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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

2018-11-01杨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合理性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逐渐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经济补偿金主要指的是,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为企业付出的劳动所做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但在补偿过程中如何做到合理就成了企业所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本文也将针对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进行相关的阐述。

关键词: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合理性

在时间的不断推移之下,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问题逐渐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经济补偿金主要指的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解除或者是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已破产,还是未破产,总之,只要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而言,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本文所指的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是,破产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由于某些原因,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并不完善,而这就导致了企业破产之后职工经济补偿没有实行同等的市民待遇。因此,如何让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显得十分合理,也就成了人们重点关注的话题。针对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本文将通过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特征、合同消灭形式及补偿条件的确定这两个方面对其进行相关的阐述。

1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特征

由于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与一般的经济补偿金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所以,针对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特征,本文将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阐述。一是,补偿主体的适格性。对于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而言,破产企业的职工是该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发放对象。这些劳动者主要包括有企业的合同制职工、非合同制的正式职工、临时性职工。此外,虽然有的劳动者在工作之前没有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在后续工作中与企业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类劳动者也视为企业职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一些劳动合同期满后仍在企业工作,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视为企业默认聘用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继续工作,也算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类劳动者当然的应视为企业职工,享受职工同等待遇。二是,解除关系的被动性。若破产企业职工想要领取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职工除了需要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之外,更重要的就是需要在企业宣告破产前,没有主动向企业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如果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企业职工已经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但因为某些原因企业还未批准同意就已经破产,这种情况下,破产企业清算组则有权代替企业同意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的职工就没有权利再要求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计发基数的工资性。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而言,我国在相应的劳动法规中规定的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主要是,想通过近一年的职工工资反映出职工在企业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而表现出职工的社会价值。由于企业经济补偿金不是生活补助金,所以无论职工的生活条件如何,相关人员在经济补偿金的给予上都需要以职工的工资额度为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合理性。基于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对于一些原本工资就偏低的职工,破产后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在计发基数上应适当提高才较为合理。

2合同消灭形式及补偿条件的确定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可以了解到,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消灭形式主要可分为两种。其分别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解除方法,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也是不同的。在绝大部分情况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区别是: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而企业破产大多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顺序清偿”,此規定为弱势群体微弱的补偿金提供了法律保障,职工为此也容易接受并理解企业的破产和法院受理破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企业破产时恰好发生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此情形应当参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这样才能使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显得更为合理。

3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破产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金逐渐得到了职工的高度重视,为了让破产企业职工所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具有合理性,就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需要不断的弥补我国劳动法规中存在的不足。

参考文献:

[1]陈杰.《企业破产法》中涉及劳动的疑难问题[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西部劳动法律论坛暨全国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0年年会论文汇编[C].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2010:6.

[2]李立坤.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职工安置实务探析[J].晟典律师评论,2005(02):57-72.

[3]于立,孟韬.国有企业“买断工龄”的问题与规范——以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为例[J].社会科学战线,2004(06):55-62.

作者简介:

杨玥(1990~ ),女,汉族,陕西府谷人,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法务会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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