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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例鸡蛋兽药残留超标案引发的思索

2018-10-26雷雅琴山西省平遥县畜牧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杜某冯某安全法

文│雷雅琴(山西省平遥县畜牧中心)

2018年1月,由农业农村部兽药行政部门牵头的畜产品质量抽查组在某市某大型连锁超市抽取了鸡蛋、鸡肉、猪肉等样品若干份。样品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检测后,发现其鸡蛋样品中的某项(恩诺沙星)兽药含量,是允许值的三倍以上。后样品又由官方检测机构复检,再次得到确定(2018年4月初),4月15日有关部门依规启动溯源及有关行政查处工作。

根据鸡蛋的有关包装,获悉其是P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出产。遂逐级移送至合作社所在地P县,由相关畜牧部门查处。经P县畜牧局调查,该合作社为合规正常运营组织。登记法人为耿某(女),但实际经营人为其丈夫刘某,合作社登记办公地实为其居所。其实,执照显示其业务包含农林牧等内容。其畜牧部分内容为禽蛋的收购及包装销售,说到底,该合作社为经营性机构,非生产性合作社。而且其虽然在P县注册,但实际却在省城T市租赁仓库进行收购并包装销售鸡蛋。

P县畜牧局通过依法传唤刘某,了解到其送超市超标鸡蛋是由Q县的鸡蛋经纪人杜某所送。刘某通过电话询问杜某,杜某认为其鸡蛋是从G县的冯某处购得,但冯某所养蛋鸡700余只在前两周已经全部淘汰。

经反馈并请求G县畜牧局了解和核查,冯某承认其以前曾售给杜某鸡蛋,但春节前后其鸡已经淘汰,否认问题蛋出自其场。至此,调查陷入了僵局。

由此案,引发笔者对畜产品安全监管的诸多思索。

一、多部门信息共享,多环节共同管控是食品安全管控必然要求

无论畜牧养殖中问题蛋,还是蔬菜中禁用农药,都说明农产品生产流通的诸多环节上,没有有效的硬约束。以本案为例,鸡蛋生产环节的投入品一出现问题,下游的多个中介、零售终端,甚至深度加工(如皮蛋生产),都将发生问题,都可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到本案,超市出售不合格鸡蛋违犯了《食品安全法》,刘某的合作社向超市送不合格鸡蛋,杜某向刘某供不合格鸡蛋等也均违犯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假使能证实该鸡蛋确为冯某所产,则冯某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如果能追溯到谁收了冯某的鸡,那么那个收鸡人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该批鸡依《兽药管理条例》之规定,应依法销毁。再溯源,兽药的销售者是否明知道产蛋鸡不能使用抗生素而销售给其抗生素,也存在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执业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均应依法查处。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以上任何环节及时发现并启动查处和追责,那么就会强化环节之间的责任区分,促进各责任主体形成票证、台账、签名等可资取证的法律证据要素,而不会形成现在这种好像、似乎、大概等不足为证的调查结论。

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找到源头,弄清主要责任固然重要。但对如上所述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也一定要处理到位,不能以无主观过错为由免去行政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从而严格执行畜产品及食品生产中的台账及资料存档备查制度,才能确保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快检快追”是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原则

无论肉蛋奶,还是瓜果蔬菜,其保质期很短,即便有冷藏设施,除冻肉外,多数也只有月余时间。所以,在质量监管检测上,“快”是基本要求,只有快,才可能找到源头和问题所在。现在在畜产品上,有关“瘦肉精”和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条卡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兽药残留、农药残留检测的技术方法研究上和国家标准制定上相对滞后,如本案即使通过检测查实了,但因耗时太长,相关证据己经流失,也无法进行诉讼程序上的证据核查。这就很难找到行政处罚时所需要的“铁证”。当然也就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畜产品安全监管必须以产品质量为核心

近几年,畜牧部门在畜产品安全上投入了较大人力物力。饲料兽药经营上有人监管,经纪人有人监管,产品售出进行检疫捡疫,各种约束性规章制度及各种各样承诺和责任书也越搞越繁杂。但实质性问题从来都不会因这些手续和表面工程的面面俱到而销声匿迹。其实,各级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应当紧紧盯住产品质量,逢查必问质,大幅度提高对投入品和产品的检测检验频率,特别是真正落实随机和飞行检测制度,避免通知送检等形式主义的假检假测,才能对生产经营的主体产生震慑和教育引导作用。

四、通过科研开发解决生产者的实际问题是解决农产品质量问题的终极手段

农产品的药残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核心问题是种植养殖行业的病害、虫害缺乏有效又安全的控制手段。这在蛋鸡养殖中非常突出,出于彻底杜绝问题蛋的考量,兽药使用规范中对开产后蛋鸡全部禁用抗生素,这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看,方法很好,简单又有效。但从养殖户的角度看,无异于给产蛋鸡断了医,停了药。真正发生细菌性疾病时,确实是无计可施。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病却是蛋鸡的常发病和多发病。这种情况下,养殖户必然会铤而走险,这也是问题蛋难以断绝的根源。当然,畜牧部门对这种状况绝不能坐视不管,对养殖户的渴求更不能充耳不闻,漠然置之。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推广新的养殖技术,特别是通过研发使用防菌的疫苗,通过研发推广耐菌的鸡苗,通过研发使用无药残的新型生物制品,帮助养鸡户解决鸡病无法可施的实际问题,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这些方法管用而又省钱。否则,养殖户自己偷偷用药的情况很难杜绝。

五、畜牧部门应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主体

如果单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字面看,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但实际上,农业部门主要面向瓜果蔬菜等种植业产品进行监管和执法,畜牧部门则主要针对投入品进行监管和执法,畜牧部门即使发现畜产品质量问题,也是力图溯源治头,而对流通和简单加工环节如本案中的鸡蛋经纪人、包装加工的合作社等却很少能行使行政监督和处罚。这就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这些环节事实上的空白和真空,这个问题在今后推广农业综合执法及进行农业和畜牧机构的整合改革时有望得到解决,但目前而言,确需引起畜牧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总之,只有各部门各单位勇于善于积极履行各自职责,把法间的衔接和部门职能衔接处理好,才能全天候无死角把畜产品及食品安全工作监管好,才能让人民群众吃上真正可以放心的肉蛋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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