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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地位

2018-11-07梅天予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宪法

摘 要:基于国家的宪政体制背景下,民事检察监督权需要严格依照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行使以及执行。同时,“禁止二重监督”理论作为行使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机关确立诉讼地位的基本依据,指出相应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可以为法律监督者或者当事人,且诉讼地位主要是依靠参加方式进行区分的。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宪法;民事诉讼法;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5.1;D926.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132-01

作者简介:梅天予(1993-),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及地位实施有效的确立,对促进国家民事检察实践顺利的开展以及进行具有积极意义。现如今,人们就检察机关于民事诉讼的参与方式及地位,具有多种较为显著的认知问题,其中缺乏对相关的各类制度进行有效设置是一方面的原因,而并没有实效性较高的理论作为支撑,是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

一、基于比较法分析

基于此类方式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代替国家行使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多数国家中均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不论是就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而言,通常情况下,均是依照二分标准,对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进行确立的,并需要严格以“禁止二重监督”理论为基本依据。我们可以得知的是,我国现如今存在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起源于前苏联,而从理论角度而言,前苏联所制定的检察制度照比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依旧存在较多的共同点。同时,以法国为例,其与前苏联所设立检察制度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苏联所设立制度中的检察机关可以行使的监督职能范围更广,且其可以对已经得出审核结论的判决行使再审职能。所以,将前苏联及法国作为比较法研究对象,对“禁止二重监督”进行论证存在正当性。

其中,法国作为检察制度设立时间最早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所设立的制度对日本及德国等均具有深远影响。同时,检察机关于法国,是国家利益的象征,并据有关法律指出,检察机关可以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行使法律实施监督以及判决其是否可以履行的权利。同时,依照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中内容表明,检察机关于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主当事人,也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此外,就对俄罗斯以及法国的民事检察制度实施的分析,可以得知的是,就民事诉讼而言,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参加,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第一,提起诉讼;第二,对其他人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参与;第三,对已经存在结果的判决提起诉讼。其中,不论是就任何一种参加方式来讲,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诉讼地位均是单一的,且严禁同时具有多种地位,简而言之为,检察机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只能为单一的检察监督人,或者当事人[1]。

二、方式及地位

基于我国的宪政体制背景,依照“禁止二重监督”理论,可以得知的是,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占据的法律地位可能为法律监督人或者当事人。检察机关行使公益代表职能,可以以原告地位,行使公益诉讼提出的职能。其中,由于公益诉讼权并非仅完全由检察机关行使,因此,倘若对已经存在合法主体对相应侵害行为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则不能另外提起诉讼,而仅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对诉讼进行参与,并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

所以,在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利时,理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制约,使其不仅发挥出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也应良好符合“很难确定受害人”以及“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条件。其中,“很難确定受害人”主要指的为,无法对受害者的身份进行有效明确,例如,个别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等。针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角度,可以行使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参与辩论等职能,且该原告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原告,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并可以行使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基于个别特殊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作为公益代表,以被告身份对民事诉讼行使参与职能[2]。

以个别公益诉讼为例,假设其中理应作为被告的主体发生意外,无法行使被告权利,则基于此类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行使公益代表权限,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此外,需要重点提及的是,倘若检察机关行使再审监督职能,则其应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的。但与此同时,倘若剔除再审监督的为判决当事人,那么,在检察机关以公益保护为目的,对诉讼进行参与,则其地位理应为法律监督者。

三、结论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于民事诉讼中,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对其他人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参与,以及对已经存在结果的判决提起诉讼。于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当事人或者检察监督者。

[ 参 考 文 献 ]

[1]张学慧,安仲伟.论民事检察的逻辑架构和权力边界——兼论民事检察的几个基本问题[N].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4(04):21-24.

[2]邵世星.刑民交叉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以后认定的刑事犯罪和前生效的民事裁判事实相关情形为对象[J].中国检察官,2017(0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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