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递延所得税影响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研究
2018-11-01孔民
【摘要】当计算税前利润时,折旧的影响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体现于它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确认。折旧的计算能改变资产负债表项目栏中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也能影响利润或亏损的计算。税务角度上的折旧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只会影响当期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会计角度计算的折旧与按税法标准计算的折旧之间的区别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差异要么是应纳税差异,要么是可抵扣差异,在不同情况下,我们可以运用递延所得税的方法来分析这些差异。
【关键词】折旧 资产 固定资产 递延所得税
一、引言
理论上讲,折旧意味着一项资产的可折旧的价值总额在整个使用寿命的持续期间内的一种系统性分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就可以认为折旧体现了权责发生制规则与配比原则的具体运用。
涉及递延所得税影响下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该认为是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国际会计标准理事会在IAS12“所得税标准”里规定了所得税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这项特殊的标准,在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计算出该会计期间应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测量是根据不同国家税务机关制定的标准来计算的在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划分为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1]
暂时性差异是指那些财务报表中记载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和它们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这些差异是因为时间差造成的,也就是在会计事项记账的时点与它包含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时点之间的时间差异,暂时性差异通常会在以下会计期间内恢复。[2]
二、会计上的折旧方法与税法上折旧方法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费用的确认是遵循相关的会计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会计上的折旧在价值上是不相关的一种损失。税法上的折旧是依照税法的标准所建立起来的一种折旧,目的是为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代替会计上的折旧。会计与税法折旧上的差异是因为采取了不同的折旧方法或是确认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
情形:递延所得税的计算是运用不同的会计和税法折旧方法的结果
某公司在2010年12月底花50000元购买一项机器设备,这项设备归类为固定资产,该项设备的有效使用寿命是5年,净残值为零。至于会计上核算折旧的方法,公司采用的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而税法上核算折旧的方法是直线法。我们假设公司在2011年取得税前会计利润30,000.00元,2012年取得税前会计利润35,000.00元,2013年取得税前会计利润40,000.00元,2014年取得税前会计利润37,000.00元,2015年取得税前会计利润42,000.00元。
表1列举了该机器设备5年折旧年限内用会计方法计算的折旧和按税法标准计算的折旧的数据。
为了减少将会计上的折旧用在应纳税利润计算上的结果所带来的影响,会计折旧将被添加到税前会计利润中,并且税法上的折旧相应地从总额中减去,这样表2中出现的应纳税所得将既受到税法折旧的影响,也要受到会计折旧的影响。
通过对表1、表2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揭示以下事实:在2011年底,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相应地,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金额是10000元(40000-30000),属于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该公司现在多交税,将来会少交税,会使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的递延所得税是10000×25%=2500(元)。
该公司在201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是40000元,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是10000元(40000×25%),如果不考虑折旧方法运用方面的区别,也就是会计与税法在折旧上的差异,该公司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是7500元(30000×25%),因此,该公司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多缴纳2500元,即10000-7500=2500(元),这部分多缴纳的税额会在以后连续4个年度内得到补偿。
在2011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2500元;如果将此方法应用到个购买的那项机器设备上,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2011至2015年的每个年底该设备的折旧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同时计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详见表3的数据。
因为财务会计与税法的标准不同,折旧方法也有所不同,由此带来的差异便会影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金额的缴纳,但是在计算各年度的所得稅费用时,根据公式“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计算出从2011年度至2015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分别如下:
2011年度的所得税费用=10000+[0-(2500-0)]=7500(元);
2012年度的所得税费用=9250+[0-(3000-2500)]=8750(元);
2013年度的所得税费用=9300+[0-(2300-3000)]=10000(元);
2014年度的所得税费用=8100+[0-(1150-2300)]=9250(元);
2015年度的所得税费用=9350+[0-(0-1150)]=10500(元)。
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得出结论,正是由于会计与税法上折旧标准与方法不同,而产生了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由此形成的每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也不尽相同,但是2011年至2015年这五个会计年度的“当期应交所得税”总额是46000元,与这五个年度的“所得税费用”总额46000元正好相等。
三、结论
会计与税法上折旧的应用是衡量税法对会计上的影响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固定资产折旧会受到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因为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会发生在账面上记载的折旧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产生区别。
参考文献
[1]王志勤.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启示.经济研究导刊,2010,(1).
[2]张永杰,赵丽芳.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财会通讯,2010,(10).
作者简介:孔民(1979-),男,山东人,经济学硕士;工作单位:北京科技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