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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8-11-01余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9期

余芳

摘 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本文主要简析故意犯罪的四种停止形态: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关键词: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根据犯罪停止下来时是否具备某个罪全部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犯罪完成形态,也就是犯罪既遂形态,第二,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三种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本文中,我们讨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既遂形态还要符合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存在故意。如甲欲杀乙,拿刀砍向乙,结果乙死亡,甲达到目的后即离开。该行为就属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的第一种类型,故意犯罪的完成行为,也就是犯罪既遂形态。

接下来重点来分析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指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预备行为是着手前的行为,行为必须是对要实施的犯罪具有必要性,对于被害人的法益有一定危险;預备行为分为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主要包括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守候被害人到来,排除犯罪障碍,寻找犯罪同伙等等。未能着手关键看着手如何认定,行为必须被迫停止的,如果自动停止的话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某甲欲行强奸,深夜伏于一乡村路旁。终于有一女出现,正要窜出,突然后面来了一辆汽车,被车灯照着十分清楚,某甲惊恐而没有动手,结果等该女走后再等良久,却未能再遇其他女性出现,无奈扫兴而归。该案例中行为人正在为其强奸行为做准备工作,但是因为汽车车灯太亮而导致甲惊恐没有动手,这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的,后来因为客观原因不存在行为的可能性,不可能着手实施,所以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实行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一个分界点。犯罪未遂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第一:与构成行为紧密的时间联系,第二,侵入了被害人的领域,第三,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侵害结果,第四,犯罪未遂跟犯罪预备一样,也必须是被迫停止的,即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犯罪未遂在学理届可以分为两大不同的类型。第一类:根据是否实行完毕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做了他认为对完成犯罪而言必须的一切,只需等待着结果出现,但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结果没有出现。如某人想杀人,如果他行凶后以为对方已经死亡,所以就走了,但最后受害人却被抢救过来了,没有死亡。该案例就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完成他认为的必须动作,如果要实现既遂结果,行为人还要继续剩下的行为,但却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结果没有出现。假如医学标准注射30毫升空气致身体静脉可以导致人的死亡,某甲在向乙的身体注入20毫升的时候被人发现,不得已停止该行为。该案例就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第二类,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犯罪既遂,不能范的未遂,指行为本身不可能达到既遂的状态。我们来分析下面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甲正在对乙实施枪杀行为,但是因为枪法不准而没能射中,该行为中甲实施枪杀的行为本身是可以达到既遂的目的,但是因为他枪法不精,导致犯罪结果不能达成,这是属于能犯的未遂。第二种行为:甲误将维生素C片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该行为中,因为维生素C的摄入是不可能达到杀人的效果的,不管行为人投的量有多少,都不可能达到他所期待的目的,该行为就是属于不能犯的未遂。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实行过程中的中止)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实行终了后的中止)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通过以下案例的分析我们来进一步了解犯罪中止。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该案件中,行为人甲碰到了熟人觉得不好意思而未动手,这是属于他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的犯罪,首先认定为犯罪中止。此外,该行为正在着手实施,还没有结束,所以属于实行过程中的犯罪中止。我们再来分析下面的案例:甲投毒杀乙,乙呕吐不止,甲又心生怜悯之心,送乙到医院之后乙康复。该案例中,甲投毒后心生怜悯之心,而将乙送到了医院,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而停止杀人行为,首先认定为中止,其次,甲的投毒行为是属于实行犯,该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即该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就属于实行终了的中止。关于实行终了的中止我们应当注意,必须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假如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心生悔意,也实施一定的补救行为,但是没有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仍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甲与乙因一桩小事发生口角,甲从地上拾起把铁锹朝乙的头部砍了两下。此时,甲见乙的头部出血了,便非常后悔,甲扔下铁锹拦住一辆轿车将乙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乙死亡。该案件中,甲砍了乙后心生悔意,将乙送去医院,但是乙在去医院的途中已经死亡,发生了犯罪结果,所以不能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当以犯罪既遂论处。

参考文献:

[1]黄京平.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