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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标准与评价机制探索

2018-11-01刘雪萍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经济法创新创业

摘 要:为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新常态,各大院校的《经济法》教学需要作出相应的改革,以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本文主要从教学标准与评价机制两个角度对《经济法》改革做出分析,从教学标准角度提出了法律与专业契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全新的教学标准;从评价机制角度提出了立体化学科评价方式,以考察人才是否符合综合性、创新性的标准。

关键词:《经济法》;立体化评价机制;教学标准;创新创业

在经济新常态模式下,国家既需要创新型人才,各大高校也将培养人才的方向落实为创新创业型人才。随着教育目标的改变,教学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从目前各大高校的教学现状来看,很多经管类院校都开设了《经济法》的课程,为学生普及许多与未来创业相关的经济法知识,提高人才的法律素养。在新的教育模式之下,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显然不符合人才培养目标,许多院校也急需要建立起科学的教学标准与高效的评价机制,以提升课程教学的质量。

一、《经济法》教学现状分析

(一)教学观念比较落后

在传统的《经济法》课堂当中,教师以帮助学生成功就业为导向开展教学活动,这使得《经济法》的教学更加具有功利性,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帮助学生顺利通过各种资格考试而进行的教学。比如会计专业需要考从业资格证,需要涉及经济法的内容。税务审计专业学生也需要考注税,同样也涉及经济法的相关理念,许多教师则是以帮助学生通过考试为最终教学目标。

在经济新常态发展下,教育部门对各大院校人才培养不仅仅限于帮助学生就业,而是促进他们的创业,激发学生的创新活力,减轻学生在未来创业路上的法律阻碍。因而如今的《经济法》教学不能再以应试教育为目的,而需要以人才未来发展为导向。比如在传统的经济法课堂中,许多学生只会简单地背诵法条,应付考试中的选择题,而在创业中真正碰到了需要适用法律条款的场合,许多学生不知道如何选择条款,失去了前进的大方向。还有的学生在未来的创业过程中,将课堂所学内容完全抛在脑后,不会运用法律知识规避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重重隐患。

(二)教学内容过于宽泛

《经济法》是国家对商品经济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其中包含的《劳动法》《竞争法》《消费者法》等囊括了市场经济中消费者、企业、政府、個体等不同的主体角色,可以说《经济法》的内容繁多复杂。其中根据法律调整市场发展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将《经济法》的组成细分为以下几类:①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公司法》《破产法》等;②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法》等法律;③规范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④程序性法律:《民诉法》《刑诉法》《仲裁法》。由此可见,在该课程中既包括了实体法律规定,也包括程序性的法律规定,这对于经管专业的学生来说比较晦涩难懂,很难在短暂的一学期课程中完全掌握。

以上课程的繁多复杂也为教师教学带来了如下难题:①课时有限,教师无法完成大量的课程。许多教师无法按照大纲要求,细化讲解《经济法》中所包含的所有法律条款,无法做到授课的全面性;②教学缺乏针对性。不同创业的学生未来创业方向也有所差异,而教师采用千篇一律教学方法让课程内容显得比较单一,不利于学生未来的发展;③缺少衔接。在《经济法》课堂中学生所学习的知识只要运用到专业中,帮助学生解决经济领域的问题,才能说明学生消化吸收了这些知识点,但显然目前许多学校的《经济法》课程都达不到这样的效果。

(三)教学评价缺乏科学

评价方式不科学主要表现在评价内容和手段单一化。许多院校只采用考试的方式,以最终成绩来衡量课程开展的成果,这种评价机制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同时还可能造成评价的不科学。仅仅凭借最终的考试来判断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因为考试内容的有限性,教师可能无法发现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教师动态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对教学的改进无法发挥作用,同时这种评价机制不能让学生信服。因而当下需要改变这种单一化的评价模式,增强评价的立体型、全面性,能够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衡量学生的学习成果,给出最公平的评价。

二、《经济法》教学标准探索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经济法》教学还存在着种种的问题,教学方式仍然比较落后,究其原因在于课程教学缺乏标准,导致教师在教学中无从下手,出现教学盲目的现象。在设立教学标准时,应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将专业与法律相结合为目标,设立综合性、科学化的标准,使教学工作有章可循。

(一)教学内容与专业方向高度贴合

《经济法》课程内容较多,经济法领域又可以分为劳动法、票据法、环保法等不同的法律条款,目前许多高校为经济法设计的课时数量为48课时,无疑是加重了教师和学生的负担。如若48小时讲完所有的法律条款,可想而知教学并不会很深入,因而有必要针对学生专业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不同,有目的地选取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深入讲解。比如对于国贸类专业的学生,这部分学生未来创业中很可能涉及到合同签订、资产抵押、票据支付等活动,相应的应多普及《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的专业法律条款,使其明白什么是有效合同、如何实现财产抵押担保等。除此以外,与其它专业学生不同,该专业学生很可能在未来工作中从事国际性贸易,其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国际贸易专业术语,因而还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该部分知识的教学,以满足学生未来发展的需求。

除了在课堂教学中授课内容应具有针对性,贴合学生专业度之外。学校还可以开设许多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未来自己创业需求,选择相应的法律制度学习。比如绝大多数学生希望日后能够创立小微企业,此时教师可以围绕小微企业这个主题开设为期三周的选修课程,其中会涉及到企业运作中需要依据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以及国家之于小微企业扶持的法律性政策规定,使学生的学习更加全面化。再比如有的学生希望日后创立科技型的企业,因而教师在讲解企业运作所通用的法律时候,还需要着重讲解《竞争法》中的保密义务,因为科技型企业多涉及到技术的知识产权,教师还可以辅助讲解一些知识产权法相关知识,使教学更加系统。

(二)理论教学与实践探索紧密结合

《经济法》课程中涵盖了多部法律条款,内容繁多复杂,其中《劳动法》《消费者法》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内容也比较通俗易懂,学生学习起来比较轻松。而《银行法》《土地法规》学生接触不多,因而不易理解教师的理论讲解。此时需要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最常见的是案例分析方法,教师通过案例讲解的方式让学生了解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以及什么样的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哪一条法律条款,增强了理论实质的实践运用。比如教师以成立公司为例,安排学生分组讨论公司成立需要具备哪些的条件?这要求学生掌握股份制、有限制公司成立的不同条件?是否需要注册资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三会的人选如何制定?等等,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思考实际的问题。通常在一个案例中,教师喜欢将本节课关键性知识点都融入案例分析之中,借助案例的作用帮助学生回顾掌握所有的知识点。这是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解决了学生无法时刻接触真实案例的弊端。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应尽可能选择生活中已经判决的案例,或者尽可能编写贴近实际的案例,提高案例的价值。

(三)信息技术与教学实践有效融合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经济法》的教学实践也应有所突破。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时,重要教学点帮助学生在课堂与实践中搭建桥梁,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年来,翻转课堂是许多学校使用比较多的教学模式,能够减轻学生的课程负担,成为需要推广的一种教学手段。比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的知识点教学中,教师可以提前录制好小视频,将不正当竞争的四种行为以文字配图片的方式展示在视频中,短短15分钟的小视频足以让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知识点的教学,在课堂授课中教师则可以一带而过,节省了许多时间。还有的教师自己建立了公众号,定期向学生推送经典案例,以及一些庭审的录像,供学生学习,增强学生的实践性。

三、《经济法》立体化评价机制的建立

如今各大高校所培养的应是理论与实践能力俱佳的专业性人才,未来可以为祖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贡献自己的力量,因而对课程的评价机制也应适当调整,以符合人才评价的标准。

(一)考评主体专业化

考評主体专业化指的是评价主体不仅包括《经济法》专业的教师,还需要包括经管学院专业学者、学生自己。《经济法》的专业教师至少应从事该学科教学活动满三年,了解《经济法》课程所涉及的各部门法律条款,主要考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经管学院的专业教师,主要考评的是学生对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期,以及能否有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学生自评主要针对课堂中回答问题频率、参与课堂活动积极性等做出评价。综合以上三方主体的评价结果,最终得出该学生《经济法》课程的评价。

(二)考评内容多样化

考评内容多样化主要针对传统单一试卷考核的方式提出的新要求,即对《经济法》学科的考评不一定采用考试的方法,也可以运用“模拟法庭”一类的实践性活动来检验学生的实践成果。比如在某次考核中,教师将学生分成5个小组,每个小组又分成原告、被告、法官、书记员等不同角色,开展模拟法庭。教师为学生布置的案例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即A在入职B公司的时候签订了保密协定,双方约定离职后两年内,A需要履行保密义务。A在2015年离开B单位,在2016年入职C单位,并且运用自己在B公司所学习的专利技术为C公司开发了许多产品,为C公司打开了消费市场,此时B公司向法院起诉A未履行保密义务,要求A赔偿损失。围绕该案例,原被告进行调查取证,组织辩论语言,法官需要根据证据、辩论情况作出判决,教师则根据每位同学的表现打分。

以“模拟法庭”的方式,每位学生都参与到活动中,同时教师所布置的案例也是学生在今后创业或者就业中很可能会出现的情况。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创业中的侵权行为、方式在不断增多并且隐蔽性比较强,在这次模拟法庭中学生们需要理解《保密协议》所约束的内容,何为专利侵权等知识点,从而判断A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或者侵权。

(三)考评要素全面性

在《经济法》考评中,许多院校习惯用单一的理论考评方式,以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判断最终的学习情况。在立体化考评机制中,这种评价方式应有所改变。学生不仅需要掌握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将这些法律知识运用于经济实践之中,因而考评应包含理论与实践两大要素。

对于理论知识的考评,仍然可以沿用传统的纸质化试卷考评方式,通过多次考试来综合衡量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实践考评可以是通过模拟法庭判断学生对知识点掌握情况,也可以是通过企业实习等社会实践来检验学习成果。理论和实践的得分综合计算,作为学生最终的《经济法》成绩,以保证考评的公平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以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为导向的教学中,各大院校的《经济法》课程设计应偏向于法律性,以专业性与法律性结合为教学的目标导向,以培养理论与实践能力兼具的综合型人才作为课程评价的重要准则,为祖国经济发展输送大批优秀的青年人才。

参考文献:

[1]杨秋明.应用技术型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科教导刊,2015,(11下).

[2]李玲.应用型本科院校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改革的思考[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3,(5).

[3]荣凤英.经济法课程改革探讨[J].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8).

作者简介:

刘雪萍(1984~),女,湖北襄阳人,管理学硕士,广州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系讲师,从事法学、管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广州工商学院2017年校级质量工程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B类(一般)“创新创业人才需求导向下《经济法》教学的反思与重构”(编号:ZL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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