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反腐高压催生问题官员“自首效应”

2018-11-05薛万博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监察机关投案交代

薛万博

2018年9月15日的《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浙江省象山县公路管理段有七人相继到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创下了一个案子主动投案的人数之最。

问题官员投案自首风潮始于2018年下半年——7月31日,已退休半年的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投案自首,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接下来的八天内,又有河北省邯郸原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王社群和河南省焦作市原副市长魏超杰主动投案。此后,投案自首的问题官员持续增加。如今,在纪检监察部门发布的官员被查通报中,“投案自首”已成为一个高频词。

在问题官员纷纷选择投案自首的同时,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引起舆论的关注与热议。

为何问题官员开始纷纷投案自首呢?

“我们党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教育挽救干部;对待犯了错误的干部,也历来反对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而是既看事实,又看态度。”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分析评价,“投案自首,折射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及取得的卓著成效对违纪违法者形成的强大震慑。”

有一组数据为证:2017年,中央纪委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有5.7万名党员主动向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问题,而2015年仅有5400余人。一年间增长10倍,这是中央反腐败压力传导的结果,也再次证明反腐败斗争在向纵深推进,反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

党的十九大以来,正风肃纪、反腐惩恶、高压严打的势头更是有增无减,让许多等待观望的问题官员打消了“赌一把”的念头。2018年3月,《监察法》正式颁布施行,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促使很多“有问题”的监察对象认清形势,主动交代,真诚悔过。

“我的家人有在煤矿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018年7月底,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一名非党员公职人员主动来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情况。此前不久,黑龙江省纪委监委下发《关于清理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规投资入股煤矿企业工作意见》,对全省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规参与煤矿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限期主动退出经营,在相关地方和相关领域引起震动。

“近期投案自首的官员增多,说明从严治党、从严治权的威慑力发挥出来了。”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巡视、回头看等制度的健全,把预防权力腐败的网越织越密、越织越细,“原来一些人有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现在发现逃脱党纪国法惩处的难度比较大”。

同时,竹立家分析认为,今后将形成一种“自首效应”,违纪官员自首的情形会越来越多:“一些贪腐官员看到这些案例后会认真思考,与其忐忑不安、睡不好觉吃不好饭,还不如主动自首。”

2018年9月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8》称,“2018年的‘打虎看点多”。其中,一大看点在于,许多违纪官员选择投案自首,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之下,一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向组织投案自首,主动交代问题。

什么样的情形属于“投案自首”?

自动投案和自首的定义是不同的,认定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18年8月1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一篇“回复选登”,介绍了“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

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但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对自动投案做了限定: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此外,异地投案、委托他人投案,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也应被视为投案。

但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也就是说,如果只投案而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不能构成自首。可见,投案和自首在概念上是不同的。

“主动或者不主动交代,真交代或者假交代,在查处上都会区别对待。对于‘丢卒保车‘转移视线,甚至捏造事实‘假投案的,更要查明事实,并且从严从重惩处。如此,才能给清醒者以鼓励,给迷途者以警醒。”廣东省四会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2018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一起案件:2018年年初,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布了《关于敦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通告》后,吉首市水利局副局长李某某在妻子的陪伴下,带着40万元违纪违法款到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大厅自首。而在此之前,他已经一笔笔仔细梳理了自己的问题,自首时交代得清楚彻底。这可以说是问题官员投案自首的“正确姿势”!

抗拒从严、坦白从宽。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主动交代问题”“自动投案”都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或者从宽处罚。

从党纪来看,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这里的“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从国法来说,《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嫌犯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可以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曾给出解释,从宽处罚的建议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免除处罚”,是指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判处刑罚。

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例是,湖南“首虎”童名谦就曾因“具有自首情节”而被从轻处罚。按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童名谦犯了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规定,此类情形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按照最后的判决书,童名谦“具有自首情节,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且系初犯、偶犯”,最终童名谦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童名谦已于2018年6月出狱。

当然,很少有官员一开始就心甘情愿去投案自首,大多经历了激烈复杂的心理斗争,官方也曾通报过一些他们纠结挣扎的过程。《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文分析问题官员从心存侥幸“负隅顽抗”到主动投案交代问题背后的心路历程,其举例的江西省宜黄县一名党员干部的想法很有代表性:“看着身边的熟人一个接一个被‘揪出来,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心中一天比一天焦虑。纸是包不住火的,逃避不是办法,迟早有一天得面对。与其每天担惊受怕,最后被别人告发,不如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发落。”

正如《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文章《切勿错失机会 尽快投案自首》所指出的:对走入歧途的人员而言,迷途知返才能重归正道。只要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就为时不晚。

猜你喜欢

监察机关投案交代
快过关了
主动投案的算法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之刑事证据能力问题研究
论地方人大如何开展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信访中涉法涉诉问题研究
给我个交代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院刑事公诉权能的规范与保障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投案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
交代
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