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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网络成为消费欺诈“重灾区”

2018-11-07徐轶博

人民论坛 2018年29期
关键词:网络消费重灾区法律规制

徐轶博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成为消费模式的新主角。同时,消费欺诈行为也在网络经济领域滋生蔓延,这些欺诈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增长,更不利于扩大内需、提振经济。因此,应尽快完善法律体系,构建网络市场准入机制,增强消费者的网络风险防范意识。

【关键词】网络消费 欺诈行为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294 【文献标识码】A

网络消费因具有便利、高效、低成本等特征,正在改变原有的购物消费模式,因而备受消费者青睐。但网络消费给予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在网络上以虚假、不正当的方式骗取消费者财物,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消费意愿,严重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2018年3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受理网络购物类投诉68.57万件(含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数据),同比增长184.4%。随着欺诈手段“推陈出新”,网民受骗数量也在攀升,消费欺诈问题突出,亟待法律约束。

那么,如何认定网络消费欺诈这个“黑手”,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包含以下三个构成要件:第一,网络经营者存在主观方面的欺诈故意,属于主观要件,具体是指经营者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持有明知的主观心态。第二,网络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属于客观要件。网络经营者的主观欺诈故意,与实际上实施的欺诈行为相一致。第三,消费者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并与网络经营者达成交易,作为因果关系要件。

网络消费欺诈的表现形式

隐瞒身份信息、标实不符、虚假宣传。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与隐蔽性较强,加大了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使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多数网络经营者无固定经营场所,也不具备工商营业资质,将网络视作独立的交易平台,依靠聊天软件与消费者沟通交易。网络经营者可以借助网络屏障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当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时,网络经营者直接通过转移站点或者关闭平台店面的形式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很难掌握交易真实信息,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图片文字信息着手,以及特别询问经营者从而进一步了解产品特征。这就给网络经营者提供了从事诈骗的机会和空间,多见于描述的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甚至出现张冠李戴现象。此外,网络营销者利用虚假内容或者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虚假广告,以达到欺诈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二是商业广告诱导消费者对商品、服务产生错误的判断,无法认清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最终影响购买决策,从而可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网络钓鱼。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钓鱼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某些诈骗分子以垃圾邮件的方式向消费者发送欺诈性邮件,以虚假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进入圈套。具体表现为诈骗分子通过垃圾邮件形式发送给消费者诈骗信息,使消费者误入诈骗分子的陷阱。通常这些垃圾邮件的来源被伪装成知名网购平台,例如我们熟知的京东网、唯品会网等,仅从伪装的垃圾邮件表面上看,这些垃圾邮件与网购官方平台发送的邮件基本相同,容易使消费者混淆,难以区分邮件发送方的真伪。而诈骗分子为了提高可信度,还会建立与伪装购物平台一致的网站,以消费者熟知的“免税”“最低价”等名义,发布虚假商品信息,抓住消费者图便宜的心理,诱导其上当受骗。此外,当前阶段出现了木马型钓鱼欺诈形式,诈骗分子通常利用网站木马程序,待消费者点击网站链接后,可使个人电脑感染病毒。若消费者再次进行网购时,被植入的木马病毒能够记录并下载消费者的私人账号与密码,达到盗取消费者财产的目的。

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消费者易掉入陷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网络经营者具有“经济人”的性质,促使部分不法分子可以凭借信息优势隐藏真实信息,为获取不当利益而转嫁应该承担的风险。如网络经营者的价格欺詐行为,标价与实际价格不符,在特定的促销节日谎称降价,虚假、夸张宣传商品信息,网络的虚拟性为网络经营者提供了隐蔽空间,可以避免与消费者见面,致使消费者无法真正鉴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功能,容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抑制消费需求增长,影响经济健康发展。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不仅会侵害消费者权益,还将会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特别是当网络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存在严重问题,而假冒商品现象泛滥,消费者将优劣商品同样对待时,劣质商品将以价格优势取胜,最终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以及国民经济的向好发展,所以亟待采取法律手段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

用法律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野蛮生长”

建立健全网络法律制度。防范网络欺诈既需要依靠行业自律,还需要发挥国家立法监管的重要作用,没有强有力的威慑法律手段惩戒诈骗分子,就不能遏制网络欺诈行为的“野蛮生长”。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网络消费欺诈的法律制度,仅仅依靠《电子签名法》《合同法》等现有法律难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甚至有些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网上消费领域,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为网络消费者保驾护航。在相关制度设计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第一,要考虑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以及实用性,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第二,明确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基本形式、法律规制原则、责任。针对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引入惩罚性机制,加大网络经营者的消费欺诈成本,从而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第三,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强化网络经营者的真实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建立相关的在线投诉仲裁机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线投诉网站应该在线下设置各区域的分支机构,以便于消费者能够将网上投诉的资料,转发到与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相一致的分支机构处,并由机构代表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

构建网络市场准入机制。网络市场正常秩序关键在于经营主体,然而因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经营主体资质良莠不齐,导致网络欺诈行为层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应从构建网络市场准入机制着手,明确电子商务领域的主体身份,尤其是网络金融机构与商业主体的合法地位,网络零售经营者只有获得电子商务经营许可证,才能合法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而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部门既可以是工商、信息产业部门独立或者联合设立的机构,加大申请者资格审查的力度,凡是不符资信、技术条件或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网络经营者,不予以经营资质,从源头上遏制消费欺诈行为的发生。

强化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法律的规制并不能保证每一名网络经营者都遵纪守法,消费者自身需要不断地提升辨别陷阱的能力,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如消费者在个人电脑上安装购物保护程序,设置防火墙,定期查杀木马病毒以防黑客入侵盗取个人银行信息。此外,政府部门应及时通过网络媒体告知消费者典型案例,加强对骗局的辨识能力。只有消费者不断提升自身防范意识,政府建立健全网络法律制度以及构建网络市场准入机制,才能让网购安全有保障,才能让网络消费者真正放心。

(作者为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河南省法学会2018年课题“经济法视角下共享经济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卓燃:《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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