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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警惕, 让孩子远离意外伤害

2018-10-30张兆利王晓芹

农村百事通 2018年15期
关键词:小芹小虎小刚

张兆利 王晓芹

假期是少年儿童发生安全事故和受到意外伤害的多发期。现列举几个涉及孩子人身伤害的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以期引起关注。

案例一: 招惹动物

2017年的一天,10岁的小刚在村口玩耍,看见本村李某家饲养的马拴在麦场边的大树下,就想前去扯几根马尾毛套“知了”。不料马感到疼痛,突然飞起后腿猛踢,小刚被踢出1米多远。经医生诊断,小刚左小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过万元。事后小刚父亲向李某索要医疗费被拒绝,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小刚父亲的诉讼请求。

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小刚不顾危险偷采马尾毛,致使马感到疼痛而将其踢伤,显然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伤害,故马的主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意外受伤

2017年暑假,11岁的小芹报名参加了一个美术培训班。课间休息时她向同学借钢笔用,坐在前排的强强顺手将钢笔向她扔去,恰巧钢笔尖刺中了小芹的左眼。虽然这起意外傷害纠纷以强强的监护人和少年宫共同赔偿小芹3.1万元而告终,但却给小芹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

点评:每年的热天都是少年儿童溺水、烧伤、跌落、中毒等意外伤害的高发期。比如,家里存放的药片、药丸、化妆品、清洁剂、有毒观赏植物、大型鱼缸,触手可及的电源插头、燃气灶具、放在低处的热水瓶、饮水机等等,都是孩子遭受意外伤害的安全隐患。本案中小芹受伤应属意外,两个孩子都没有过错。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钓鱼触电

前些日子,小虎约同学一起去钓鱼。垂钓过程中,因渔竿触碰到上方的3万伏高压线,致使小虎当场被电击身亡。事后,小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区供电公司赔偿孩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55万元。经法院调解,两位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20.5万元。

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无可置疑;另一被告钱某对高度危险未履行警示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小虎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疏于管理照顾,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发生溺水

2017年暑假期间,12岁的明明被妈妈送到姥姥家中。一天傍晚,明明同小伙伴们到村边的河里游泳捞鱼,不慎滑入了3米多的深水里。伙伴们急忙伸手搭救,却未能如愿。明明的父母悲痛之后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将其所在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点评:在夏秋季节,发生在少年儿童群体中的溺水事故一直居高不下。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13条规定:“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12岁的明明在下河捞鱼时,对潜在的危险应属明知而为之,且在放假离开学校期间发生的,故其自己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学校的行为与明明溺水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庭驳回其父母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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