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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伙做饭Or私设食堂?

2018-10-30南方周末

领导文萃 2018年17期
关键词:建邺区建筑工地反方

日前,来自河南一家建筑公司的多名员工反映,他们几个月前被公司派到南京筹备项目,为了节约开支,他们在南京市建邺区一小区出租房内AA制“搭伙做饭”,却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于2017年12月21日給他们建筑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罚款15.5万多元。这让员工们很不解。这些建筑公司员工是搭伙做饭还是私设食堂?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是严格执法还是机械执法、错误执法?

正方: 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12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该建筑公司所谓的“搭伙做饭”,每天为员工提供早中晚餐饮服务,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实际供餐天数118天,每天餐费约120元,总金额达1.4万多元,监管部门对建筑公司依法罚款15万多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的,已考虑到该行为无社会危害性。

反方: 这些员工,外派到南京去筹备项目,为了节省开支,AA制凑钱“搭伙做饭”,怎么就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行为”,怎么就适用食品安全法第35条规定了?依据同样的逻辑,你请一群同事到家吃饭,或一群同事凑钱去集体野餐,也要事先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吗?再说,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及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难道员工搭伙做饭的食品安全风险,比他们吃路边摊更高?

这些员工搭伙吃饭,一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二没有对外经营,怎么就成了“无证办食堂”了?

正方: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均可认定为食堂。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解释,他们在2017年10月底接到了建邺区某小区居民投诉,反映这家建筑公司多名员工在出租房内做饭,人员进出频繁,十分扰民,市场监管局现场调查发现了穿着厨师服装的人员以及餐桌椅和菜单。更何况,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即栖霞项目办公室主任在情况说明中承认未经许可开办员工食堂。

反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原文为“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并没有说设在建筑工地的都是食堂。而且,这个搭伙做饭的地点是在小区出租屋,也并没有设在建筑工地。穿厨师服做饭的是该公司一名电焊工,厨师服装岂能作为非法办食堂的证据?这些员工表示,最初在“情况说明”上写的是“凑钱搭伙做饭”,但监管人员斥责说“你要这么写,我们马上就处罚你,得按照我的要求来,我保证不处罚你们,大家配合我们工作,以后改正就没事了”。

正方: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目前,他们开出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非最终处罚决定,“现在只是听证告知阶段,他的权利是听证,如果他放弃听证,那么下面我们是下处罚决定书,下处罚决定书之后仍然有救济渠道,申请复议或者申请诉讼,这些都是他们公司的权利”。

反方: 到底是员工个人搭伙,还是公司开办食堂,双方各执一词。不过,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都向媒体表示,搭伙做饭人数规模小,而且在民宅内,不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要不扰民,注意食品安全就可以。同一城市不同区施行不同的执法标准,有意思。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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