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石榴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现状及发展思路探讨
2018-10-25唐和平
唐和平
【摘 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为了降低农业经营风险,稳定农民生活水平而建立的一项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和灾害补偿制度。该项工作完善了农业保险和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增强了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是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本文主要结合实际情况,首先分析了东海县石榴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其次论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思路,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发展思路
近些年,东海县石榴街道按照上级农业部门要求,积极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的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但在农业发展过程中,由于本地区特殊的气候环境自然灾害频发,多年盈利,一年亏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十分突出,构建完善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是农业抵御自然环境,提高农民群众抗灾能力的重要举措。积极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既是党和国家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又是广大农民群众花小钱保大安的重要举措。东海县石榴街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取得了突出成就,但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依然面临不少突出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采取措施将其解决。
一、东海县石榴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近年来,东海县石榴街道把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抓实抓好。利用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采用专题报道、现场会、黑板报、墙体广告灯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目的、意义、投保程序等相关事项的宣传,同时,简化、优化操作流程,确保不发生恶意拖赔、无理拒赔等严重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定损、理赔结果张榜公示,对于各类补贴资金严格管理、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真正把农业保险做成利国利民的“惠民工程”,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
二、东海縣石榴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
1.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现阶段我国农业法规和保险法规对农业保险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这些法规中所进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国家也没有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使得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一直难以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完善的实施细则。目前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责任不明晰,导致石榴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开展不规范,拒绝赔付或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在上报理赔过程中,很多农民群众常常夸大受灾情况,村镇审核不严,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为构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
同一个乡镇不同地区农业生产存在巨大差异性,再加上传统农业比重依然较大,现代农业比重较小,农业经济组织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较低,每年都会有相当规模的农业灾害发生,这就使得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面临巨大的赔付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够有效分担将会对农业保险健康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迫切需要构建石榴街道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体制。而目前关于这两方面的相关机制建设该乡镇比较欠缺,由此严重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3.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队伍跟不上业务迅速发展要求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农作物种植领域,畜牧养殖领域,气象领域和经济领域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对农业产业继续加大投入力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呈现井喷式发展趋势,与此同时也暴露出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队伍专业性差的问题。目前在石榴街道基层地区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紧缺,真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少之又少,尤其是既懂得农业又精通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既懂得畜牧养殖又懂得疾病预防、病死动物处置,病死动物价值评定的多专业复合型人才极为缺乏。
三、东海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思路分析
1.强化立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在农业领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十分特殊的性质,因此应该将发展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尽快纳入到立法部门议事日程。在目前各个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不完全具备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应当尽快颁布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条件成熟时,依据我国保险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制定适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农业保险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体系。目前要尽快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金融目的、经营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包范围、保险费用、保险责任以及保险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要明确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确保农业保险能够在我国这一法规框架体系下稳定健康发展。
2.强化监管考评,避免风险发生
首先,应该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推动实施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做好动态化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动态化管理机制,通过绩效考核,绩效评价,监督调查,专项整治等方式,有效督促和指导经办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开展工作,避免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动实施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规避各类暗箱操作风险出现。在监督管理机制构建过程中,还应该坚持以检查督促改进,及时发现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推选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多种矛盾和问题,特别是要重视理赔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针对某些违法,违规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避免出现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截留,带领或者挪用费用的问题出现;其次,构建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结合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现状,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将最终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考核评价过程中,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发挥出绩效考核的引导作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相关政策实施的主体,管理和经营水平直接关系到相关费用的利用情况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县级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加强对乡镇经办机构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办公机制,评选经办机构的重要依据,切实调动起基层经办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石榴街道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农业发展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高素质专业复合型人才。此外,保险机构应该重视在职人员专业培训,提高现有农业保险工作队伍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他们实践操作能力。通过和县级和市级职业高校开展广泛合作,培养一批高层次的管理人才。同时,还可以积极吸引农村地区一些受教育层次较高的有志青年,对其进行专业化保险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后,将其纳入到政策性农业保险人才队伍,改变现阶段农业保险基层岗位人员短缺,工作队伍专业素质差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李红霞.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供给模式选择[J].农村经济,2005(06).
[2]彭诚,彭云.让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农民撑起“保护伞”[J].中国财政,2010(23).
[3]陈娟. 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J]. 科技信息, 2013(12).
[4]李红霞.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模式探索[J].甘肃农业, 2005(03).
[5]白田田,李唐宁,周勉,毛海峰. 农业保险三大症结待破[J].农村.农业.农民(A版),2012(12).
[6]化安庆.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面临困难与对策建议[J].金融纵横,2011(07).
[7]朱明雯. 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对策研究[J].企业研究.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