求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责。据此认识,地方政府就从压力维稳走向了制度维稳。

在法治层面,通过对公民的利益表达作出某种制度化的安排,让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有可能有机会自主表达利益诉求,从而为实现公平正义创造条件,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法治保障。同时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党员干部的思维方式也逐渐从先行思维转向法治思维,从以堵为主转向以疏导为主,从大包大揽转向分类处理,从满足物质利益转向保护公民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

[2]马克思.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9.

[3]塞缪尔.亨廷顿,张岱云,等译.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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