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学历互认,能否打通产学通道?
2018-11-07孙鑫
孙鑫
社会对职业教育仍存在偏见,职业学校教育质量还不能满足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要,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主体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经过十多年的变迁,2004年7月15日施行的《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修订条例成为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7月25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条例(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人大代表纷纷献计献策。
条例的高度、前瞻性、适用性不够?
修订条例既是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战略部署的需要,也是固化上海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经验、破解相关难题的需要。
“要注重条例的前瞻性,站位要更高,立足本市,面向全国,走向市场,与卓越的全球城市建设相适应”,黄山明委员认为,要与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相配合,把某些条款推敲得更严密。戴志浩委员指出,如何面向未来做好布局,职业教育要有足够前瞻性,将来才会事半功倍。
田春华委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整体高度和前瞻性有待提高,“特别是最新的职业教育环境中所出现的新情况要规范起来”。他和吴健生、郑沈芳委员都提到了网络教育问题,认为网络、线上的职业教育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建议考虑网络领域等新业态职业培训。教育领域、培训市场中网校发展非常迅速,网上培训的内容涵盖广泛。网校也是职业教育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条例中没有涉及。现实中网校发展已经遇到了很多问题和障碍,但从条例的规定中无法得到解决。田春华委员还提到中外合作办学,“包括到境外办教育和境外机构到境内来办教育,这里面的规定都是宣誓性的、原则性的表述,只是提到按照某规定办理,实际指导意义不大。目前,大力推进中外合作办职业教育很重要,这是途径之一”。
戴柳委员今年上半年到嘉定区职业学校调研,发现有些情况和现在的规定不一致。“比如在专业设置、教学方式上,虽然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但在实际操作中,职业学校在这方面还是比较欠缺,希望能夠规定得更细、更有针对性。”
而毛放委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职业学校应当开发完善相关的“专业教学标准”,这一规定的可行性、操作性如何,应当予以研究。
校企怎样合作教出“能用会做”的人?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不强,是职业教育亟需破解的难题之一。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校企合作”一章,明确了校企合作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校企合作的具体方式和保障措施,是此次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为如何更好地发挥“校企合作”的作用而出谋划策,认为要再细化,再增加篇幅。
过去,工业企业都是自己办培训学校,很多优秀的人才都是从这些学校出来的。但是现在企业招人不是招技术工种,要招大学本科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悟性很高,学习能力很强。“所以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要做的是在政策上如何让这些职业学校的培训与企业的需求结合更密切,按照企业需求、市场需求来进行专业人才的培训。”施超委员说。
戴柳委员曾在企业工作过,有过一些相关经验。他说,当时企业用的较好的工人不少是自己学校培养的。一个企业不是靠几个人,而要靠一批技术人才。他认为,关于校企合作的条文指导性、原则性多了些,针对性、操作性较欠缺,希望能够让有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学校,而不是采用校企合作的形式。
如何处理好职业教育的超前性、适用性和企业需求的紧迫性之间的关系很重要。肖贵玉副主任说,很多职业教育的内容光从书本上学不到,必须要手把手教,如何让有真本事的人把工艺传给学生,培养匠人是关键,建议把工厂中的能工巧匠去职业学校任职教人的渠道给打通。袁雯委员认为,要明确企业的责任、学校的要求、校企合作的渠道。和其服务的企业相比,职业学校处在弱势,建议要强调企业把岗位要求融入学校教育,帮助学校培养合格岗位人才。
列席会议的法工委副主任委员孙福庆认为,职业教育教师本身的素质和技能到什么水平非常重要,条例(修订草案)虽然讲到了教师的培养,但还不到位。袁雯委员建议,对职业学校的教师要有从事所教专业的岗位工作经历的明确要求。
本身就是工程师的何红民代表认为,职业教育一定要强调产学结合,“职业培训就是干活的,我是工程师,我初中毕业,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一步步考出来的,我感到光有技术没有文化也不行,所以产学结合的通道要打通”。他还强烈建议,基层一线的特殊操作工种也应当纳入职业培训的体系,否则会造成很多矛盾和问题。另外,他认为还可以发挥社会的力量,通过开办夜校等形式,推动职业培训。
魏东委员认为,在立法的时候,产学研合作要明晰表述,这是重要的引导作用。希望政府及全社会能够真正关注产学研用,关注整个产业链来解决问题。
高德毅委员表示,现在职业教育给学生实际操作、训练的机会比较少,要鼓励职业学校学生更多地到企业实习见习。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完善相关鼓励政策,明确操作规范,动员全社会力量,给予企业更多积极性,腾出更多的岗位,提供更多让学生实习、见习的机会。黄山明委员则建议明确给予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税收优惠,建立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机制,改善校企合作难的现状。
如何支持保障职业教育和培训?
随着职业教育实践的不断深化发展,职业教育的相关体制机制迫切需要进行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认为,条例(修订草案)还需更有操作性,要接地气,有些规定要更细化完善,该有的比例、该有的定量要明确,才能更好地支持和保障职业教育和培训。
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进行教育投入,田春华委员建议准确写出比率,对今后实施和执法检查都比较方便;对于“职工教育培训费主要用于一线”,也要明确具体数值。
列席的胡秀靖代表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可以面向社会开展师资培训等工作,建议进一步明确师资培训工作的标准、师资待遇。
郑沈芳委员认为,要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中一些好单位的作用,要认定高校、大型企业、集团等在职业教育中的价值,宝钢、金山石化等企业有很好的职业培训能力,建议对社会开放,充分发挥他们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政府要有些支持。
戴志浩委员认为,保持职业教育投入的持续增长,非常有必要。应该像重视科研一样重视在职教育、终身教育,要有实质性的具体措施指导引导企业、学校,如对在职教育和校企合作方面做得好的企业,适当抵扣缴纳的教育附加费等。
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贯通制度,是本市落实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拓展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供保障。沙海林副主任提出,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关于推行学历证书、技能评价证书并重的“双证书”制度很必要,但比较笼统,缺少具体的实施内容。郑沈芳委员认为,对中职、高职到本科的贯通式培养,要进行认定,在条例(修订草案)中要有所体现。
吴健生委员认为,第四十六条感觉会产生对职业教育学历证书含金量不高的认识。袁雯委员则建议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本市建立职前职后一体化、学历与非学历衔接的职工终身学习机制,建立职业教育学习成果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与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学分认证转换制度,建立职工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实现职工各类学习成果的积累认证和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