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影响
2018-11-07吴昊
吴昊
摘 要:经济正常运作的根本保障就是交易安全,并且是现代法治经济规范致力于保护的主要对象。交易安全使得经济主体之间财产转移的安全性得到极大的保障,实现了经济主体间财产转移的有序性,因此,应该站在民商法的角度上强化交易安全的规范性,提出优化及发展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影响
1交易安全的内涵
诚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立法者所关注的安全,更应是法律上的安全。法律上的安全可以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所谓静的安全,即指民商事主体本来应享有的权益,通过法律设计使得其权益不随意被他人剥夺侵害,使其权益出于安全之状态,因此也称为“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而动的安全则是指民商事主体通过自己之行为而取得的新利益,通过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保护其权益取得的状态,不使之归于无效,因而也称之为“交易的安全”,前者注重权益本身之静态安全,而后者关注权益取得之动态安全。法之所有的安全与交易的安全常常并存不悖,相互配合,但在某些情形下,法之所有的安全与交易的安全却会相互冲突,无法共存,这时法律必须对二者有所取舍,当法律舍弃对静的所有安全之保护而选择维护动的交易安全时,民商法中的重要原则—交易安全原则应运而生随之确立。而静的所有安全与动的交易安全二者冲突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因为交易外观不能准确反映交易内容,为了避免交易前大量调查成本的投入导致交易拖沓难以进行,法律选择保护根据外观而具有信赖利益的一方以促进交易,因而外观主义是民商法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个核心价值的重要体现,交易安全保护也即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2民商法简要分析
民商法是每个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所出现的产物,民商法的主要目的与职能便是对国家市场经济行为进行一定的规定、规范,维护与保障目前国家市场经济体系、体制,保证交易市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合理与公平。在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民商法的功能大致体现为以下两点:一是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如果只依靠市场进行自我调节,则一定会出现许多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并且由于市场的自我调节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而民商法能在市场经济改革发展中优化相应的资源配置,协调各商品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类冲突,令市场的商品交易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让市场交易得以公平公正的进行,这样不仅稳定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合理地分配社会的各类资源,避免了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保障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期间社会经济仍存在许多矛盾与问题,这类状况不利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发展,而民商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应用能有效协调、解决这类复杂的矛盾与问题,可稳定我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对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3民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意义
首先,实现公平交易。民商法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角度之上,严格规范了经济交易行为,以期达到交易各方利益上的平等性,促进经济交易在依法、有序、合理的条件下展开。其次,保护经济利益。民商法应用于经济交易之中,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的经济实力。民商法只允许合法的经济交易行为发生,对于欺诈等不公平的交易现象将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罚,这有利于加强经济贸易来往的安全性,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发展。最后,分担交易风险。民商法对于买卖双方责任的划分具有明确的规定,商品交易本就存在交易风险,交易的进行实际上也就是双方隐患风险的转移。当买受人在承担未检验商品便接受商品风险时,民商法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对买受人在交易过程当中的合法权益保护,分担部分交易风险,从而营造出一个和平、稳定的市场交易环境。
4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现状
4.1没有明确的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立法
在我们国家目前所使用的民商法体系当中,距离国际上较为先进的民商法律体系还具有较大的差距,在这个方面,我们国家的相关专家的看法较为乐观,他们认为我们国家的民商法当中也有着保护交易安全的特点,并且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来表现出对于交易安全进行保护的初衷。但是不得不提到的是,我们国家的民商法当中确实存在保护交易安全的一些制度。本文认为,对于一种法律制度是否存在有着两种衡量方式,包括在立法的层面上有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同时也包括在司法的执行过程中有没有按照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执行。
4.2违背交易安全规范的行为大量存在
在我们国家出台的《关于在神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使用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文件当中,明确规定:首先,对于其他企业的业务介绍性、合同专用章以及公章的空白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其次,一些工商企业以及个体商户以及其他的经济组织需要在相应的行政管理单位进行核准登记或者是相关的主管单位进行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所进行的正当经营活动,如果超越了所允许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活动不正当,那么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5民商法对保护交易安全进行完善的主要措施
5.1加强对交易安全法的保护力度
为了有机结合交易安全及司实践,就应该运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得交易安全真正得到保护,具体的运用措施如下:第一,有效控制程序及条件。创建简便、易操作的规则,基于准则主义,联系实际情况,有效保护交易安全。在开设企业的时候,就应该设置无效性认定的強制性规范。要是企业即将破产,政府就要适当降低行政性手段的干预,进而交易主体能够深刻意识到自身交易安全的危险性,及时维护自身利益,深入分析交易中的潜在风险,为交易安全的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二,提升交易安全的公示性。规范公示,明确公示的内容,交易主体就会主动地将自身变更信息提供出来,进而交易对方就能够深入掌握变更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而能够有效强化交易的安全性,有效保护交易安全。
5.2完善网络交易法规
在民商法中,一定要添加电子商务法规及网络交易规则,基于原有民商法,有机联系网络交易的特性,一边保护交易安全,一边制定和网络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及修订,不断推动网络交易内容在法律中的规范化进程,使得交易安全性得到极大的保障。
5.3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
实际上,交易安全保护存在显著的责任主义特性,在形成公司法的时期中,因为不能将董事监事的职责真正落实下来,再加上尚未真正认识到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职责,导致交易安全性的保障存在较大的难度。鉴于此,要想合理保护交易安全,就一定要科学地修订公司法,进而使得相关主体的职业真正得到落实。此外,因为证券法仅仅是明确了证券私募发行与一些虚假情况的民事责任,还有很多的缺陷及不足。鉴于此,一定要有效提升证券民事责任的适用性,不断优化相关责任制度。并且,在明确责任主体职责的时候,应该着手于交易安全的风险角度,进而使得风险真正落到相关责任人身上,进而促进监管及评价阶段的交易安全性得到保障。
6结束语
总而言之,商品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缺陷及不足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有效保护可以使得商品贸易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当然,应该联系时代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民商法,进而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建设及发展献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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