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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出台设区的市立法指导意见

2018-11-06刘立可赵晓思

浙江人大 2018年6期
关键词:设区合法性法规

刘立可 赵晓思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依法立法水平的指导意见》,为设区的市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供指导。

该指导意见明确,设区的市人大立法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要求,牢固树立依法立法的理念,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能力,确保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守住合法性底线。

针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引导设区的市人大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機制。一是严格立项论证,通过健全立法项目申报前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立法项目逐项论证评估等机制,做到不越权立法、不重复立法;二是改进起草工作,推行起草小组和法规草案提请审议前送省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等机制,推进法规草案“精细化、精准化、精干化”,实现法规草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是加强调研论证,通过主要条款逐条合法性论证、重点问题着重调研论证、重视省人大指导意见论证吸收等机制,确保制度设计既解决问题又合法;四是强化内部审查,通过确定合法性审查专责人员,切实发挥好法制委统一审议职能,重视和处理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守住合法性底线;五是深化专家审查,可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全程参与法规的立项、起草、修改工作;六是加强能力建设,要重视立法工作人才培养,充实立法工作力量,做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考虑政府法制部门及其他部门法制力量建设,同步增强“不抵触”底线意识,同步提高依法立法水平。

此外,指导意见中还附有《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的参考标准》,以便设区的市人大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更好地把握有关问题,比如对设区的市的人大立法权限、程序和内容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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