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视角探讨
2018-10-31付沛
付沛
摘 要:校企合作的广泛开展使学生、学校、企业等主体之间出现了大量纠纷。在校企合作模式下,学校应是教育培训主体、企业应为学生提供保障、政府应为合作提供资金补贴,并根据权利与义务原则尽快开展立法工作和配套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一、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义与现状
高等职业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适合行业要求的高端应用型人才。这个总体目标决定职业院校输出的人才必须具备熟练的行业技术应用水平的。基于上述总体目标,行业应用技术教学有三大要求:
(1)行业应用技术本质上是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企业对于各岗位的要求是按照技术要求和规范执行相关的技术操作。因此,职业教育必须以实际操作为落脚点。
(2)对企业来说,各岗位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运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职业教育的能力培养环境必须能够使学生广泛接触到生产工作当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而不是在理论的、虚拟的环境和场景学习。
(3)目前是处在创新驱动的发展时代,科技创新、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向。这导致了企业的岗位设置和岗位技能要求也在不断变化。职业教育不能停留在传统的知识体系中,必须紧跟产业的快速发展变化,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研究与创新。
高等职业学院要完成上述三大教学要求,仅靠自身资源和能力,难度很大。首先,高职院校大部分教师长时间在校内从在教学工作,没有实际生产操作经验,虽然熟练掌握理论知识,但是无法获得关于技术实操细节要点、难点,无法引导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开展最佳实践。其次,行业应用技术的实践依赖于行业中最新最广泛应用的设备装备,对于大部分高校和专业来说,投资建设成本过高,很难实现。对高校来说,更困难的是无法建立实际操作所依赖的软环境。这些软环境包括行业中遇到的实际的专业技术问题、企业各个专业技术岗位的分工合作以及各种管理流程和制度。最后,技术发展、模式創新导致企业岗位要求不断变化,高校与企业的脱节,让高校很难紧跟企业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因此,必须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开展校企合作,一方面发挥学校教学能力突出的优势,另一方面与企业合作,利用企业在生产环境方面的现有条件,开展教学合作,紧跟产业发展,为企业培养知识实用、具备工业级操作水平的应用人才。在国家政策指引和教学要求的驱动下,我国高等院校广泛开展了校企合作的实践。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是顶岗实习。学校将学生派往企业,并在企业中承担与学生所选专业相匹配的实际岗位。企业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际任务交给学生并指导完成。在完成企业相关岗位实际任务的同时,学生一方面获得了实际生产环境的操作经验和行业最佳实践,另一方面对自己的知识和技能的欠缺有了充分的认识,后续可以在校内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学习。
二、校企合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随着校企合作的广泛开展,学校、企业、学生之间出现了各种民事纠纷。作为公共资金使用部门的高等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资金使用规范也饱受质疑。这些法律矛盾主要归纳为几个方面:
1.学生是否具有享受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的水准如何确定
据研究,企业由于追逐利润的本质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出现了一些情况:企业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未按要求对学生进行培训;分配给学生一些非专业且无太多技术能力要求的岗位和任务;给学生薪酬过低;等等。
2.学生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谁来保障
在校企合作实践当中,企业往往与学校签订免责条款,当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不属于企业正式员工,未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在意外发生时,既无法得到企业的救助,也无法得到社会的保障,学校又无力承担这种风险。因此,在校企实践中,学生的安全保障问题非常突出。
3.学生在企业中的学习、培养效果,由谁来保证
对学校和学生来说,校企合作的根本目标是获得岗位实际操作技能。但据调研表明,目前大多数的校企合作活动都停留在形式层面,没有从校企合作的本质目标和具体内容上签协议,抓落实。所谓校企合作,逐渐成为学校完成教改任务指标,应付检查的形式。学校采用阴阳协议或者简单协议,与企业合作,而学生的学习和培养过程却无人监督,无措施推进,无协议保障。
4.企业的经营利益如何保护,对于学生影响企业利益的行为,学校是否附有连带责任
据研究,在一些校企合作实践中,出现学生违反培养协议,未按照要求进入企业工作,或者优先选择该企业。另外,由于学生实习的临时性,出现了学生将企业商业秘密和关键保密技术外泄的情况。
5.校企合作模式中,是否可向学生收费,学校是否可以利用公共资金向企业支付费用
关于校企合作中的收费和公共财政资金支付问题也是目前关注的焦点。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培训费等名目费用,甚至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收取管理费或按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这种情况在各地高校中不是个案,并引起了学生的质疑和投诉。另外,学校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国家专项补贴合作企业,由于选择合作企业的不透明性和不规范性,校企合作往往成为公共资金违法运用的温床,成为高校腐败的高危领域。
三、校企合作模式的权利与义务分析
尽管校企合作存在大量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作为高素质职业人才培养的强化手段,方向是正确的。必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规范校企合作的模式,明确各企业、学校、学生的义务,保障各主体的权利。
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导致难以有效开展和落实,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方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不规范。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落实:
1.校企合作过程中,对学生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学校
所谓校企合作,不是简单地把学生交给企业,由企业来培训和培养,学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教育责任了。作为公立教育的实施者和国家教育政策落实者,高校应对学生从入校到毕业的整个培养周期负责。高校有义务制定学生的培养计划,并落实在日常教学中,当然也应落实在企业实训活动中。因此,高校必须认真制定学生在企业的培养计划,并督导企业按计划完成培养活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是学生在企业实习,学校也应把基础知识的补充培训和自主学习的督导作为日常化的教学工作,继续执行。鉴于企业的经营压力和逐利性质,如果把本应由学校完成的基础教学都推给企业,必将造成学习效果无法保证,企业合作积极性不高的局面。
2.校企合作中,企业应给予学生合理的薪酬及劳动保障
校企合作应坚持互惠互赢原则。学生应具备基本专业知识,能够在企业的指导下完成岗位任务,并在此过程中提升能力和熟练度。因此,校企合作必须首先坚持对企业有益的原则。对于那些完全无法为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带来价值的合作计划,应坚决摒弃。只有首先坚持了对企业有益的原则,企业才能有动力推动和落实校企合作,并在合作过程中执行对学生的培养计划。在此基础上,企业也有动力为学生的劳动支付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学校在校企合作中,承担审核劳动报酬及职业卫生安全环境的责任,确保学生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优秀企业中进行学习和工作,提升自己。
3.校企合作中所涉及的费用补贴应坚持政府公共支出为主,学生自愿付费为补充
职业教育是国家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內容,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两化融合战略、智能制造战略的基础人才保证。坚持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就必须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包括对校企合作的相关补贴。只有坚持政府支出保证公益性,才能使我国从就业人口大国,变为就专业技术人员大国,才能为我国实现“新四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大量的人才储备。对于确有必要由学生自费的合作计划,应坚持自愿原则。学生是否参与自费式校企合作,参与哪家企业的合作,应尊重学生的自主意见,不应与毕业证、学位证及校内各种考核和奖惩挂钩。
四、促进校企合作的立法策略
国家支持的校企合作开展多年,但始终没有相应的法规对校企合作中政府、学校、企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明确的阐述和规范。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做了原则性规范。宁波等地出台了地方规章,但都没有能够体现校企合作中应采取的模式,并对各方权利和义务做恰当的规定,有的妨碍了企业积极性,有的对学生权益缺乏保护。
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6章第15条提出要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在此情况下,在国家层面上推动校企合作相关立法,以促进校企合作规范有序发展,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根据上述权利义务分析,新的法规应体现政府主导、学校担当、学生自愿、企业保障的基本原则,实现培养学生的同时,保障企业的权利,落实政府和学校的责任。此外,鉴于各个技术专业的特殊性,应配套相应的校企合作标准规范体系,通过标准规范来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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