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对独居老人精神慰藉,也是扶养行为
2018-10-26
恋爱婚姻家庭·养生版 2018年10期
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即为:在陈先生的养老金足以支付入住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黄先生对陈先生多年生活起居的照顾是否可适用《继承法》第十四条分得遗产。
南京中院法官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但“独居老人去世多日无人知晓”的新闻屡见报端,在让人深感遗憾震惊的同时,也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对于老人的赡养,子女通常只关注经济上的供给和生活起居上的照料,却常常忽略了老人精神慰藉的需求。因此,法官認为,法院在审查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据此可分得适当遗产。
法官提示:不能仅仅以物质、金钱付出的多寡来衡量扶养人是否尽到扶养义务,具体生活的照料及独居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同样也是一种扶养行为,司法裁判对此应予积极评价和回应。唯有如此才能通过裁判的引领、示范功能,鼓励邻里守望相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