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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法律家群体研究(1912-1927)

2018-11-06李芳峰

广西教育·D版 2018年10期
关键词:法学家法学群体

李芳峰

(郑州二七纪念馆,河南 郑州 450000)

20世纪初期,古老的中华法系逐渐解体,随着中华民国的确立,社会制度的变革,一批有识之士开始要求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这样就形成了近代中国颇具规模的法律家群体。民国初期法律家群体在清末、民国时期游学海外,专研法政,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著书立说,或投身现实,或兴办学校,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司法改革、法律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它在多个层面上体现着中国社会的现代意义。对这一群体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群体的界定、出现的原因、年龄和性别结构、区域分布及留学经历、角色意义等等——进行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当时中国法制近代化发展的状况,以至对研究近代中国政局走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当前,我们又处在新世纪的初期,中国法制现代化进入了一个关键性历史时期。在这个时候,回顾和深入研究上世纪初期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家群体,将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这项研究,不仅有利于启发我们思考和理解近代中国法制变迁的过程及其中的经验教训,而且更有助于为今天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可资参考的历史资源。

本人所汇总的民国初期 (1912—1927年)179位法律家情况,依据的材料主要有:一是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0月出版的《中国法学家辞典》;二是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 《民国人物大辞典》;三是中华书局1979—1986年出版的《民国名人传记辞典,1—12》。

一、民初法律家群体的界定

学术界通常把在法学研究领域取得较大成就的研究人员称之为法学家。与法学家所具有的学术指向性不同,法律家这一称呼,内涵与外延要宽泛得多。对于二者的差异,徐显明教授曾有精辟的论述:“法学家能够批判法,他们的作用就是寻找法律的漏洞。所以说,法学家是把刀,法律家是一个卫士。法官、检察官应当信仰法律,忠诚地执行法律,而法学家要用刀把法律的外衣打开,看看里面还有些什么肮脏的东西。所以,法学家要对一个国家的立法产生影响,对一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也要产生影响,这是他的批判力。”这一论述也获得了其他学者的呼应,海南大学法学院韩立收博士就认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尽管有联系,但还是有所不同。但也有专家认为,不仅不用刻意把二者作对立区分,而且还应把法学家归为法律家中的一类。如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研究员刘宝东认为,法律家群体是指专业上有资格用一定权力(权利)从事法律工作的人组成的职业化的法律从业阶层,该群体主要由立法者、司法和执法者、律师及法学教授等法律专业人员构成,他们是保障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至上权威和程序正义的重要力量。在国外,法律家的内涵外延更为宽泛,如在德国“法律家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高级公务员。”如何界定民国时期的法律家?韩秀桃教授认为,民国时期的法律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指在一个中华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职业家阶层。①从这些学者的讨论中可以发现,尽管学界对法律家的定义有分歧,但大家都同意把法律职业家称之为法律家。本文对法律家群体的界定,既吸收了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又根据民国时期的特定背景,对法律家群体作了细化分析。

本文所称之为法律家者,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为法律专业毕业(在德国,把一部分具有法律文凭的公务员也称之为法律家),二为民国时期的杰出人士,三为有法学著作留世。之所以做这样的界定,基于以下的考虑:民初亦为我国法律人才辈出的时期,据已有资料分析,人数亦为千人左右。很多人的基本史料都无法找到,更别说深入研究。研究若欲面面俱到,只会一事无成。通过分析比较后发现,符合以上三条件者通常具有一般法律家所具有的共性。从职业分布上看,既有民初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亦有从事研究教学的法学家。从受教育的背景来看,既有民初法政留学生,又有本土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从思想倾向上看,既有保守主义者,亦有激进主义者。尽管个体的差异性相当明显,但民初这一群体的共同特点亦不难窥见。这是一个具有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意识及其运用的特殊群体。他们既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又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方法学教育,大多数人具有双重的法律知识背景。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初法律家群体作为当时社会的精英和知识分子,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参与民国时期的立法活动及其他各种政治活动,对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对这一群体的研究,可为我们揭示民初纷繁复杂的政治局面提供另外一种视角或另一种思路。

二、民初法律家群体出现的背景分析

清季中国逐渐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变中,传统自然经济逐渐解体,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民主风气渐浓,社会舆论的呼吁,法治思潮开始出现和发展。国家危亡,近代的工业文明、政治文明以及新的大国的崛起,惊醒了一批有识之士,他们开始思考中西方的不同与差距,逐步认识到西方制度的先进性,积极主张用民主法治拯救中华民族,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认识到清政府的专制制度,要求中国变革法律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涨。因此,先进的知识分子纷纷走出国门向西方学习先进制度,尤其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回国后强烈要求中国政治制度变革。

三、民初法律家群体的基本特征

(一)年龄和性别结构

1.法律家的年龄结构。对民初法律家的年龄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突出的特点(见表1)。

表1 179名法律家的年龄分布情况表

表1表明,法律家数量最多的年龄范围是25-44岁(1915年),达到129人,占总数的72%;而45岁以上的只有18人。此统计足见这一群体年龄较轻。分析其主要原因:这是中国第一批已成规模的法律家群体,且这些法律家们大多有海外留学经历。179名法律家,其中144人有海外留学经历,占总数的80%。“甲午以降,特别是清末新政以后,法政人才日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海外留学的主要专业也转向法政。”于是,一批年龄较轻的留学生选择法政专业,并在获得学位之后立即回国服务,这样就产生了一批年轻的法律家。“如此特定的历史背景,为近代法律家群体的渐次形成和发展壮大奠定了深厚的条件。”

2.法律家的性别结构。性别结构是我们研究政治开明程度的一个依据。179名法律家,仅有两名女性,分别出生于1890年、1891年。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社会风气逐渐开化,在全国留学生总数不多的情况下,这实数难能可贵。女性法律家的出现对民国时期女子参政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开了女子从事法律专业的先河,是民国后期女性法律家大增的前奏。

(二)籍贯区域分布和海外留学经历

1.法律家的籍贯区域分布。考察179名法律家的籍贯,我们可以发现,数量最多的是浙江、广东、湖南、江苏四省,共有96人,占总人数的53.6%;其次是福建、湖北、安徽。从表2可以看出,虽全国绝大多数区域均出法律家,但其他地区人数极少,足见法律家籍贯分布极不平衡。

表2 179名法律家的籍贯区域分布情况表

分析其主要原因:浙、广、苏三省均沿海地区,经济繁荣,用于教育文化事业上的经费自然大大高于其他地区。另外沿海地区的中西方文化交流较多,在西方文化潮流的推动下,沿海地区的教育文化事业发展较快。

2.法律家的海外留学经历。在179名法律家中,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有144名,占总人数的80.4%。表3表明,144名留学法律家中,有101名留学日本,占留学生总数的70.1%,排第一位。留学美国的22名,占总数的15.3%,留学英、法两国的分别10名,占总数的6.9%。(见表3)

表3 144名有留学经历的法律家留学的国别分布表

这一状况表明,留学日本是当时的留学潮流。而清末的法制改革是导致大量学生留日学法的主要原因。“中国知识界的眼光也开始瞄向以西方为模范变法图强获得成功的日本,尤其是1894年甲午战争中国的惨败,极大地刺激了中国政界与学界,人们开始认真考虑和渴望了解日本学习西方的经验,包括变法方面的成功经验。”“随后,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个人自费等各种方式向日本派出留学生的活动愈演愈烈,至1905年、1906 年两年达到高潮。”②特殊的时代背景影响了留学的国别选择,也使中国近代的法制化进程深深地打上了日本法制的烙印。这些有留日经历的法律家们在晚清的宪政运动和北洋政府以及国民党政府时期成为政治舞台和法制近代化的中坚力量。

(三)法律家群体的思想特征

法律家群体是民国初期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它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受到民国动荡的政治形势和严酷的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一群体的法律思想呈现出开放、多元、复杂的特征,具有强烈的参政意识,重视宪政理论的研究。他们运用西方的法治理论来改造中国法制现实。③他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且对西方的制度和历史十分了解,因此,他们成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民国法律的制定者、解释者和批判者。而且,还是近代法律教育的奠基者和近代法学学科的构建者。他们制定了一大批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立法、执法、政务活动及其成就,在促进中国由传统社会向近代法治社会的转变中,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对当时及此后的政局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四、民初法律家群体的角色意义

法律家群体的出现,对于中国近代的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法律家有以学术研究为主的,有投身于司法实践的,还有投身于政务活动的。他们“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或著书立说,或投身现实,或兴办学校,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司法改革、法律发展和中国近代法学体系的创建”。在推动近代中国法制转型的进程中民初法律家群体扮演着他们独特的角色。他们是“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近代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近代法律制度的解释者”,“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者”,“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者”。④

作为“近代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民初法律家或翻译西方法律文化,或创办法律刊物,或出版自己的专著等等,他们采用各种方式向大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常识,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作为“近代法律制度的制定者”,民初法律家们在立法活动中,身体力行,积极参与,以自身法律知识和观念为民国的法制创建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作为“近代法律制度的解释者”,深受西方文化熏陶的法律家们面对的是对法律知识完全陌生的民众,每出新法律,他们都会对难懂的部分进行解释说明,“为现代法治与近代中国之间架起了一座座理解之桥。”作为“近代法学教育的奠基者”,一部分法律家担任高校教师,从事法律教育,构成了民国法律教育的主要师资源泉,大力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发展。作为“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者”,民初法律家们,立足本土,借鉴西方,逐渐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学科体系,但由于中国政治的影响,艰难前行。

注 释:

①司法部研究所研究员,著名律师韩秀桃博士.略论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法律思想[A].安徽大学法律评论[C].2004.

②何勤华.法科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J].法学论坛,2004,(06).

③④韩秀桃.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J].榆林学院学报,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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