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异缺损性家庭与离婚法建设
2018-11-02李靖
李 靖
(1.西安体育学院科研处,西安 710068;2.西安交通大学,西安 710049)
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直接经历和体验着家庭,家庭亦随着社会的复杂及多元化,变得更加脆弱和不稳定,缺损性家庭比例不断上升,缺损性家庭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失去家的庇护,人会沦为流离失所的存在,家道衰落必然会导致人性乖戾,不能不说是人类文明的重大缺陷。本文详尽分析了离异缺损性家庭的现状、问题及成因,以马克思主义的家庭和人性理论为指导,借鉴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系统论的相关理论,从离婚法建设角度探讨挽救家庭危机和缺损的技术和社会生态。
一、近四十年中国离婚法的变迁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要素,离婚意味着家庭由完整解体为缺损,对社会、家族及个人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了解离婚的相关法律变迁对促进离婚法的完善具有积极而深远的社会意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年间,中国离婚法变迁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起步阶段。1978—1980年,经过激烈的讨论,“感情破裂论”确定为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法定原则,离婚取决于夫妻的感情基础,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无法弥补,经过一定的调解,婚姻仍然无法挽回,应准予离婚。改革开发初期,人们长期被封闭、禁锢的意识、思想、情感及行为,找到了较为有效的发泄渠道,个性张扬明显,体现为家庭关系的急速变化,离婚率大幅提高。
第二,发展阶段。到2000年,随着经济社会经过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人们共同的选择是个体独立自主理念提升,婚姻崇尚以爱情为基础,家庭生活追求高质量。在婚恋观上利己主义抬头,婚外情、重婚纳妾、非婚同居等滋生蔓延,家庭问题及矛盾突出。由此,促成1980年《婚姻法》的三个重要司法解释,具体明确夫妻感情破裂的十四种情形,推动了离婚司法审判的进步。
第三,繁荣阶段。2001年至今,离婚原则继续坚持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基本依据。同时,规定了若干类具体情形,补充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扩展了生活困难帮扶范围及离婚损害赔偿和探视子女的权利。
二、中国离异缺损性家庭的现状
(一)中国婚姻人口数据分析
1.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2002年,中国粗离婚率仅有0.90‰;2003年达到1.05‰;到2010年突破2‰;2015年粗离婚率为2.8‰,是2002年的3倍多(见下页表)。
2.2017年中国离婚人数达860万,意味着全年有430万对夫妻离异,平均每天将近12 000个家庭分崩离析,将近两万名子女面对父母离异,2017年上海离婚人数首次超过结婚人数。
(二)离异缺损性家庭增多的社会原因
1.社会家庭亲和力弱化。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提升,经济的发展,职业和地域流动频繁,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多元和开放,因两地分居、人口迀移导致亲子关系、夫妻关系、亲戚关系等家庭亲和力减弱。加之,生育率下降及独生子女政策,由三人家庭成为家庭的主流,独立承担生活与养育子女的任务与责任,小家庭与大家族的联系与交流减少,家族的亲和力减弱,小家庭一旦发生矛盾与纠纷,很难得到家族有力的帮助,夫妻感情矛盾激化的风险增加,导致离婚率上升。
2.婚姻家庭观念多元。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人们的意识、思维、价值观、信念等不同程度地多元,对于低质量、高稳定的“维持式”婚姻已不再满足,注重感情的融合,志趣的相投,生活的幸福是青年夫妻双方更为崇尚的选择。1980年婚姻法确立情感破裂的离婚原则,民众对于离婚的态度演变为既有否定,又有理解和肯定,而不再是过去的全面否定。对离婚行为从鄙视、厌恶、到宽容理解,离婚完全成为个人私事,不再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制约。
中国2000—2015年离婚率
3.离婚立法与家庭缺损。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是在1950年,在1953年,具有千年文明的中华大地出现了首次离婚井喷,受理家庭离婚案件达117万件。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首次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1980年,1981年离婚绝对数较1980年增加4.8万件,一年时间离婚增长率达14.1%。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施行,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上升了3.7万对;简化了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当年的离婚绝对数字就达到133.1万对,2004年离婚绝对数为166.5万对,2005年离婚绝对数已经达到178万对,两年间增长了近45万对。
4.女性地位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社会在各个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得到了极大程度的解放,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半边天”。妇女的自我意识、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大幅增强与提高,女性挑战“女主内,男主外”的理念与要求日益强烈,明显地表现在意识、语言、行为。而男性对于两性性别关系的重新建构并没有充分的心理与行为准备,夫妻独立角色意识与行为的提升,导致夫妻矛盾出现的频率和程度不断升级,导致离婚率的增高。
5.居民化进程加快。城镇化、城市化让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人变为居民人,两地分居导致农民工道德观念、婚姻观念快速变化,农村出现大量孤寡老人和留守妇女、儿童,距离、理念、情感、金钱及社会诱惑等,势必会提高高离婚风险,对城市离婚率的持续走高起到推波助澜的强化作用。
6.独生子女婚姻风险。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大多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自我管理水平低,独立生活能力弱,家政技能不足,对待婚姻也比较随性,处理家庭关系和夫妻矛盾简单直接,对婚姻家庭纠纷缺乏理性思考。如果没有很好地调节环节辅助,80后人群具有高离婚率的潜在危险。
(三)离异缺损性家庭增多的个人原因
1.婚内出轨。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比例占50%。现代通讯发达,男女性的社交群体更多,可以接触异性的群体也更多。并且现在社会部分男女性比较崇尚物质,容易受到诱惑从而出轨,尤其是全职妈妈、农村留守妇女和IT男出轨最高。
2.家庭暴力。家暴对家庭而言,既难以启齿,又经受着长期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灵上的折磨,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伤害,很多家庭以“忍、让”为上,在情感与道德无奈、家庭支离破碎、名存实亡的情况下走上司法解决程序,司法部门不经过多次的协调,亦难以解决,这段悲痛的婚姻史给未来家庭及子女会带来无比持久的伤害。
3.婚恋观念。随着社会的改变,年轻一代的婚恋观念可以发生了很大改变,部分人对于“快速”婚姻,闪婚的婚恋观并不排斥。
4.婆媳不睦。中国婆媳关系历来都是中国家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男人而言,如果妈和媳妇都能相向而行,以男人为中心,关系处理起来要容易一些;若向背而行,则问题多多;婆媳关系不和是家庭的重要矛盾之一。
5.利益取向。最时尚的两个词——离婚、买房。趋利避害是人性所在,无须过度地指责。所以,有些人想通过离婚规避高首付,并能享受支持刚需购房的利率优惠。
三、离异缺损性家庭的社会负面效应
第一,离异缺损性家庭女性生活贫困化。离异缺损性家庭丧失了赖依生存的家庭经济支持,社会资本和可利用的收入不足完整家庭的50%,原有完整家庭的经济资源再无法获得。调查显示,缺损家庭尤其女性,生活压力明显增大,83.8%单亲母亲与子女共同生活,65.1%单亲母亲家庭住房低于城市的人均面积。在被调查单亲母亲的597个家庭中,有332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占调查总数的56%。
第二,离异缺损性家庭与子女身心健康。离婚不是个人行为,婚姻的社会属性或本质决定离婚不仅会给夫妻双方自身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未成年子女在心理、生理、行为、社会适应、健康成长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会更大,离婚是威胁儿童的最严重和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跟踪调查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学业、健康、心理、行为、婚恋观念、人际关系等方面影响很大。研究显示,受父母的离婚阴影的影响,子女婚姻变动的危险加大,往往会出现代际相传。离异缺损性家庭的子女容易形成胆小、自卑、嫉妒、多疑、抑郁、憎恨、易怒、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心理状态比正常家庭同龄儿童差,在离异缺损性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比完整家庭中长大女孩的可能性高5倍,离婚率高两倍。
第三,离异缺损性家庭子女犯罪。美国心理学家索克说,对未成年孩子而言,由于缺乏父母共同给予完整而又温馨的爱,父母的离婚带给孩子带来无比严重的创伤。离婚率升髙与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持续上升密切相关。研宄表明,离婚率越高,非正式和正式社会控制程度越低,犯罪率越高,离异缺损家庭的少年罪犯监禁率是完整家庭的12倍。调查未成年刑事案件发现,来自继亲家庭的少年犯占总数的6.3%,来自单亲家庭的占总数的26.4%,总计为32.7%。对100名少年犯调查,来自单亲家庭的为7%,父母离异家庭的为29%,总计为36%。
第四,高离异家庭与公众婚姻理念。家庭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要素,婚姻家庭的幸福与否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当婚姻不再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标,婚姻前景不可预知性增加,婚姻家庭的神圣性和吸引力就会降低,更多的人选择留在婚姻殿堂之外,导致非婚同居与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在离婚成为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社会里,不幸福的婚姻会变得更多,自然有更多不幸福的婚姻以离婚告终。由于人们对婚姻的持久与向往的预期下降,导致人们更不愿意把自己的时间、资源、梦想以及始终如一的承诺投入在婚姻之中,对婚姻会做出不乐观的判断,进入恶性循环的婚姻,婚姻不幸福程度提高,结婚率下降。
四、我国离婚调解制度
离婚调解是当事人在足智多谋的中立的第三人调解与帮助下,求同存异,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基础上达成双方认可协议的过程,既是当事人自我决定自己生活的管理过程,也是解决冲突的过程。
(一)离婚调解制度的优点
1.离婚调解能有效控制夫妻双方感情。调解是在非激烈对抗环境中进行的,有利于消除双方感情上的对立,以相互谅解为本意,尊重当事人意志,使双方的情绪处于较为平和状态,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从而使矛盾得到化解,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有效降低离婚率。
2.离婚调解更为公平公正。调解可以使自己理性地思考、自己合理性的主张及合法性建议,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在法律依据和道德规范内提供准确真实的证据,在气氛平和、友好分手的环境中,进一步寻找对双方来说都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实质性正义与公平。
3.调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离婚调解减少了愤怒和敌意,有利于平息激烈争论,充分体现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切实保障和满足子女和自己的实际需求。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为重的前提下,通过法官、亲友等第三方的调解,提升自己对未来婚姻的信心,最大限度地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二)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缺陷
我国尚没有成立专门的离婚调解组织——家事裁判庭,缺乏包括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服务,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抚慰当事人的痛苦,对法官的选择应有较强的婚姻责任观念,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等素养。
(三)对完善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立法建议
1.离婚诉讼中增加和解期限。在离婚诉讼受理后,增加法定的离婚和解程序,给当事人充足的离婚考虑期,通过情绪的平复、问题事件的处理、甜美生活的回忆、自身缺点的反省、家庭事务的艰难等,可有效避免草率离婚。法国规定离婚必须进行和解,和解是强制性步骤。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为夫妻双方指定不超过3个月的和解期限。
2.实行调解与审判分离,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设置独立编制的“家事法庭”,规定3个月的调解期冷静期,将离婚纠纷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积极探索在诉讼中引入心理疏导,解开离婚当事人的心结,化解矛盾,柳暗花明,有效降低离婚率,增加社会和谐度,提升健康家庭及社会水平。
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与主题。2017年我国离婚缺损性家庭达到430万,个别城市离婚人数首次超过结婚人数。这是一个可怕的信号,将给健康中国建设带来严重的可持续问题,必须引起政府、社会及公民的高度关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坚持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为指导思想,并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保护功能及维护婚姻家庭的功能,推进离婚法建设,确保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