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与善后工作的注意事项
2018-11-07萨塔尔·吐尔逊
萨塔尔·吐尔逊
摘 要: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防汛;善后工作;注意事项
Abstract: flood control work to implement "safety first, always on the alert to prevent the main rescue effort" approach,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unity and partial interests to global interests.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to implement flood control work responsibility system Chief Executives, unified command, hierarchical sub departments. All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implement flood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ll units and individuals shall have the obligation to participate in flood prevention.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and armed police forces is an important force in flood prevention.
Keywords: flood control; aftermath; Precautions
1.防汛工作的注意事项
洪水、洪灾湘乡市自然和人文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自然因素是产生洪水的最直接原因,人文因素则可以削减或加剧洪水。洪水形成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和大雨,特别是降雨强度大、影响面积较广、历时较长的阵雨。从这个意义上说。洪水是雨水降落到地面,经过产流,汇流等下垫面影响后集中汇合的径流。成灾洪水除气象因素(降水,冰凌,气温等)外,还有非气象因素,其中主要是地震等自然因素和人为阻塞河道、侵占蓄滞洪区、围垦湖泊洼地等,但无论是从发生的频次,还是从阿总成的灾情来看,气象因素都是造成洪灾的主要因素。
(1)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清接亲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2)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3)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趣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水温预报;海洋部门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4)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们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5)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6)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7)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福防汛信息。
(8)在紧急防汛期, 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 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9)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睡眠交通管制。
(10)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楚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11)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领地区有危害,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12)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13)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2.善后工作的注意事项
(1)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防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3)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