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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证据

2018-11-01付茗烨唐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合法性

付茗烨 唐涛

摘 要:随着信息化的来临,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正在逐渐向着信息化和数字化迈进。同时电子证据的诞生给传统的证据制度带来更多的挑战。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备一定的依赖性、易破损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等。目前,由于大部分学者对于电子证据定位存在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并非是一个相对的独立体,而是属于现有证据类型的某一种或者是某几种,也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一个相对比较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不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任何一种,从而致使电子证据在定位方面存在诸多不同的意见。鉴于此,本文在电子证据的理论基础上,对其特征以及审查判断进行详细的阐述说明。

关键词:电子证据;合法性;视听资料

在当今社会的司法审判中,采集到的电子证据以其证明力的特殊性和直接性对司法人员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网络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电脑系统或资料库的攻击和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经济、刑事等犯罪。网络犯罪相对于传统犯罪而言它具有隐蔽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及巨大的危害性等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

现如今,世界各国早已迈进信息化时代的潮流。而电子证据是在电子技术出现以及不断发展之后,从而新兴的一种比较新型证据类型。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一系列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运用,从而致使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之中越来越依赖电子技术,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例如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办公等,同时也标志人们正式开启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新纪元。

目前,电子技术中的计算机技术已然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不可代替的工具手段,促使人们生产和生活更加快捷方便。但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些商务纠纷以及法律纠纷等也会涉及到电子技术相关内容,而电子技术自身的特殊性也导致这些纠纷解决起来相对比较困难。对于此,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积极沟通,并对电子证据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一)记载方式的特殊性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方式、磁性方式、光学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加以认识的方式所制造的信息,它通常以磁盘、光盘、ROM等磁性材料、光学材料、半导体材料为载体,传统证据多以纸张、物体为载体。

(二)电子证据具有易破环性、易复制性、易传播性

电子证棉包括的数据、声音、图像等,都是以“0”和“1”两个数字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储存在各类介质上,这些“0”和“1”数字在介质上表现为光学材料中光信号的变化或磁性材料中磁向的变化等,光信号或磁向的交化很容易改变,一个简单的指令就可在瞬间对电子证据进行修改、删除、转移。

(三)无痕性

电子证据是虚拟的,由于它是以磁向或光信号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复制前后的电子证据没有任何区别,对其删除、修改后,很难留下痕迹(这一属性为检验鉴定拷贝的副本而封存原始资料奠定了理论依据)。传统证据则很难做到改动后没有差别,传统证据中最易复制的录音带、录像带在复制前后也是有区别的,对书面材料等物体的修改,留下来的痕迹更容易鉴别。

(四)开放性

这个特点是传统证据不具有的,针对连在各种网络(INTERNET、局域网)上的计算机,身处贵阳的用户可以访问北京的电子证据,也可以访问美国洛杉矶的电子证据,只要是具有一定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人,网络上的所有电子证据主体都是开放的,对访问它的客体也是开放的,对于人们说的黑客,即使网络资源设置了种种安全措施的电子证据,也可以被访问,如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闯入美国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接触到了各种绝密资料,诸如此类事件很多,可见电子证据开放性的特点是诱发犯罪的原因,尤其是导致网络犯罪越来越多的原因。

(五)高科技性

由于电子证据自身具有很强的高科技性。无论是在电子证据的复制、存储以及读取等方面,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本身必须具备熟练地电子技术操作技巧以及专业的理论知识,如果操作人员不具备这一要求,极可能导致证据资料出现毁损和灭失的现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取证过程带来不便。电子证据主要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为中介进行产生、储存和传输,与高科技的技术设备有直接联系。因此,必须合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以及尖端科技对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和审查判断,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对其把握起来相对比较困难。

三、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所有的证据都需要审查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电子证据的事查也如此,主要应从生成、储存、保护、传递等儿方面进行。为实践中便于操作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审查提供电子证据的主体,有司法人员进行调查、侦查活动中收集的电子证据,有为了维护自己利益的当事人提供的电子证据,还有无意中收集到电子证据的公民等。主要审查提供的主体是否中立,与电子证据证明的结果带来的利益关系等。

其次,审查电于证据的来源,查看电子证据来自单机还是网络,是否有无授权的接触,在网络中有无受到非法截取和修改等来确认电子证据的原始性。

再次,审查收集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设备等,审查收集技术是否安全、可靠,操作是否恰当,方法是否能保证不破坏数据,设备能否达到技术要求等。

最后,审查检验人员技术能否达到检验要求,检验人员不但要具有证据学的理论基础知识,熟悉公安业务,掌握计算机的专业理论和操作知识,还要获得电子物证鉴定资格的司法人员。当然了,根据鉴定工作要求,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只做相关专业范围内的工作)参与鉴定工作。

四、电子证据的取证原则

首先,取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我國三种诉讼法都对证据采集的法定程序、方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尽早地搜集整理证据,能够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做到取证的过程公开和公正。

其次,司法人员采集证据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相结合,调动多方积极性,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最后,取证要客观、全面、及时、深入、细致。不要破坏或改变证据,尽可能少的改变系统状态,不对原有物证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获取证据,证明所获取的数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犯罪活动也向智能化发展,相信电子证据会逐渐展露出其无可替代的优越性,在未来办理刑事案件重中会越来越多的运用来打击犯罪,这也需要我们侦查、技术人员克服麻痹思想,在办理案件中注意收集电子证据,以便更好为侦查、诉讼服务。

参考文献:

[1]张旭东,刘秀玲.浅谈电子证据[J].前沿,2003,(4):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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