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轨迹信息在视频侦查办案中的应用
2018-10-27翟金良杨洪臣蔡能斌王华朋
翟金良,杨洪臣,*,蔡能斌,王华朋,党 京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沈阳 110854;2.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83)
随着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的提高,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技术人员的取证难度越来越大。视频监控的普及与发展,在案件侦破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视频资料本身具有客观性、 真实性、关联性的特点,不受外界环境的干扰。在保 证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挖掘视频资料中蕴含的数据信息,能够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下的证据体系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本文以一起杀人案件为例,分析作案人的行为轨迹,刻画案件发展的时空轨迹,从科学的角度阐述视频监控资料在案情分析阶段发挥的重要作用,揭示时空轨迹信息在视听资料方面的价值属性,总结视频侦查中时空轨迹信息发挥的线索作用和证据作用。
1 概念和理论
1.1 时空轨迹信息
时空轨迹是将视频监控录像记录的时间,逐一与北京时间校准,并依据校准后的时间,建立各监控点间的时空关系,锁定犯罪嫌疑人所有行为的确切时间与空间,以此刻画犯罪嫌疑人数量、活动轨迹、速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呈现的外在特征的一种综合信息。它充分运用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移动对象的时间和空间序列[1],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同时为证明犯罪提供证据。
时空轨迹的时间来源于监控录像中记录的时间,由于提取的监控录像来源不同,因此录像中记录的时间误差也不相同,在提取保存的同时必须对各监控系统的时间进行校正,在大范围调取监控录像时,如果采用分组调取保存,校正时间的标准必须统一,有些监控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虽然相近,但监控中心可能相距较远,如果分组校对,校对的标准不统一,时空排查时,目标对象就会搞错。因此,在大范围调取监控时,可在指挥部设立校正好的数字标准时间,通过向指挥部打电话的方式与标准时间进行校对,要精确到以秒为单位。
从证据的属性上来看,应将时空轨迹信息归结到视听资料方面,时空轨迹信息是通过分析视频监控的摄录内容得出。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2]。本文所获得的时空轨迹信息,是利用多个监控探头和其他科技设备综合分析归纳得出,能够真实再现犯罪嫌疑人的时空特性,连续动态地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它不同于物证——物证是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情形等证明案件真实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的证据材料,故时空轨迹信息是隶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证据类型[3]。本文所提的时空轨迹信息是基于视频监控和其他科技设备捕获的信息分析得出,具有精确度高、准确性强的特点,能够对嫌疑车辆、行人、物品等进行精确研判。通过调查、走访等侦查手段获得嫌疑人的时空轨迹信息,虽然也能够分析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及作案前后的时空,确定涉案的人数,固定作案过程,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提供定案证据,但其未基于视频且定位准确性相对较差,具有较多的不确定性,笔者不建议列入视听资料证据。
视听资料可划分为原始和复制的视听资料证据。如果以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可划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视听资料证据。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一般可以成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大部分的视频监控录像不能直接辨认出犯罪嫌疑人所以属于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够成为定案依据。
通过查找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或者交通卡口在案发阶段的摄录内容,逐一排查被害人或嫌疑人以及涉案的相关车辆等各种在案件现场发现的人、车、物的信息,伴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能够快速、高效地获得时空轨迹信息。时空轨迹信息能够更加形象地呈现时空对象的相关特性,将不同对象的时空轨迹信息进行数据碰撞,有助于识别相关对象的行为模式、活动轨迹、运行方式以及作用状态,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后可得出对象的行为方式和相关特性[4]。
1.2 数据碰撞
指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基于发散性思维和逻辑推理,从海量数据中寻找、发现具有特定价值的数据信息,并运用到特定的环境中,再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推理、分析研判、归纳总结后,提取所需要的相关信息的过程[5]。本文则是以大数据信息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为背景,结合案情运用逻辑推理和综合分析,将获得的数据信息按照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因、何果、何情等“七何要素”分析研判,实现数据的有效碰撞生成有价值的关联信息,由此推断嫌疑对象的时空轨迹信息,以期在实际应用中打破惯性侦查思维[6],为侦查提供线索和依据。
1.3 视频侦查
视频侦查,是指在侦查工作中利用视频监控等各种摄录设备及系统获取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实现定位、追踪、发现、查获目标人员,从这些资料和数据中获得侦查破案的线索和信息,确认目标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行为轨迹,并对其案前和案后的犯罪行为轨迹进行动态分析和综合研判,明确案件情况、侦查重点、侦破途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模式[7]1。视频技术并不等同于监控技术,监控技术包括跟踪、守候、监听等。监控技术是通过前端摄像、中端传输记录、后端显示,对拍摄区无间断实时反映声像的综合系统[8]。监控技术具有流行性和普遍性。而视频侦查还包括一些非监控的视频技术,如视频勘查指挥、视频案情会议、视频报警联动等。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车联网技术、物联网技术的兴起,视频技术逐渐普及,它是所有影像数据技术的总称[9],而时空轨迹信息是伴随着视频侦查而产生的。在大数据时代,时空轨迹信息的综合应用是视频侦查手段的重要表现形式。总之,从相关性、理论性、现实性、应用性以及可行性的角度来看,在实际案例中,可以查看案发地区案件发生时段的视频监控或监控卡口为出发点,分析被害人或嫌疑人的时空轨迹关系及其相关体貌特征,发现与案件相关的侦查线索,再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碰撞,最终明确作案过程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对视频监控条件下的驾车作案或者与车辆有关的案件侦破更为有利,这是一种逆向的、发散的侦查思维。
时空轨迹信息可以作为线索来帮助侦查员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人数、作案过程以及案件性质;时空轨迹信息又具有视听资料中的证据属性,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对于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就发挥时空轨迹的线索作用和证据作用进行一定程度的阐述,以期为案件侦查和证实犯罪提供方向和依据。
2 时空轨迹信息的线索作用
2.1 案情简介
某年4月29日7时38分,广西省百色市田东县公安局警务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群众的报警电话,在田东县祥周镇“东德”路口附近的324国道公路边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L*****”的三轮摩托车停靠在公路边,车后座上有一40岁左右的女性死者。
2.2 时空轨迹信息线索
对周边视频监控调取查看之后,绘制了死者的活动轨迹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轨迹信息。车辆行驶时空轨迹如图1所示:其中蓝色表示车辆未上客时行驶的轨迹;红色代表犯罪嫌疑人上车后车辆行驶的轨迹。
图1 车辆行驶时空轨迹Fig.1 The spatio-temporal track that a case-involved vehicle traveled past
利用谷歌地图的测距功能和视频监控上的摄录时间,分析三轮摩的在不同路段的行驶速度得出:从A(天网城西加油站)到B(东宁路果蔬批发市场)的平均速度为24.4 km/h;从B到C(城西加油站)的平均速度为12.9 km/h;从C到D(案发地)的平均速度为31.6 km/h,根据行驶速度可以分析出车辆的行驶状况,这三个速度值符合摩的司机以12.9 km/h速度在街上寻觅乘客,载客后以24.4 km/h速度在城区内行驶,出城后以31.6 km/h以上的速度在国道上快速行驶的逻辑推理,因此研判人员认为嫌疑人最有可能是在城西加油站监控盲区内上车的。通过对天网城西加油站球机和城西加油站监控视频的仔细查看,可以确认死者驾驶三轮车经过城西加油站视野范围后并没有再次出现在天网球机和加油站监控探头的视野范围内,这说明了死者驾驶三轮车在这一区域内再次掉头往案发现场方向行驶。将获得的速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实现数据信息的相互碰撞,便可以把死者的活动轨迹刻画出来,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划定了死者与凶手接触的重点区域为城西加油站与东宁路果蔬批发市场之间,因为过了果蔬批发市场之后人员稀少,一般客运三轮车辆不会去城外揽客。
视频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活动的路线进行刻画,最终分析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空轨迹。
2.3 时空轨迹信息在视频侦查中的线索作用
1)利用发案区域和周边区域视频监控记录的影像或音频信息,了解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过程,依据视频监控的摄录时间(注意时间的校准)确定作案前后嫌疑人的活动情况并刻画其行为轨迹,对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运行轨迹信息分析研判、大胆推测,对嫌疑人倒查追踪。
2)追踪过程中嫌疑目标最后消失点的研判,要根据消失点与嫌疑目标行走的方向趋势,结合消失点监控分布情况,建立监控包围圈,划定落脚点范围;无法建立监控包围圈时,要结合消失点与现场的方向趋势、距离,来确定嫌疑目标消失的范围和原因;考虑消失点区域的公共交通工具,对公交车、出租车的GPS轨迹和监控图像进行分析。
3)提取视频监控中有价值的信息(如:上文提到根据运动的时间和距离分析速度变化,由此断定嫌疑人何时上车),准确分析定位嫌疑人的活动范围。针对嫌疑目标乘出租车出城情况,若出租车无GPS,还必须在监控上找到出租车返回的时间与位置,结合出租车的速度与返回的时间,判断嫌疑目标下车的大概位置,对嫌疑人乘坐的出租车追踪,结合卡口与电子围栏,找到出租车进行访问,明确嫌疑目标的下车地点即落脚点。
4)处理视频案件的民警要有足够的耐心从海量视频中发现蛛丝马迹,寻找嫌疑人或嫌疑车辆的特征,确定嫌疑人的作案轨迹及其基本特征(如:发型、高矮、瘢痕等外貌特征)或嫌疑车辆的运动轨迹及其基本特征[7]330(如:车辆种类、品牌、颜色、装饰物等),运用视频侦查手段将其转化成线索和证据。
5)视频中发现嫌疑对象的特征或活动信息后,应多库联查、比对分析,结合运用各种现代化的大数据综合信息平台、技侦、网侦等各种技术手段获取数据信息,这是视频侦查工作高效、顺利、有序开展的切实保证。
3 时空轨迹信息的证据作用
3.1 时空轨迹信息证据
侦查工作中,通过对视频监控录像的查看、分析以及处理,一方面,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及其前后的时空,明确涉案人数,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提供定案证据;另一方面,可以排查缩小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时空,确定可能涉案的重点犯罪嫌疑人员,记录分析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作案过程和可能的目击证人,也可截取图像资料和经过的位置、时间等时空信息,提交侦查人员寻找访问,以发现涉案情况。最后,对可能知情的过路人员,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沿线追踪,发现其来去方向、提供落脚范围,提交侦查人员查找访问,以发现线索。
上述案件中,通过对沿线视频监控资料的调取分析,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信息,将各类行为或特征反复分析斟酌,结合已掌握的信息和视频监控资料的内容研判,嫌疑男子所穿的鞋子与鸿星尔克的两款鞋极为相似,确定该嫌疑男子为重点嫌疑对象,通过查看嫌疑男子的来去方向,最终在一家网吧出现,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发案周围监控录像再次倒追分析研判,最终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时空轨迹信息,由此得出,犯罪嫌疑人是唯一进入现场的人,具有充分的作案时间、明确的作案动机和作案目的,完整的时空轨迹信息与本案完全吻合。结合现场勘查中发现的鞋印和血迹,以及在犯罪嫌疑人住处发现的鞋子和提取的血迹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
依据视频监控能够发现嫌疑对象的各种行为方式,结合图像处理和现场勘查等技术能够分析固定犯罪过程中所遗留下的相关痕迹物证,包括现实的痕迹物证和虚拟的痕迹物证。把现实的物证理解为显性物证——指具体的能够直观形象地呈现在眼前的常规物证。虚拟的痕迹物证可以理解为隐性物证——指抽象的不能够直接呈现在眼前,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或者计算机处理技术才能呈现在眼前的非常规物证,例如时空轨迹信息、手机基站记录的数据信息等,可将隐性物证纳入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范畴。
从时空轨迹信息在视听资料证据方面的表现形式上看,把单个监控探头摄录的内容认定为单个时空的关系,它从单一方面反映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时间和空间关系,有时不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所以属于间接证据;而多个监控探头摄录的内容相互关联则反映的是多个时空的关系,它能够有效地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多点的有效碰撞就成为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通过对视频监控录像的分析,能够得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录像证据被认为是一种“活动的照片”,它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可采性。时空轨迹证据作为录像证据的一种,它所具有的可采性也应当满足相关性、真实性和证明性三个要素条件:
1)相关性要素,要求录像证据的内容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要有一定的证明作用,这是事实的判断问题,应由法庭凭借经验法则做出研判;
2)真实性要素,要求视频监控录像必须存在可信性基础。视频监控录像具有可信性基础有两种理论可参照[10]。一个是“图像证词”理论,在此情形下,视频资料的内容仅作为一种证人证言的解说,视频监控资料在如下情形下具有可采性,即保证人证明视频监控资料的内容的可靠性,从该证人个人观察的角度来看,公平且准确地反映出案件主体事实。“图像证词”理论要求满足可采性必须要有证人证明才可以。这也就意味着,视频监控资料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证明价值,它只能作为证人观察的辅助性证据。另一个是“静默证人”理论,它与“图像证人”理论不相同,“静默证人”理论认为视频监控资料本身就相当于一个“哑巴证人”,视频的放映与证人证言的听取,没有多大区别。多数情况下,在保证视频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前提下,视频资料要优于证人证言,它更能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和细节内容,这是凭借证人口述所不能替代的,由此看来视频资料反映出的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信息更具说服力。有学者认为,在“图像证词”理论下,视频资料是示意性证据,而在“静默证人”理论下,视频资料是实质性证据,在该理论之下,对视频资料的任何改动和编辑都会影响其可采性,要保证视频资料为侦查服务就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图像证词”理论和“静默证人”理论,要想具有可采性就必须经过相关证人核实或行业专家鉴定才可以,形成证据链才能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
3)证明价值要素,当事人可以对录像证据作为示意证据提出异议,重现的准确性和是否会引起不公正的偏见。
时空轨迹信息能够为侦查破案提供一种直观形象的证据资料,利用它能够有效还原犯罪过程、证实犯罪事实、完善证据属性,对犯罪过程的重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利用视频监控获得的数据资料,使我们能够分析刻画出各种案件要素(人、事、物、时、空)的轨迹信息,能够为侦查办案提供破案线索,为刑事诉讼提供证据,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种思维方式。综合利用各种虚拟或现实的证据材料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或者行为方式能够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来去路线,也可以刻画犯罪嫌疑人作案心理,这些纷繁复杂的大数据无形之中也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犯罪现场的间接证据。
3.2 时空轨迹信息在视频侦查中的证据作用
3.2.1 分析何人
何人是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员。处理视频监控案件时,通过查看视频影像资料,寻找被害人、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人员,分析鉴别涉案人员的五官、身高、体态、性别、年龄、配饰、衣服式样、鞋子种类、运动状态等外在表象特征,沿线定位追踪涉案人员的活动场所及活动轨迹信息,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为侦查破案提供证据。
3.2.2 理清何时
在没有当事人或无法推断案发时间的前提下,应当根据视频监控的摄录时间确定发案时间。明确犯罪活动的开始时间,注意确定监控卡口时间和标准时间保持一致,不一致的要进行校准;利用监控视频的记录情况分析起始时间,结合运行距离明晰速度变化情况,为刻画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以及犯罪心理奠定基础;利用时间节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暂停位置,寻迹追踪犯罪的时间轨迹,由此确定犯罪过程中的时间顺序。
3.2.3 固定何地
利用视频监控记录犯罪活动的轨迹信息,寻找发案现场、藏匿场所及移动地点,明确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现场等现场属性。根据轨迹追踪得到的发案地,我们应统计该地的犯罪率,研究是否增加监控数量或改善监控质量。监控视频反映出的轨迹信息不受主观因素及外界环境影响,保证其真实性前提下,能够真实反映案件发生地的有关情况。
3.2.4 研判因果
利用视频监控的记录内容,还原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目的等各种“作案因素”。现场没有遗留任何痕迹物证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周围活动的轨迹信息,往往是反映该嫌疑人与本案有因果关系的最有利证据。
综上所述,利用时空轨迹信息开展侦查工作、侦查取证以及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排查追踪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时空轨迹信息的分析研判,希望能够为查明各种犯罪案件的事实真相,揭露证实复杂犯罪情况提供一种现实可行的侦查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