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烟肼毒狗,是在用互害的方式解决问题
2018-10-28佚名
佚名
异烟肼,这个生僻的字眼,这两天成为了网络开热词。
日前,—篇名为《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被不断转发。作者在文章中介绍了一种名为“异烟肼”的抗结核药物,称这种药物对人体无害,但对犬类具备非常强的毒杀作用。此文一出,迅速引发争议,并且有人付诸行动一—很快,北京发生毒狗事件。
必须明确的是,异烟肼对人也有毒性,严重也会致命,投放异烟肼,属违法行为。而且,有律师解释,“该罪不需要造成既成事实后果才入罪,也不存在未遂。只要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观故意,该罪名就成立。无论以何种形式、何种动机去对狗投放毒物,都是可以入刑的。”
厘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讨论结束。异烟肼毒狗的倡议一经发出,即收获广泛响应,这样的情形是值得深思的。
养狗不文明行为,已被诟病多年。而一些极端爱狗者以侵犯他人权益的方式彰显爱狗之情,多年来也在不养狗群体中酝酿了强烈的反制情绪。这些行为常在法律统摄的范围之外,难以得到足够的公力救济,加之前段时间狂犬疫苗造假事件,短时间内催生了恐慌情绪,投放异烟肼毒杀犬类的方式,被一些人视为解决问题快捷有效的方式。
投放药品,本质上是一种互害的行为模式,是以暴制暴来完成私力救济,是属于“以制造问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以投毒杀狗为例,可能误伤牵绳犬只、幼童、流浪汉等;可能会造成更多的纠纷,如犬只死亡的财产侵权纠纷;可能会造成群体间的对立,无节制的循环报复……
但这样的思维模式,近些年并非罕见。面对一些当前法律难以关照的公德洼地,就诉诸极端形式,往往能收获相当共鸣。如驾车时遭遇赌气车,男司机将女司机暴打一顿,叫好者不在少数;如就餐时遭遇熊孩子,邻桌女子一脚猛踹,点赞者不乏其人;如广场舞扰民,跳舞者被居民用气枪射伤,鼓掌者比比皆是……倘若这种思维成为惯性,也会造成社会理性的丧失,集体情绪的失控,群体共识的分裂,以及对正常解决路径的忽视。
解决不文明养狗问题,还是需要变“互害”为“互助”,无论养狗与不养狗,都不能被极端“爱狗”或“恨狗”的情绪所裹挟。养狗者,对于当前社会上对不文明养狗、极端爱狗行为的厌恶,应当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行为规范;不养狗者,亦须明白极端乃至违法行为,并非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在这其中,有相当多的共识空间,是可以形成合力的:对疫苗质量的关注;对社会治理的呼吁,诸如呼吁在立法层面厘清相关的行为责任,对办理养狗证所交费用用途的追問;对双方各自诉求行为边界的探讨等。
对于相关部门,也当从这波网络舆论中有所启示。社会治理对社会道德与群体行为模式有直接的决定意义。倘若难以塑造足够有约束力的规范,那么必然会引向民众相互设防和互害—一超过必要限度的预防性和伤害性行为,反而会导致道德紧张、社会失序。因此,加大相关法律供给,在法治途径内解决问题,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