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思考

2018-11-03

时代金融 2018年27期
关键词:混业监管金融

刘 茜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在金融创新的大环境下,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的金融工具和衍生产品,互联网金融就在此时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从2005年出现知道如今,发展迅速且广泛,成为“风口上的猪”。快速发展的事物总是会存在一些扭曲,互联网金融也不除外,极高的发展速度给其带来了不稳定的风险和不规范的操作。就P2P网贷来说,在2014年这一年间,P2P网络运营平台中累计的问题平台数量从100家左右增加到1498家。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层出不穷,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但是由于经验不足,问题平台层出不穷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及时的解决,所以目前一个良好的的金融监管方案是我国就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挑战。

二、文献综述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内外目前形成如下的一些见解:

陆岷峰和葛和平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重构的思考—基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分析》一文中通过建立模型来验证,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下,混业经营优于分业经营。

王玉卓等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走向》中指出应该健全法律并协调好各个金融监管主体的关系。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与传统金融监管比较》中,年志远等指出金融监管有三个目标,分别为维持金融安全、防止垄断、保护存款人的债券利益。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相比于传统的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了不少新的挑战,在加上其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笔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总结出以下几个主要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不严谨

传统金融监管更侧重于对信用风险和高杠杆风险,并致力于减少和纠正人性的有限理性和机会成本。它对监管对象的要求较高,投资者和消费者的素质比较高。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由于它的成本低廉和手续简单才短时间就得到了民众的青睐。所以,相比于传统金融,在基于理性人的假设下,互联网金融具有更高的信用风险和杠杆风险。交易参与者会利用新奇的套利手段以及目前互联网市场的不稳定来打擦边球,进而实现“一本万利”的目的。

(二)相关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作为个新近冒出来的词,虽然已经得到政府的重视,但是,由于它的迅速发展,政府在还未摸清头绪之前又紧接着遇见一大堆的问题,再加上修改法案并实施的时滞性,政府尚且无力顾及法律的建立。可正是由于这样,在对问题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的时候,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导致监管实际上名存实亡。互联网金融监管本身陷入恶性循环中,出现“越监管,问题越多越严重”的现象。

(三)自律组织手腕的不强硬

前面就说过,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和杠杆风险很大,对于屡见不鲜的“擦边球”行为,除了要加大上述所说的政府方面的金融监管之外,还需要交易者的自律和自律组织的监督。很明显,目前自律组织的力量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四)监管主体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监管组织结构是“一行三会”,分别为中国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虽然这四者的大体管辖方向已经明确,但在如今边缘化金融产品的日新月异,快速更新换代中,有许多“灰色地带”的出现,进而导致监管主体权利的不明确。当然,各方对义务的划分也存在不小的分歧。

四、外国金融监管的成功案例

相比于刚进入互联网金融经济环境的中国,欧美各国早已在几十年前涉足互联网金融,并且目前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并初步见效。以美国为例,它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监管手段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克林顿政府于1999年上交监督管理绿皮书,初步形成了金融服务的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解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上的界限,了结了长达66年的金融业务历史,形成了混业运营的新时代。2012年,奥巴马政府签订了JOBS法案,该法案以小企业融资便当“资本市场监管自由化”为切入点,旨在通过放松外部金融监管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为它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量化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机构同业评级制度正式颁布于1979年,这个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项目:流动性(Liquidity)、盈利性(Earning)、资产质量(Assets quality)、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管理能力(Management)。

(三)混业监管

在2008年的金融大危机爆发之后,美国实现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从原来采用七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转化为FRS统领的金融监管体系。

以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举例,它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监管手段主要有如下特点:

1.存小异求大同。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对整个欧盟区域制订了统一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它也允许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进行小范围内的改动。

2.联动效应。欧盟允许在其成员国内继续维持“单一执照”的作风,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业务的许可意味着所有成员国业务的许可。

3.混业经营。1998年是英国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一个转折点。英国本来的监管机构包括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其中,财政局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金融监管法律框架,英格兰银行则是为了维持货币的政策稳定和金融稳定,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由金融服务局来负责。但是这样的划分会造成金融法律制定、金融稳定维持和对银行业等的监管这三者的脱节。最终,经过大刀阔斧的改革之后,英国的金融监管结构如下图:

图1 改革后的英国金融监管体系

4.行业自律。2011 年,英国的 Zopa、RateSetter、Funding Circle联合成立了P2P金融协会,协会还规定了行业行为准则。通过加强对自身坏账率和信贷状况的披露和专业机构独立审计的规范等,进一步维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和进行风险控制。

对以上的两个成功案例进行分析:虽然上述两个国家在一些方面还是存在明显的差异,譬如美国形成了以FRS为主的混业监管体系,而英国则是在英格兰银行下设了PRA,又在PRA下面设立了进行微观层面的监管,另外还设立了单独的FCA。但是两者的监管体系建成思路基本相同。首先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具体措施包括设立一些机构等,此次要完善法律体系,最后要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加大它的管理强度。

五、在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向

(一)实现分权制度和混业经营

首先,混业经营不意味着就不应该实行分权制度。虽然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性比较强,但是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产品从一开始就是混合化的产品。如果此时,还像对传统的金融产品那样对它进行功能区分并实行分业监管,会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而且还可能得不到预计的效果。而混业经营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当然,也要明确“一行三会”这四个机构的具体职责。所以私以为可以采取如下的混业监管模式。以中国银行为主,金融监管局对中国银行给予指导、但不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在中国银行下,仍然保留三个监督委员会,同时设立一个机构,专门处理目前横在三个委员会之间的交叉项目。而后,三个委员会逐渐转变成综合性的部门。但是具体的管辖范围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超出其管辖领域的,移交上级机构。以保监会为例,当涉及到商业银行的偷税行为时,移交给银监会,中国银行和证监会可以对其所做的决定可以有异议并给予否决。另外还有一个独立于这个小体系之外的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这个系统的运作。

图2 初步设想下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二)健全法律体系

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并且时刻保持警惕,做好经常增加条款对新出现的套利机会进行遏制的准备如规范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

也可以借鉴美国提出的量化风险体系,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的识别和研究,同时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做到从风险产生到风险消除整个过程全方位的监管。

(三)设立自律性组织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知道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意图。2016年3月27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与此同时,协会还计划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并建立模型。

(四)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现今许多由于P2P网贷带来的问题都是由于市场准入机制的不完善,而说到底,是我国目前不成熟的信用监管体系和过分膨胀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之间的矛盾。再加上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通常是事后监管,为了改变现在的被动状态,我们需要加强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严格限制高风险投机套利者的进入。

六、结语

作为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力量,互联网金融对金融市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所以为了维持并促进金融市场的高效、安全运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做到尽善尽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双管齐下,无疑会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我们应该在借鉴英美国家的同时,针对我们独有的“一行三会”等现状,走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之路。

猜你喜欢

混业监管金融
对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问题的思考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服务法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综述
区域音乐视野下的“混业创作模式”创作研究
监管
P2P金融解读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
金融扶贫实践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