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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展开

2018-11-01

时代金融 2018年28期
关键词:清查普查对象

文 杜 杉

8月31日,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云南省统计局联合在昆举行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一次新闻发布会。目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已经进入清查阶段,并将于2019年1-4月开展普查登记,同年8-11月开展普查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特别提醒的是,这次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不会被泄漏,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

普查对象和内容

据介绍,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按照单位清查方案规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单位注册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机构类型、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运营状态、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是否有能源产品生产销售、法人单位下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个体经营户需要提供的信息相对单位较少,主要包括:有无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所在地及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女性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普查安排和时间划定

云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共有13项业务流程。其中,在2018年12月底以前,完成6项流程:制定普查方案;进行普查区划分及绘图;实施单位清查;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组织培训;编制清查底册;开展普查告知,做好登记准备。

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间将分别完成开展普查登记,进行普查数据检查、审核与验收,数据评估、共享与发布、普查数据汇总等7项流程。

入户清查要告知

清查工作包括普查区划分及绘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简称“两员”)选聘与培训,收集整理部门数据,编制清查底册,“地毯式”清查,数据编码与审核,查疑补漏,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上报清查结果与编制普查名录等多个环节。

具体来讲,单位清查的第一项准备工作是进行普查区划分。这次普查的普查区划分及绘图由国家普查机构统一确定普查用电子底图,县级普查机构使用绘图软件核实绘制乡级边界,并划分普查区和普查小区。“两员”使用手持电子终端(PAD)对所辖普查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分类填报清查表;“地毯式”清查结束后,还要对照清查底册进行查缺补漏,进行数据检查与评估分析,并最终完成清查结果上报与编制普查对象名录等工作。

经济普查机构在入户清查前,将给清查对象送去由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清查告知书》,宣传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和单位清查意义以及相关要求,起到告知清查对象普查员即将入户开展单位清查工作,请清查对象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做好准备的作用。入户清查时,经过培训的普查人员将主动出示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填写清查情况表。

目前,云南省一级、1 6个州(市)及129个县(市、区)政府均已印发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文件,并完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同时,省“四普办”设置了宣传、执法检查、数据质量等15个专业职能组,在10个职能组采用“双组长”模式。全省预计动员普查工作人员6.3万人,其中,计划选调(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5.7万人,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专业主导为主。

普查的结果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为此,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有关人员表示,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请普查对象放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严格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普查对象申报的普查数据不会被泄漏。

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普查工作,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作为统计普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普查目的是摸清“经济家底”

经济普查是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它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我国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年份实施。我国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即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地经济发展成果、编制全国和地区资产负债表、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修正历史统计数据和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通过这次经济普查,摸清“经济家底”,弄清我省现阶段发展特征是什么,存在什么问题,如何才能实现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对增强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实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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