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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让“互联网+医疗”不再飘在云端

2018-10-25

中国卫生 2018年10期
关键词:互联网+医疗法律责任医疗机构

9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等3个文件的有关工作情况,这3个文件是今年4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后的首批重要配套文件。

对互联网诊疗行为分类管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此次印发的3个文件的创新分之处在于:对于“互联网+医疗”行为规范采取了分类管理的方式。通过之前的分析梳理发现,我国当前的“互联网+医疗”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某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围绕诊断治疗开展的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周边服务。

此次出台的3个配套文件主要是对第一类的服务行为进行细分:具体划分为远程医疗,即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互联网诊疗活动,即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焦雅辉认为,此次公布的相关监管方式是文件的第二大亮点。文件要求,各省在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否则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该监管平台要对包括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监管范围包括医务人员资质、诊疗行为、处方流转、信息安全等方面。同时,由于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均为实体医疗机构,因此对其采取线上线下一致监管。对于互联网医院中由第三方申请设置的情况,规定其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形成线上线下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次文件还对之前模糊不清的“互联网+医疗”行为各个参与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划分和明确。在3个文件中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的责任主体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对于互联网医院,一旦发生诊疗损害,被害方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根据协议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远程医疗服务则分为两类: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对于远程会诊,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提供诊疗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法律责任由邀请方来承担;对于远程诊断,是医联体内利用远程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方式,应由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为复诊有了识别工具

对于“互联网+医疗”的行为准入问题,焦雅辉表示,如果想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特别是对复诊患者在线开具处方,开展医疗机构必须实现电子病历系统和药师审核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目前,国内三级医院基本能够做到这点。此外,凡参与诊疗活动的医生,必须有3年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医疗机构要对在线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人脸识别等更高级别的认证技术对医生身份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在网上提供服务的医生必须是国家医师电子注册系统中能够查询到的医生。

同时,在线医师开具的处方,应有药师审核把关。对此,焦雅辉认为,目前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技术,而在于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我国目前有执业医师300余万名,而执业药师仅数十万,缺口巨大。

按照之前出台的文件要求,对于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复诊患者。那么,如何准确高效地识别参与互联网诊疗过程的患者是否为复诊患者,焦雅辉表示,其工具为当下正在建设的各地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及电子病历数据库。未来,患者的电子病历和居民电子档案实现链接后,执业医师在线开展复诊并开具处方时,可以明确患者是否已在实体医疗机构有过相关疾病的确切诊断结果。如果在信息平台不能查询到患者的相关诊断结果,在线医师必须拒绝为其提供处方服务。

对于“互联网+医疗”行为的相关医保报销政策,据焦雅辉介绍,对于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首先应明确收费服务项目,根据其服务内容是否属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畴,决定其是否参与医保报销。相关政策目前已划归国家医疗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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