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与展望
——近二十年我国“村官”腐败犯罪研究综述
2018-11-01刘雪营
刘雪营
关键字:“村官”腐败;腐败原因;多维预防;研究展望
国家为了振兴农村的发展,每年都会发布《第一号文件》强调和表达中共中央对农村的重视。国家在政策和经济优惠上给予了农村地区巨大的支持,尤其是在涉农扶贫领域。村干部在落实政策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一旦“村官”出现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就会给农村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阻碍,不利于农村地区民主的开展和经济发展,不利于国家政策在农村的推进,延缓小康社会在农村地区的进程。通过在中国知网上分别以“村官腐败”及“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在阅读的基础上,分析和整理当前研究的特点,对研究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力图为其治理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一、“村官”腐败现象研究特点
“村官”腐败造成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本文通过在中国知网上对“村官”腐败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与研究之后,发现目前学术界在“村官”腐败研究方面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研究内容不断丰富
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所以国外对于我国“村官”犯罪研究较少,国内学者对农村“村官”犯罪做出了很多研究,有关“村官”腐败现象的文献研究可以说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之后逐渐引起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关注。早期的研究内容较为浅显,多是分析其表面现象和浅层次的原因。随着农村的发展,农村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对于农村的扶持力度也不断加大,同时对腐败的打击也相对重视,学术界对于“村官”腐败的研究内容也不断深入和扩展。首先,由简单的分析犯罪现象到深层次的分析腐败原因,比如张振平(2003)《“村官”腐败的法理学分析》、段小力(2009)的《村官腐败的经济原因及预防对策》等文章开始探索腐败在法理、经济学、社会学和社会制度层面的深层次原因。其次,研究的领域不断细化,如周永宏(2009)的《农村征地过程中“村官”腐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浅析》、沈孝鹏(2017)的《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发生诱因与预防机制》等文章不断将研究领域细化到涉土、新农村发展、城镇化建设及精准扶贫等领域,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分析不同领域影响“村官”腐败的具体原因。最后,研究对象不断细化,如米卿、王东方(2012)的《大学生村官职务犯罪的困境与选择》、高炳巡(2015)《我国“城中村村官”经济犯罪的原因及对策研究》等文章不再像以前的大多数文章将笼统的“村官”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抽取出一些特殊性的“村官”,就之所以贪腐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涉及学科多样化
按照中国知网学科的分类,以“村官腐败”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600多篇相关文章,“村官”腐败现象主要涉及以下学科:中国共产党(278篇)、政党及群众组织(249篇)、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85篇)、刑法(28篇)、诉讼法与司法制度(26篇)、公安(21篇)、农业经济(20篇)、中国政治与国际政治(14篇)、行政法及地方法制(14篇)、宪法(11篇)、法理、法史(8篇)等。以“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出200多篇相关文章,涉及的学科主要有:公安(107篇)、刑法(54篇)、诉讼法与司法制度(47篇)、政党及群众组织(36篇)、行政法及地方法制(14篇)、中国共产党(12篇)、法理、法史(9篇)、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7篇)、宪法(2篇)等。由此可见有关“村官”腐败现象的研究涉及的学科较广,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公安、行政学、刑法和诉讼法等学科。
图1: 以“‘村官’腐败”为主题词检索的学科占比
图2: 以“‘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词检索的学科占比
(三)研究方法较单一
目前“村官”腐败研究方法以理论研究为主,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研究这一领域的现象较少。虽然近些年来已经有学者尝试以某个地区的“村官”腐败为例,对“村官”腐败的原因及预防进行分析,但是所占比重还是较小。在中国知网上以“‘村官’腐败”为主题词共检索出642篇文章,但是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不到50篇,可见当前比较欠缺微观研究和实证研究,应当重视案例研究,强化定量研究及比较研究。对于“村官”腐败大部分的研究还是停留在分析犯罪行为、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方面等理论层面。缺少实证研究不仅是这一领域研究的一个特点,还是整个犯罪学界及法学界的一个特点。通过对个案的实证分析,才能清楚每个地区存在的不同特点,针对不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
二、“村官”腐败现象研究的主要内容
分析和梳理当前我国有关“村官”腐败研究的相关文献,发现研究的主要内容主要集中在一下几个方面:分析和界定“村官”的性质、描述当前“村官”腐败的现状和特点、分析导致腐败的原因以及提出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
(一)“村官”性质及范围界定有争议
我国“村官”并不是官,只是大家习惯上的称谓,代指农村基层管理人员,可以说是一个集合名词。1982年《宪法》确定了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村官”的产生由行政任命改为村民选举,现代意义上的“村官”由此产生。关于“村官”的范围,杨群红(2016)认为“村官”就是农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①杨群红:《新形势下村官腐败的类型、特征及治理对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12期。顾惠忠、张国元、吕奕成(2016)则认为“村官”应当包括村级党组织、村级自治组织、村级经济三类基层组织中的人员。②顾惠忠、张国元、吕奕成:《房屋动迁领域中“村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以上海市某区检察院查办相关案件为例》,载《陕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但是“村官”并没有被纳入到国家行政编制之中,其工资福利不是由国家财政负担,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些行政管理工作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徐宏(2013)对“村官”政治脸谱进行了分析,认为“村官”同时拥有国家代理人和村民代理人的双重面孔,使他们在刑法中的脸谱显得相当模糊。③徐宏:《村官刑法身份困惑的社会学思考》,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正是受这种双重身份的影响,使得工作中难以明确区分国家公务职能和村务职能,这就为腐败提供了条件。
(二)“村官”腐败现状及特点
可以说对于“村官”腐败现状的分析是其研究领域很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只有分析清楚现状,了解“村官”腐败情况的真实情况,才能意识到预防和治理的紧迫性,从而采取有力措施打击腐败。
1. “村官”腐败形势严峻
虽然近年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村官”腐败现象却一直发生,在经济利益的面前,很多村干部还是会丧失原则。2005年,检察院共立案侦查各地农村基层干部1931人,到2007年立案的涉农扶贫腐败案件涉及农村基层组织干部人数已经高达4109人。④《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9年版。而在201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共8万多起,处理9万多人。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点名道姓通报1355人中,776名为村(居)干部,占到了57%。其中涉及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共416人,占通报村(居)干部人数的53%,占被查人员总数的30%。①2015年全国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8万起,中央纪委监察部网,http://www.ccdi.gov.cn/special/lcqh/jjqh_l cqh/201601/t20160111_72485.html,2016年1月9日。由此可见“村官”腐败形势的严峻性,“村官”腐败的危害很大,尤其是在扶贫领域的腐败,会给国家、社会及农村稳定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影响和危害,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建设和和谐发展,一旦腐败达到一定程度,涉及到大部分群众的利益,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2. “村官”腐败表现形式及手段多样化
随着“村官”在农村中地位和职能的变化,其腐败的表现形式和手段也有所不同,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刚开始,村干部手里握有不少的权力,这一阶段的腐败主要集中在村务管理方面,如贪污计划生育罚款等。梁胜(1998)指出“村官”腐败的表现主要有:贪污受贿,中饱私囊;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财务混乱,浑水摸鱼;作风败坏等。②梁胜:《“村官”腐败谨防蚁穴毁大堤》,载《河南省情与统计》1998年第12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步前进,惠农扶贫资金和农村公共建设项目迅速增多,“村官”腐败的手段也不断增加。司马龙(2006)指出,近年来,村干部腐败的手段主要有利用职权,收款不入账;私自出借公款,个人收取好处;乱支乱花,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外出游山玩水;在土地征用、安置补偿、工程建设中暗箱操作,从中牟取私利等。③司马龙:《“村官”腐败-凸显新农村建设》,载《人民论坛》2006年第4期。杨群红(2016)认为“村官”腐败主要是侵吞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村民利益。其中侵害国家利益表现为采用虚报或伪造信息、冒领、挪用等手段进行贪污、侵占或骗取房屋改造补贴金、种粮补贴等国家其他惠农专项资金。④杨群红:《新形势下“村官”腐败的类型、特征及治理对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12期。表现形式的变化反应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的加大,上世纪国家虽然对农村有一定程度的帮扶,但是力度还是不够大,所以“村官”腐败主要是利用管理集体财产之便对集体财产进行侵占和贪污。但是随着国家帮扶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农村,加之管理上的不健全,这给“村官”腐败带来了可乘之机,让一些别有用心的村干部走上了侵占国家和村民利益之路。国家对腐败进行严惩,“村官”出于躲避监管,会绞尽脑汁用更加隐蔽的手段作案,这样导致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3.“村官”腐败特点顺势而变
通过对“村官”腐败现象文献的研究发现,村干部腐败的特点随着农村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张振平(2003)就新的特点进行了描述,首先是“村官”腐败涉及面广泛,经济腐败居多;其次是腐败的形式多样化且手段隐蔽;再者是出现了集体腐败和巧取豪夺式的暴力腐败现象;最后,腐败的次数不断增多,持续的时间长且社会危害大。⑤张振平:《对“村官”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载《前沿》2003年第6期。王冠中(2009)指出“村官”腐败与10年前相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是在主体上,腐败者由村级财会人员为主转变为以村支书和村主任为主,腐败重心有所上移;二是在腐败方式,由原来的挪用公款、白条抵库和单一作案演变为对公款直接占有和合伙作案;三是涉案金额越来越高,由此导致的社会危害也更加严重。⑥王冠中:《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官”腐败的原因及对策》,载《理论导刊》2009年第11期。可以看出随着农村地位的改变和国家对农村的扶持,“村官”腐败现象也越来越多,方式和手段越来越多样,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主要涉及的是国家扶贫助农资金。
(三)特殊视角看“村官”腐败猖獗原因
正如上述分析“村官”腐败的表现形式一样,不同时期“村官”腐败的原因也是有所不同的,早期腐败原因正如陈坤奎(1997)分析的,选人的随意性为觊觎权钱者混进村干部队伍开了方便之门;农村干部教育薄弱导致农村干部队伍思想滑坡;监督不力使一些村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查处违纪不力使某些村干部违法犯罪有恃无恐。①陈坤奎:《“村官”腐败不容忽视》,载《人民政坛月刊》1997年第9期。通过总结前期腐败的原因主要是农民不知如何有效地对村干部运用权力进行监督,村干部的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素质较低,生活作风有问题等,导致“村官”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扶贫惠农资金流入农村,给农村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但是也给“村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司马龙(2007)、蒋莲舟(2011)、杨群红(2016)、陈文权、许可(2016)等人认为“村官”腐败的主要原因有:权力监督不到位,给其权力寻租留下空间;“村官”选拔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惩治力度不大;“村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等。除了这些普遍意义上的原因之外,不少学者还从不同的视角对产生“村官”腐败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1. 社会和文化视角:农村环境及文化特殊
在古代中国农业是主要产业,社会为乡土社会,农民占据人口的绝大多数,历史上对于农村的治理是有其特色的,造就了农村特有的环境和文化。徐宏(2013)从社会学的层面分析了深层的原因即中国农村超复杂的社会生态,相当一部分村官贪腐并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农村历史纠葛、宗族冲突和派系斗争。②徐宏:《村官刑法身份困惑的社会学思考》,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赵秀玲(2016)从传统社会文化因素中深层发觉村干部腐败的动因,首先是务“虚”所致腐败界限模糊,主要表现为受传统文化重“整体”轻“个体”,重“原则”轻“细节”的影响,导致国家对村干部腐败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再者,农村在治理中以“家”治村的意识明显,在受到“家天下”思想的影响,村干部的选举中往往受家族势力的操控造成严重腐败;在村务管理中由于受“家长”作风影响实行家族统治。③赵秀玲:《村干部腐败的社会文化因素探析》,载《东岳论丛》2016年第7期。杨守涛(2014)在分析胁迫性“村官”腐败原因是指出由于农村是由熟人组成,村民比较注重亲戚关系、看重日后相处,“村官”往往和村民有着一定的亲戚关系,所以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上访举报的。④杨守涛:《胁迫性村官腐败及其治理初探》,载《领导科学》2014.年第8期。周光清(2012)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化进程中村干部选举家族化问题突出。⑤周光清:《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刑法抗旨与制度约束》,载《农业考古》2012年第6期。特殊的农村环境造就了特殊的农村文化,而这种文化在农村治理上有其特殊的作用,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文化,寻找在农村有威望、有信服力的村干部,则可以有效地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但是一旦村干部的职位被一些利益熏心、不顾大局的人所霸占,村民往往受到这种文化的影响,而不去或不敢去举报揭发他们,致使“村官”腐败愈演愈烈。
2. 制度层面:基层管理存在制度困境
我国农村实行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具有特色的,农民在村务管理上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这一制度在设计上是好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与实施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村官”腐败。因此,很多学者认为我国“村官”腐败根源在于现有农村的治理制度 。徐勇(1997)认为国家与社会、行政权和自治权的冲突,导致村干部游离在代办乡镇政府任务的“代理人”和管理村庄社会的“当家人”之间,从而将两种角色相提并论借机腐败。①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载《二十一世纪》1997年第8期。王冠中(2009)以独特的视角寻求腐败的根源认为从当前农村基层政治的基本格局来看,乡村治理使得国家公权和社会自治权边界不清,给公权在“自治”的旗号下寻租获利留下了巨大的空间。②王冠中:《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官”腐败的原因及对策》,载《理论导刊》2009年第11期。周庆智(2015)也认为“村官”腐败根源是现行体制造成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党政权力(党政关系和乡村关系)的实质介入下,并没有多少自治权,基层社会事实上是处于半管制与半自治的社会状态中。村官手握政府授予的部分权力,因为其位于政府行政体系之外,所以不能只能指望农村自治组织的监督和制约,但是其自治功能却在不断架空,目前对村官的监督依然难以发挥作用。③周庆智:《关于“村官腐败”的制度分析---一个社会自治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村治理制度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村官”应由村民选举产生,其权利的来源也应由全体公民授予,权力的实行也应该受到全体公民的监督,但是我国目前自治制度的发展还不完善,在这样的一个“半自治”的两难境况下,唯有不断完善目前农村的管理体制,才能使得“村官”认清自己的地位和职权。
3. 经济学视角:“村官”腐败的利弊权衡
运用经济学的知识和理论往往能够较为形象的解释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借鉴经济学中的假设理论,发展犯罪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犯罪人是理性的,他们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成本及犯罪收益进行仔细地衡量之后,然后作出是否犯罪的决定。段小力(2009)把“村官”当做一个理性经济人看待,分析他们在进行违法乱纪时所付出的成本、收益之间的理性抉择,从而达到个人价值最大化。④段小力:《村官腐败的经济原因及预防对策》,载《前沿》2009年第1期。“村官”腐败的收益主要包括有形和无形收益、合法收益和非法收益,成本主要有机会成本和现实成本组成,机会成本是指被处置而放弃的如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现实成本是指因实施腐败而付出的代价。通过分析“村官”腐败的风险和纯收益来看,可以将“村官”腐败视为一种投入低、风险低、收益高的活动。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2016)运用村干部反腐的成本--效用分析模型来解释增加反腐的成本,加大对权力腐败的经济惩罚可以有效地降低腐败的收益,同样也有助于减少小微权力腐败发生的机会。⑤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
(四)齐抓共管、多维度治理“村官”腐败
针对“村官”腐败的严峻形势,2018年1月11日召开了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可见国家对“村官”在扶贫领域腐败进行打击的决心。学者们对“村官”腐败的预防措施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大体概况为以下四个层面。
在制度层面上,学者就现行农村管理体制进行了分析,指出其对“村官”腐败的影响,并提出了治理对策。杨守涛(2014)认为在治理胁迫性“村官”腐败方面应当优化当前的宏观政治社会环境,旨在改革相关工作的“村官”依赖性,同时增进村内自治性。①杨守涛:《胁迫性村官腐败及其治理初探》,载《领导科学》2014.年第8期。周庆智(2015)对“村官”腐败进行制度分析时指出,村官腐败根源在于国家与社会权利关系的暧昧不明,铲除村官贪腐的根本之道,就是让乡村获得真正的社会自治,让村官成为社会契约人。②周庆智:《关于“村官腐败”的制度分析---一个社会自治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陈建平等人(2016)在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中也提到要分离行政权和自治权,推进基层社会自治。 这就需要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现事实上的自治,只有真正的自治才能让“村官”摆脱双重身份的限制,才能明确“村官”在管理中的职责。只有让村民切实地参加到农村管理中,才能对“村官”进行有效地监督,使其真正地为农村服务,防止腐败的发生。
在村务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
范柏乃、安慧霞、江蕾(2007)在治理对策中认为要加强对乡村干部权利的监督;建立健全村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乡村干部腐败的预期成本;强化对村级财务的管理。③范柏乃、安慧霞、江蕾:《我国乡村干部的腐败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研究》,载《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四卷第3期。张慧和吴艳晓(2011)认为要科学规范村务工作机制,健全村民民主决策机制,杜绝个别“村官”在工作上暗箱操作和搞“一言堂”;对村级资产与财务管理机制进行完善,严格规范村级资产及财务管理。④张慧、吴晓艳:《村官腐败问题研究》,载《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1期。赵东平(2014)在创新“村官”治理方面谈到要建立四位一体的村官权力监督体系,来解决村主任与村支书掌握的权利资源失衡和由此导致的村支书权力集中的问题。强化村官权力的民主监督、上级监督以及自我监督,同时形成村财务和资产的集约化管理。⑤赵东平:《村官职务犯罪的权利透视》,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同样,沈孝鹏(2017)就精准扶贫领域“村官”腐败的预防提出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增强精准扶贫信息的透明度等措施。
在法律层面上,要完善立法,明确“村官”的权力与责任,加大打击力度。乔德福(2009)认为要依法治村、高效严厉的惩治腐败行为,完善法规依法管理“村官”,健全村民信访举报制度,明确职责,严格办案制度。⑥乔德福:《现阶段预防村官腐败机制创新探微》,载《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1期。万银锋(2015)认为要以法治的手段加大城乡结合部村干部腐败治理力度,要发挥好县乡纪检监察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功能,积极协调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形成依法治理村干部腐败的法治合力。⑦万银锋:《城乡结合部的“村官”腐败问题及其治理》,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8 期。杨群红(2016)治理“村官”腐败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惩治腐败提供法律依据,对“村官”霸选、贿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村官”进行严厉惩治,形成“村官”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⑧杨群红:《新形势下“村官”腐败的类型、特征及治理对策》,载《中州学刊》2016年第12期。张志胜(2017)指出惩治是预防“村官”腐败最有效的方法,所以要对精准扶贫领域的腐败持“零容忍”的态度,以期增加腐败的成本。
“村官”个人层面上,要提升个人政治素养和整体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丁永华(2015)认为在有效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腐败案件的对策中提出,应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积极推进农村地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⑨丁永华:《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及预防腐败体系的完善》,《人民论坛》,2015年7月中。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2016)认为加强村干部的廉洁教育,可以有效地防止小微权力腐败,要认识到廉洁教育在防治“村官”腐败中的重要性,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干部的权责关系,防止权力滥用。①陈建平、胡卫卫、郑逸芳:《农村基层小微权力腐败的发生机理及治理路径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虽然“村官”腐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每个“村官”都能在农村管理中尽忠职守、无私奉献的话,我国“村官”腐败的现象将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三、“村官”腐败现象研究展望
“村官”腐败犯罪问题的研究是当下犯罪研究的重要课题,关乎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权益。纵观近些年来我国“村官”腐败现象的研究, 取得了一些成果,越来越多的学者重视此领域的研究,越来越多的学科参与到这一研究领域,研究内容不断丰富,研究对象不断细化,给我国农村在“村官”腐败的治理上提供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令人不满意的地方,有改进的空间。
(一)研究质量有待提高
虽然目前有关这一方面的研究数量较多,且研究持续时间较长,但是其中重复研究比较多,研究层次还比较低,大多数的研究属于“现状特点分析--原因分析--提出预防对策”这一研究模式,而且在原因或是对策研究上没有很大的差异与改进。我国的农村社会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变化是巨大的,尤其是近20年在党和国家政策的帮扶下更是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是在针对农村“村官”贪腐这一研究上,进步和发展则是不显著的,除了很少一部分学者能够独辟蹊径从其他学科和领域中对“村官”腐败进行分析和研究,大部分的学者还是遵循着原来的老套路。从刊登的期刊上来看,检索出的600多篇文献中,只有50多篇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在研究成果方面多是论文,针对“村官”腐败方面的专著基本没有。只有将研究的质量提升上去才能在较高的层次上审视我国“村官”腐败的发生机制及治理机制。
(二)研究方法应注重多样化
通过总结当前“村官”腐败犯罪现象研究的特征发现,目前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理论分析,涉及实证研究的文章较少。而在为数不多的实证分析文章中,大部分是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剖析当前个别地方的“村官”腐败的特点,从而分析原因,寻找对策,运用到的研究方法更是比较单一。在研究方法上应当将部分社会学研究方法应用到对“村官”腐败现象的研究中,比如运用个案研究、访谈法、抽样调查法等对案件进行有针对性、深层次地分析,探究出深层次的原因,进而采取相对应的措施。因为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农村情况也相对复杂,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状况、民主程度、社会环境和风俗习惯等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民俗更是有着天壤之别。通过研究方法上的改变可以得知这些地区与普遍意义上的“村官”腐败之间的区别,一旦原因不同那么相应的措施也应得到改变。
(三)研究内容上预防对策应顺时而动
目前大多数的预防政策还是沿袭以前的措施,创新性较少,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当在完善“村官”选举制度、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与教育、法律规范惩处机制、提升村干部个人素质等方便进行预防。这些措施都可谓是老生常谈,因为在十几年前就已经提出这些的措施,时代在变化但是措施却没有变,这样对于完善其治理机制是不利的。在预防与治理“村官”腐败这一现象时,要善于发现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让法律和技术更好地融合,这样才能够帮助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难题。比如,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很多公司和企业将大数据平台应用到管理中,在解决法律问题时我们也应当善于运用其成果。在农村管理中建立大数据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让村民们知晓自己的权益及村干部们的职责,让村民、其他村干部、政府和社会对“村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与管理。目前已经有政府针对扶贫监督建立了大数据平台,但是在具体执行方面还待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研究者对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这一平台进行研究,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运用科技带来的结果不仅可以让群众更加快捷方便地知晓身边事及国家对农村地区的帮扶政策,真正的让农民当家做主人。所以研究内容应当是顺时而动的,如果只是一成不变,则对“村官”腐败的预防与治理起不到丝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