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互联网征信监管方式的探析
2018-11-01甘泉吴晓亮
甘泉 吴晓亮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互联网征信机构在迅速增加,互联网征信业务也在快速发展着。随着互联网征信的快速发展,如何做到行之有效的监管成为当前互联网征信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当前互联网征信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监管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征信 信用信息 监管
一、互联网征信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
在互联网金融与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的高速发展下,互联网征信活动也日益频繁,互联网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信用评级等活动成为互联网征信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互联网信用信息采集、运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信息主体在网上交易行为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并将生成的信用信息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再经过相关部门的挖掘和评估,形成了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将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二是大型P2P网贷平台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在平台上发生业务的客户信用信息,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并运用到平台的业务中。三是中国电信等通讯机构以自身拥有强大的客户群为载体,创建了符合电信发展模式的翼支付平台,甜橙信用则利用翼支付这个平台收集在平台上理财、消费的用户的信用信息。
(二)互联网征信机构不断涌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征信需求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民营机构欲申请征信牌照办理征信业务。2015年1月,央行公布了首批民营征信机构名单,分别为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民营征信机构。其中,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深圳前海及拉卡拉四家征信机构具有互联网背景。除了央行公布的具有互联网征信背景的征信机构之外,还有其他互联网征信机构也办理征信业务,例如:拍拍贷P2P网贷平台、融360,这些征信企业活跃在互联网金融上,他们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及自身业务的特点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
二、互联网征信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信息安全存在隐患——以芝麻信用为例
互联网征信的安全问题主要来自于业务层面,一旦信息主体的信息被信息使用者无限制地使用信息,易造成信息泄漏,不利于保护客户信息的隐私。以芝麻信用为例,《芝麻信用服务协议》第八条规定:您(作为个人用户)理解并同意,就征信服务而言,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九)款的前提下,您可以单独向芝麻信用提出撤销您之前对某第三方做出的允许其向芝麻信用查询您的用户信息的授权,从而禁止该第三方查询您的用户信息,这对维护信息主体的信息安全问题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二)互联网征信监管压力和挑战比较大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逐步成熟与广泛运用,传统的征信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难以适应当前互联网征信业务的发展,征信业也面临着变革。现场检查主要依靠征信管理部门对相关征信机构的检查,通过征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条例、规章制度对从事征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检查。非现场监测则是以相关单位报备的资料为主,缺乏对互联网征信业务的连续跟踪,时效性较差。
(三)互联网征信操作过程中涉嫌违规行为——腾讯征信为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查询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做了明确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即需先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而后才可以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互联网征信的授权书采用的是电子版的格式条款,有的互联网征信机构会在信用分或者信贷产品的界面显示相关协议,但有的互联网征信机构则是默认用户点击信贷产品就同意授权,腾讯QQ的“微粒贷”(该业务当前处于试运行阶段)就是这种现象,只要用户“微粒贷”就默认用户授权,该产品的此项操作涉嫌违规操作行为。
(四)失信成本较低
当前失信人员的成本较低,即使不按时还款造成违约,部分金融机构有可能对失信人员继续提供信贷业务,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失信人员在互联网上办理信贷业务基本会通过,获得贷款,当前我国的失信人员中除了被法院公布的失信名单有对其经济行为进行部分限制,其余失信人员的失信行为即使有受到限制但也不会影响到其他经济活动。因此,在低失信成本的前提下,部分失信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业务上更为随意,认为在互联网办理的信贷业务即使出现不良也不会产生影响。失信人员自身对失信行为的理解也存在缺陷。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征信信息主体的隐私保护
一是征信机构在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时要与相关主体签订协议,并将采集客户收入、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作为重要条款列入协议中。二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部门间合作,建立信息保障机制,及时处理信息主体的异议、投诉等事项,完善相关事项的法律制度。三是加大第三方机构与信息主体的联系,即当第三方机构需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时应与信息主体取得联系告知其将查询他的信用信息,而不是为了方便在一段时间内根据第三方机构的需要查询信用报告。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为进一步推进国内互联网征信的监管我们应积极吸取美国在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上的经验。美国征信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边界的界定明確,防止了征信机构在采集、利用个人的互联网数据时,多项数据会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边界的可能,让美国征信机构能够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但我国相关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在个人隐私保护的边界上还不明确。因此,我们应吸取美国建立征信法律体系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有在此重要的前提下,我国互联网征信业务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完善。
(三)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
加大征信监管人才的引进力度,尤其是加强对拥有计算机、“互联网+征信”等复合型人才的引进策略。不断充实、强大监管队伍,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要不断强化技术层面的支撑,应高度重视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高新技术在互联征信监管过程中的应用,不断建立、完善互联网征信的全流程监管。
(四)提高失信人员的失信成本
当前我国的失信成本较低,对失信人员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影响不大,部分失信人员认为违约行为是正常的。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人员的打击力度,限制失信人员的经济活动,提高对失信人员的打击力度,借此提高失信人员对失信行为的认识。通过提高失信人员的失信成本,失信人员将会更注重自身行为,即使是在互联网上发生信贷业务,也会按时还款,减少互联网失信行为的发生。
作者简介:甘泉(1988-),男,汉族,兰州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管理、宏观经济;吴晓亮(1988-),女,汉族,兰州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