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咖如何建言法治建设?
——第十三届 中国法学家论坛侧记
2018-10-30张志然
本社记者 张志然
在本次的中国法学家论坛上,有这样一些声音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身为大学教授、校长的法学家对我国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建言献策。
他们平时身在教学岗位,思考的是教学,培养的是学生。教书育人的体会应该是最深的,也是最有发言权的。而学术研究自不必说,那是他们的强项,也是本职工作。
那我们就来看看这次会议上身为教育工作者的法学家都说了些什么吧。
从法学教育到法律伦理教育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规模大幅度提升,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学教育体系、较为齐全的法学学科体系,为法治领域输送了数以百万计的专门人才。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当前的法学教育面临很多的新挑战。为了应对挑战,首先,要处理好法学教育中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既要重视法学专业教育,也要重视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的素质教育,也就是有时候讲的博雅教育或者通识教育。其次,要处理好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不仅仅是专业教育,而且是一种专门职业教育。法学教育需要培养经国纬政、经世济民的通才,更需要培养立法人员、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调解员等法治专门人才和法律服务人才。第三,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生要养成良好的法学素养,既要打牢法学理论知识基础,又要通过实践教学提升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工作能力。最后,要处理好修德与修法的关系。法学教育培养的法治人才将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因此,要通过立德树人、德法兼修,不仅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方法、法治基本技能,而且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法治理想、社会责任心和家国情怀。
如果说黄进的发言是从挑战出发,针对挑战的方面提出了战略高度的应对之策,那么,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的发言则是从实务出发,形成了实际的战术,甚至落脚到了最具体细微的课程设置。
陈云良从“为谁教”“教什么”“谁来教”“怎样教”四个方面逐一细致分析了法律伦理教育。他指出,无论从哪个方面解读高等教育的目的,都是以人的培养为核心。首先是要培养一个对国家对社会有益的优秀公民,具有道德情怀,具有公益精神。其次是知识的获取和能力的培养。并且,法律职业对道德品格有更高要求。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开设少,经验不足,同时存在专业教师不足、教学内容符号化、脱离司法实践等诸多问题。他分析指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安排必须考虑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强调法律职业伦理在法科生职业生涯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在内容编排方式上,既要有理论学习,还应该有案例分析。现有法律职业伦理主要教材也多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编排方式,这种教育方式有着极大的帮助作用。第三,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内容要重视多种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教学。美国的法学教育主要以培养律师为主,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最为重视律师职业伦理教育。中国法科学生就业面更加宽泛,主要有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公务员、律师、企业法务等去向,这些职业都面临着各自领域法律职业伦理困境。所以,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至少应该包含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公务员、律师等五种主要法律职业伦理内容。除此之外,其他法律相关职业的伦理问题,则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教学。法学教师是不是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需不需要在教师伦理规范之外形成法学教师职业伦理,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他还特别指出,由于法治建设对法治人才伦理道德的高要求,形成专门的法学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有助于法科学生职业伦理的养成。
陈云良的发言条分缕析、抽丝剥茧,不仅融合了多年的教学工作经验,还反思了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失败教训,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和参考价值。
从回答中国问题到放眼世界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在发言中指出,中国法理学理应扎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回答和解决中国问题。对中国问题的关注是中国法理学责无旁贷的使命,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
>>图1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
>>图2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
>>图3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
>>图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
>>图5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孙守森 摄
命,否则,只能导致研究失去自己的特色。
他表示,中国国家建构历程与西方很不相同,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是主流,即使像三国、南北朝、五代十国的分裂状态,在每一个王朝内部也是高度集权的。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以西方法治理论为依据,只能导致共产党领导与法治不相容的结论。法治是一个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的范畴,所谓普遍性指的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所针对的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滥用权力,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是各国在控制权力滥用的方式上是不同的。西方法治是通过多党制、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控制滥用权力。中国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整治腐败、防止滥权、保护人权,对关键少数实行监督,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结合。在中国谈法治,回避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基本的制度现实,就没有解释力。
而且,当代中国法理学应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土壤,大局观、法治德治礼治相结合、天理国法人情的关系、和谐观念等都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标志性概念,不仅影响着古代中国,在当代中国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强调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和诉讼文化有很大的不同。它们不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的瑰宝。
在讲话的最后,朱景文还提出了对中国学者的建议和期待。那就是应学会用世界或西方的习惯用语和套路表达中国法,日益增加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朱景文的发言另辟蹊径,运用强大的逻辑,步步推进,从中国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当前法理学的学科建设提出了独到的建议。可以说是立足东方,放眼世界,不仅有中国灵魂,还要有世界眼光。
如果说,外国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他法学家来说主要是了解和借鉴的意义,那么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而言,外国则是一个工作需要思考甚至面对的对象。
林嘉指出,能够处理跨国法律事务、参与解决国际法律争端的人才还是我国参与国际合作交流的紧缺资源。课程和教学方面,根据涉外法学理论、课程结构以及学科设置编写涉外法律核心教材,突破简单的三国法内容,建立起立体化的课程和教材体系,一是与涉外法律实务相关的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反倾销法等,二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重要国际条约,三是其他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等。内容既包括国际法律规则也包含国别法律制度。在教学中应将国际社会新条约、新协定引入课堂,注重对国际法律新理论、新案例研究分析。除开设英美法系课程以外,可以尝试开设小语种国家法律。课程体系设计中还应当加强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有机融合,例如法学与金融、法学与国际政治等。强化语言能力,将语言能力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专门培育,使这些学生至少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最好能够掌握2至3门外语处理涉外法律事务。重视法律实践能力培养,通过国际化的课程训练,提升学生的涉外法律文件检索能力、文书写作能力、法律谈判以及法庭辩论技巧等,鼓励学生通过参与国际模拟法庭比赛等方式,搭建理论和实践结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到法治社会建设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在发言中表示:“就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而言,如果说有哪一个环节较为薄弱的话,那么,我认为主要在于法治社会领域;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相比较,法治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突破不大。”
顾培东指出,研究法治社会,必须了解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他分析指出了六个值得注意的特征:一是社会治理中层级式控制的总体格局没有改变,但层级式控制的基础已很脆弱。二是市场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和配置资源的作用已经形成,社会成员多数社会行为或社会需求可以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进行或实现。但市场主体之间的合理制约机制并未真正形成,市场主体的自我平衡能力较弱,恰当的市场秩序远未形成。三是政府对社会行为,尤其是经济行为的部分管理职能已经转移给社会中介机构。但中介机构并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管责任,更未能有效地维护恰当的秩序。四是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政治色彩已经淡化,政治参与的热情有所降低,但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却没有减弱;在某些领域、某些情况下,这种影响比过去更大。这种影响有三个特点:1.以重大社会问题或热点社会事件为政治参与的契机。2.以自媒体为主要传导或表达手段与工具。3.以阶层识别或群体的自我角色认同为基本立场。五是社会成员对主导政治力量的服从性有所降低,但以党政权力主体为指向的各种诉求并未减少。六是网络虚拟社会已经全面形成,并且越来越深刻地改变着现实社会生活。但虚拟社会的基本秩序仍然没有形成。
顾培东在发言中表示,受法律体系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研究资源是按部门法学学科分布的,除了法理学、法史学外,其他研究者以及知识结构往往都局限于部门法学本身,有些甚至局限于部门法学的某一部分。当中国法治进程从法律体系构建转入法治体系构建后,这种研究资源的分布以及相应的知识结构显得很不适应,法学理论界在捕捉、解释法治现象方面的能力明显不足,建设性智识贡献更为欠缺。目前,大量的法治宏观问题主要是法理学研究者在关注。但面对包括法治社会这样较为重大的法治主题,某些法理学的研究不仅缺少部门法知识背景和支撑,缺少对社会实践的真切感悟,而且也欠缺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理论作为底蕴,相应的研究成果较为空泛。特别应看到的是,当下我国法学研究出现了重要分化,在分化中甚而出现了两极现象:要么是追赶时髦,叙说一些不着边际、不接地气、言不由衷的空话、套话甚至假话;要么就是沉湎在西方知识体系所构造的理论世界中孤芳自赏、自娱自乐,并且两极之间彼此鄙视。因此,不仅是法治社会方面的理论研究,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必须完成法学研究重心、方法、知识结构以及相应研究资源配置的转型,把大量的研究力量吸引到对法治现象、法治现实问题的关注之上。即便是部门法的研究,也应从部门法理论谱系中问题的阐释转向对部门法实施中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唯有如此,中国法学的繁荣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顾培东的发言除了有对社会的针砭时弊,更有针对法学研究切中肯綮的批评。只有看到不足才能够改变现状,只有针对问题才能做出有效调整。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顾培东的发言让我们看到了我国法学家对社会的一腔热血。
在论坛上,我们感受到的不仅是学术思维的火花,更有情怀之间的碰撞。在象牙塔辛勤耕耘的同时,思考的是广阔的人间。从教学到学术,再从学术到社会。从关爱学生到关心教学,再到关注学术和关怀社会。
我想,这就是法学家的人文精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