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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的影响

2018-11-07陈晓倩

法制博览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

摘 要:民事政策有别于民事法律,民事政策有着一定的灵活性,其适用的对象具有一定的指向性。民事政策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民事法律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我国发展过程中民事政策的认识、分析民事政策的研究价值,以及国内外学者对民事法律及民事政策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总结,主张民事政策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民事政策;民事法律;法律渊源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3-0083-03

作者简介:陈晓倩(1978-),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法律硕士,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法、刑法。

民事政策是由国家制定的针对基于民众在民事领域中产生的对各种民事活动起引导和调控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于我国国内有关民事行为法律的规定,其以处理国家事务为出发点、全面处理社会民众具体民事问题为主要的宗旨,它有效地推动了我国民事活动的进程,主要表现为国家出台的相应规范文件。民事政策的制定既能体现国家的公共利益目标,又能反映出某一群体对利益的美好追求。确立民事政策在法律中的地位,有助于民事案件的公正裁决。

一、民事政策的综述

根据齐恩平教授对“民事政策”的理解,①得知国家对一定的民事活动制定相关政策以表达其在民事活动领域中的立场。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动中民事政策有着特殊的地位,它为解决民事争议、权衡民事纠纷中的权利和义务起着积极的作用,它是民事法律的渊源和有效补充。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将民事政策作为审判过程中遵守的法源,也将推行民事政策作为一项工作职责。

纵观我国历史,民事政策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具有法律化的身份。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政策一直是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在1949年2月确认了政策在解放区司法机关工作原则中的法律地位;建国后,民事政策更是以民事法律的身份在现实中发挥着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当代,民事政策鲜有提及,因对其没有明确的定位,造成了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屡见不鲜,但是由于我国很多法学理论的观点都是以民事政策为切入点,对于民事相关的宏观理论问题则可以通过民事政策进行解读,对解决民事领域的相关问题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二、民事政策的概念区分

民事政策属于政策的分支,具有政策的基本屬性及特征。依《辞海》对“政策”的解释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政治上的目的而实施、采取的具体方法或侧率,对其可分为对内政策和对外政策。参照《现代汉语词典》对“政策”的理解,②它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由国家和政党制定实施的有关行为的原则和方针。

民事政策是调整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引发的民事事务。但是由于民事活动内容与社会秩序有直接的联系,属于公共领域,因此制定机关也只能是国家。民事政策通过对民事活动的引导和规制这一鲜明的目的,决定了国家对民事活动管理、决策的具体内容。民事政策对民事活动的调整时直接的,其规范的内容、主体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并产生直接的、具体的结果。

民事政策既不是社会政策,也不是公共政策,不能把它们相互混淆。社会政策对社会民事生活的调整是间接的,是政府为服务社会、保障居民生活而制定的各种公共社会福利制度的总和。它强调的是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服务、社会救助、公共教育等。台湾学者伍启元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公私行为的指引。”③公共政策是对社会生活宏观的调控,是对公共事务权威性的处理。国家为保证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制定了相应的计划、方针,用以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公共政策包括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三、研究民事政策的价值作用

在进一步对民事政策研究之后,我们发现了民事政策更为巨大的理论价值,其具有的现实价值也超出想象。加强对民事政策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民事立法、改进民事司法工作、弥补民法解释的缺陷,同时也会对民法法律观的体系确立和民法理论水平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

德国的社会学甲卢曼(N.Luhmann)曾经在一篇文章里阐述过对民事政策的看法,④他认为有效运作民事政策的前提应该是在法律秩序内进行的。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和麦克格尔在研究法理学理论时主张法律政策学说,指出法律现象应该透过政策的角度予以适用,并以政策为中心进行思考。根据我国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6条之规定,法律是调整民事活动的首要原则,其次有条件的适用国家政策。由此得出,法院在适用国家政策时应当从客观的法律秩序角度出发,以实现法律价值为目的,通过适当的法律方法援引政策发挥其补充性的作用。

民事政策虽然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但是却在处理民事纠纷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主要是因为民事政策在调整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具有灵活性。民事法律的适用是通过法律条文事先对调整的主体及对象范围加以限制,并有相当严格的适用程序,由于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因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条文的滞后与新兴民事纠纷之间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实现社会广大群众的共同利益,运用民事政策的手段解决纠纷在不同级别的法院都有所体现。

四、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关系

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都具有一定的规范性,是国家调控民生、规范行为的手段,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民事主体对违反其内容的行为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事政策和民事法律都是为实现社会的公正与稳定的民事秩序而制定的,两者有着公共的目的性,因此民事政策在民事法律制定、实施过程中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两者因为在制定主体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导致了其强制力和稳定性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如前所述,民事政策是国家、政府针对解决民生问题而制定的,其内容丰富、目的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便于遵守和执行。往往通过决定、通知、意见等形式得以表现,不具有国家意志性;而民事法律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职权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制定和颁布,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其表现形式为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因此,民事法律的强制力大于民事政策,具有国家强制力;民事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一般以内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再通过宣传、教育取得人们的信任得以执行。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时期性,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失去其效力;但民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因此除非有新的法律颁布或是修订,否则将一直具有法律效力,稳定性较强。

在我国,民事政策能否成为民法的渊源,学术上也有不同的观点,主要集中体现在否定说和条件说两个方面。否定学说认为基于民事政策欠缺一定的稳定性、公示性及规范性,由此得出不应将其作为民法的渊源。但是否定说的观点只注重了民事政策的消极因素,而忽视了我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民事政策作为法律渊源的事实,这也正是条件说所主张的重要依据。条件说认为当法律没有对某一民事行为的处理做明文规定,或是民事政策的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规定对民事行为处理的原则时,民事政策可以予以适用,而且只有国家政策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条件说的观点也有一定的缺陷,它把民事政策在不具备适用条件时置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齐恩平教授有不同的主张,他认为民事政策应该作为民事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当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不完善时,可以把民事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格雷认为政策应当是法律的渊源,他曾列举了五种法渊源,其中就包括公共政策。⑤博登海默也把政策作为非正式渊源。当正式的法律渊源能够为我们判案提供主要依据时,我们就无需再去通过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寻求解决的途径。因此,我们得出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两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两者相互融合,如果民事政策作为非正式民法渊源存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民事政策还能为民事法律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当正式的法律条文出现两种矛盾的理解,且通过解释方法仍不能确定其结论时,此时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化解法源效力的冲突,对案件得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笔者对齐恩平教授的观点持赞同意见。

五、民事政策的地位重塑

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文化一直沿袭“重刑轻民”的法律制度,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到《大清律例》,这些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地位的法典都无一遵循着“以刑为主”的法律思想。即使是涉及日常生活的民事制度也都体现为刑法规范。

新中国时期,法律成为很多领导专政的工具,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取而代之的是对民事政策的依赖及广泛应用。民事政策的无限扩大甚至超越了民事法律的地位,滋生了“國家本位主义”,产生了以政策代替法律并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思维定势。但是,日本在1868年实行的“明治维新政策”、美国在1932年实行的“罗斯福新政”都体现出民事政策的改革积极的推进了民事法律模式的重新构建。同样在前苏联,列宁实行“新经济政策”后颁布的1922年《苏俄民法典》;韩国的李承晚政府借鉴、吸收日本、美国法律改革的经验,通过颁布、实施大量的民事政策,为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我国政府也在民事政策的基础上构建了民事法律的基本框架,如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都是依据相关政策颁布后建立起来的。通过以上事例说明,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的形成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民事政策通过民事法律得以规范化、普遍化,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并作为民事法律中基本的原则和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方法去解决无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美国学者德沃金就曾得出结论,原则和政策是应当在立法时需要考虑的两个重要因素,在很多疑难案件处理过程中,原则和政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⑥民事政策法源论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民事政策新视角进行司法裁判。民事政策在被民事法律认可之前,首先要保证其本身的合法性。民事政策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的目的一定是明确的、正当的,内容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的民事政策能够对民事法律制度起到理性调节的作用,有效地保证了社会和谐、群众对利益的理性追求,符合群众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内在力量。民事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适用有一定的空间,对民事法律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法官应当把它作为一种辅助工具谨慎适度的予以应用。

六、结语

民事法律的地位高于民事政策,适用民事政策时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法官在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民事政策在法律渊源中的顺序,在权衡各种利益和保证裁判正当性的前提下,通过民事政策实现民事自由载量权的应用。

[ 注 释 ]

①齐恩平.“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02).

②《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1477.

③李成智.公共政策.北京团结出版社,2000.3.

④[德]卢曼.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J].北大法律评论,1999(2).

⑤前引4,博登海默书,第414页.

⑥胡平仁.法律政策学的研究路向.当代法学,2001(5).

[ 参 考 文 献 ]

[1]齐恩平.“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2).

[2]齐恩平.论党的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互动与共生——以农地征收为视角.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0.11.

[3]薛冰,齐恩平.论民事政策的民事立法功能分析.华章,2011.11.

[4]王涑宇.论婚姻家庭中民事政策法律适用[J].职工法律天地,2017(12):224-224.

[5]薛冰.论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内在关系与融合互.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9.

[6]李岳朋.论婚姻家庭中民事政策法律适用.法制博览,2017(1).

[7]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周树志.公共政策学.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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