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中土地确权、农地流转及农户收入提升的作用机制研究
2018-10-27刘娜
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发展不平衡的最大问题①,而农村改革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改革座谈会中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自2011年农业部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正式揭开全国范围内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序幕起,五年内又先后印发多部文件。最新于2016年10月颁布《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总体要求为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为了保证土地确权、流转相关国家农村战略性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并能切实保障农户增收这一根本目标实现。本文围绕“土地确权、流转与农户增收三者实际关系如何运行”这一基本问题,从理论上探讨其间的作用途径与影响因素,大致勾勒三者间完整且双向的作用路径,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
一、传导机制构建
(一)土地确权与土地流转交互路径
1.理论基础
土地确权本质是产权界定②。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中的权能结合与分离理论认为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土地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授权等方式实现权利的分解即产权职能分离③。而产权的明确与界定是实现权能分解的必要前提。
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在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基础上对产权问题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产权经济学最核心内容在于把产权制度与经济效率统一考虑,并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④⑤。
行为经济学将心理学与经济学相结合,主要运用观察法、调查法及实验法等方法发现人是有限理性的,会受周遭环境影响,存在从众、成员间亲缘性等心理特征。
最后,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能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土地改革过程中配套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促使制度发生变化根本动力是生产力,具体的,是劳动者、劳动资料及劳动对象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2.机制构建
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工作顺畅开展的基础,依据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其可稳定产权,提升流转双方安全感;按西方产权经济学观点,明确归属权可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其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价格机制基础,因此,确权有利于流转市场形成合理价格;未确权前,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亲缘性,土地流转多集中于亲戚朋友间,确权后可有效扩展流转范围;最后,土地确权会强化农民对于土地的占有感,更乐意增加投入,改善土壤质量,增加市场需求等途径带动土地流转。而土地流转市场的日渐成熟,由行为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观点,一方面农民会受确权后参与流转实现增收的农户影响,增加对土地确权的认可度。另一方面,其发展过程势必伴随许多之前未加考虑的土地确权方面的新问题出现,如确权程序不合理、确权法律存在疏漏、确权标准制定不完善等。由制度变迁理论这都会对土地确权工作的前进产生拉力,拉动其完备工作的进行。
(二)土地流转与农民收入交互路径
1.理论基础
农民收入主要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四部分构成。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分工是提高经济效率的有效途径。之后,马歇尔发表的《经济学原理》运用边际成本分析法发现,当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达到最优规模。科斯则基于交易成本的角度指出,规模经济实质是将市场交易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管理成本,只有内部成本小于市场成本时,企业才可能达到最佳规模。
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销售农产品,西方经济学中的需求弹性理论为谷贱伤农现象进行了理论解释。影响商品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主要有:时间、替代品的数量和相近程度、商品的重要性、消费预算及商品用途。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指出经济社会发展初期,劳动力主要集中于农业生产部门,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生产部门对于农村劳动力的吸引力逐渐增强,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迁移。
地租理论则对土地价格问题有所研究。James Anderson主张农产品价格对地租有决定性影响。马克思完善了级差地租理论,并创立绝对地租理论。其中,绝对地租指无论租用好地抑或坏地都需缴纳地租。级差地租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建立在其他条件都相同但土地地理位置与肥力存在差异的基础上,第二类指土地各项基本情况都相同,但由于耕种人对土地投入不同,所获超额利润也就不同,地租则存在级差。
对资本的区域间流动的研究主要来自于区域经济学及国际贸易学的相关理论。佩鲁的增长极理论、缪尔达而的循环累积因果论、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论等都认为区域间资本禀赋存在差异,并发现资本报酬率是影响资本区际流动最主要因素。韦伯的最小费用区位论则认为运输费用、劳动力成本等是主要影响因素。新经济地理学的区位理论指出企业倾向选择贸易自由度与市场规模较大的区域进行投资。
另外,韦伯于1987年构建了区际资本流动与利润率间关系的模型。发现资本具有趋利性,但就净资本流入量而言,这一规律并不成立。因为政府的长期区域资本转移取决于区域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与区域政策,与投资回报率并无关系⑥。
2.机制构建
先考虑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的作用路径:土地流转对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的增收作用主要体现在土地转入方一般为擅长集约经营者和种地能手,土地流转有利于其将土地集中于手中,利用规模经济效应,实现规模经营,同时转入方更敢于增加对租入土地进行投入,增加产品附加值即农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减少谷贱伤农对其沖击。同时,由二元经济理论,土地流转会减少转出方对土地依赖性,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外出务工的推力增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出,增加其工资性收入,另一方面,转出土地一方也可以加入承包经营土地的合作社、本土龙头企业,获得劳务性收入。土地流转市场的活跃和完善又会促进土地价值在流通交易中有效实现,由财产性收入定义,这会使农民财产性收入显著提升。同时,转让方还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参与土地受让方日后对于土地开发经营活动的红利分配,增加财产性收入。土地流转的发展必然会提高对相应配套基础设施的需求,并使政府政策得到积极反馈,由韦伯的理论,政府投资势必进一步增加,农户转移性收入增加。以上分析是就土地流转通过影响农民各类型收入从而影响收入数量的间接作用而言,直接的,由区际资本流动利润中影响资本流动的因素出发,有理由相信土地流转有利于城市资本的引入,改善农业现代化水平,同时,由制度变迁理论,土地流转同样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使农民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增加投入生产的积极性,长期有效创收。
再考虑农民收入是如何作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的。就农民收入结构而言,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农民总收入比重越大,说明农民维持生活活动中对土地的依赖性越高,其转出土地的欲望越不足,对土地流转起反向作用。工资性收入占比大,则表明农民外出务工比重高,参与土地流转的耕地面积供给充足。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转让、出租土地,财产性收入多,意味农村土地价值较高,这既会激发农民转让土地的热情,也会增加农民融资担保物的价值,推动规模经营的实现。最后考察转移性收入对土地流转的作用,当转移性收入采取直接补贴种粮面积的方式,会促使农民宁愿将土地留在手中而不愿转出;当采取直接补贴农业机械的购置、完善农业信息服务、发展农业金融等方式,会增加规模经营商承包经营土地的热情与欲望。就农民收入数量而言,农民增收会促进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加强农民对更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同样由二元经济理论,会产生使农民流向城市的拉力。同时,农民收入提升,对于教育的投入增加,农民素质的加强,也有利于其对于土地流转工作的理解度提高。
(三)土地确权与农民收入交互路径
1.理论基础
由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分配理论,经济主体的收入高低主要取决于其所拥有生产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生产要素主要包括劳动力、自然资源、资本以及企业家才能四类。当要素所有者拥有要素数量一定时,增加其收入的主要方式便是提高这些要素的质量,刺激市场对其的需求。
当前我国农业仍属劳动密集型产业,因此农业生产者的劳动技能对于提高农产品产量与实现农民增收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依据舒尔茨与贝克尔在20世纪60年代开创的人力资本理论,人力资源在推动经济发展的所有资源中扮演着主要作用,其贡献效率要高于物质资源,而提升人力资源的方式主要是教育与培训。
最后,行为经济学中的另一代表人物Malthew Rabin发现,未来形势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人们的认知与决策,因此人们具有风险厌恶性特征。
2.机制构建
土地确权对于农民增收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的确认,有利于对因权属不明而遗漏、荒废的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促进农民收入更有效率的提升。同时,依据人力资本理论,农民在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意识日益提高,各项综合素质将得到有效改善,为农民生活水平的长期优化提供了条件。而农民收入对土地确权的反作用则因土地确权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当收入结构对土地流转产生正向或反向作用时,势必对土地确权产生同方向作用,唯一区别的是力度大小。具体的,一方面,当通过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因获得增收效益反过来拉动土地流转工作时,由行为经济学中的有限理性论,将会带动部分参与土地流转还未获得增收和未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加入推动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中,力度增强。另一方面,当出现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大,工资性、财产性收入占比不足,采取对种粮面积直补等情况而对土地流转产生负面影响时,其于土地确权工作上的力度会有所减弱,毕竟由风险厌恶理论,农民认为土地确权既能增加生活安全感,也不意味着必须将土地转出。
二、对策建议
依据前文分析,土地确权主要通过增强供需双方安全感、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土壤质量、扩大市场范围及促进合理土地价格形成五方面发挥作用进而影响土地流转市场的成熟度。制定统一明确的确权标准,使得确权工作的第一步做到公平公开,是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推动农户与承包商放心大胆转出转入土地的必要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保留一定的灵活性,依据不同事实,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外,完善信息市场也是政府开展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实现规模经营是进行土地确权的出发点,因此,在土地确权工作中还必须多加注意的一点是要减少土地的零碎性。
而依据研究所构建的传导机制中,土地流转对土地确权的反作用主要通过提升农户对确权工作的认可度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基础两个途径发挥。因此流转成果数据真实的统计、按时地公布,让农户明显感受到生活的改善以及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及时发现流转中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漏洞,并发展合理高效的调整机制才能真正有利于土地流转对土地确权反作用的发挥。
在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作用过程中,首要原则是在遵循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将农民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避免强制流转现象产生。而政府引导主要把握传导机制中规模经济、土地价值实现、软硬基础设施完善、合理分工的四条途径,对症下药采取措施。
针对经营性收入对土地流转市场发展的反向关系以及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对土地流转工作开展的促进作用,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通过完善城乡户籍制度,改善農民工在城镇中待遇;为农民工提供法律知识讲座、劳动技能培养等增强其核心竞争力;为经常成为农民工接收处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金融支持等以推动农户外出务工,增加工资性收入。第二,推动流转市场中土地价格实现机制的健全,发行相关的概念股票等促进农户财产性收入的提升。第三,采取完善基础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基于金融政策优惠等新型补贴措施,尽量避免依据粮食种植面积直补的方式来提高转出农地的农民以及转入土地的承包商的转移性收入。
最后,在土地确权与农民收入这一对关系中,土地确权对农民增收的直接作用主要通过发现遗漏土地和提高农户地维权法律意识两途径长期有效地实现。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建立统一的口径,与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合作,避免遗漏确权和重复确权问题的出现,又要制定合理公开的归属权划分标准,减少确权工作中农户的不满与矛盾。同时,虽然土地确权工作本身具有增强农民法律维权意识的属性,但相关部门也需普及法律知识,宣传相关信息、新闻以起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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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娜,(1994-),女,汉,江西新余人,研究生,单位: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区域经济学专业,研究方向:区域协调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