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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困境及出路

2018-10-24杜海蓉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21期
关键词:开发困境策略

杜海蓉

[提要]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不仅意味着我国青壮年劳动力人口的减少,也意味着国家人口红利的减少。在此情形下,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无疑是我们的理性选择。然而,我国当前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存在诸多困难。对此,应当采取政策支持、保险保障以及缩短工作时间等诸多方式,以开发我国的老年人力资源,使他们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奉献余力,从而减少我国因劳动力的短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困境;策略

中图分类号:C97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7月31日

据相关资料统计,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已经达到2.21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6.14%。依据当前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专家预计到2020年,80岁以上老年人将迅速增加,预计将超过3,000万人。到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3亿,从而步入超老年化国家。人口红利的消失,意味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和青强壮年劳动力的减少,因此,劳动力的短缺问题必将制约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一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学者的研究并不鲜见,但多数缺乏操作性,难以有效应对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实际困难。对此,我们应当结合实际探索其应对之策,研究与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策略,倘若能适时地将其付诸实践,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将具有长远而实际的意义。

一、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很低,目前增至76.3岁。根据联合国《世界人口展望2015》预测,到2030年,中国人口平均出生预期寿命将达到78.6岁。另一方面60~69岁低龄老年人规模巨大,而且健康率高,是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主要对象,2015年,中国60~69岁低龄老人为1.20亿人,2030年和2050年将分别超过2亿人。规模庞大的低龄老人,平均预期寿命延长,尤其是健康预期寿命延长,使我国老年人健康存活期延长,导致60岁后的老年人力资源处于待开发状态。

随着人类知识的更新以及社会的发展,社会固定了“老化”的边界。受我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尊老爱幼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人们想当然地认为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应当予以爱护,同时,在再就业的人群中,也将老年人排除在外。人们虽然愿意倾尽爱心照顾老年人颐养天年,却并不认为老年人能够继续工作和就业,能做属于他们的工作,对老年人的再就业的认识过于主观、片面。社会将老年人区别于社会主流群体(如青壮年群体),老年人被视为静态的需要帮助的人群,而不是从事生产劳动的群体,这是我国传统文化与社会大众以年龄作为界限并以此对老年人群进行的一种负面划分。基于此,社会对老年人的再就业与雇佣普遍持排斥态度。于是,在这种情形下,老年人的再就业工作不仅难以开展,而且用人单位也几乎为其余留岗位。在国家人事部门的工作中,其主要还是对大学生以及青壮年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未将老年人就业作为其工作的内容,不仅没有规划,而且也未实质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在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家照看孙子或外孙。照看孙子或外孙是我国社会极为普遍的一种现象,这表现出与国外巨大的差别;第二,处于“完全退休”的生活状态中。除了一日三餐,许多老年人的生活较为单调,其基本处于自己照料自己的生活情形,具有许多的休闲时间。而其中不乏高技术、高技能人才,他们的技术也因此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浪费了大量的老年劳动力,其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我国因人口老龄化而劳动力短缺,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另一方面我国拥有大量的老年人因此而未能得到开发与利用,其价值未能得到发挥。

二、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困境及成因

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国家,但在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上,我国依然是落后的。老年人再就业问题在我国遇到较多的困难,这也使得我国老年人力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了大量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具体而言,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老年人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待更新和提升。1952年,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立起全国统一高等学校招生制度,该制度较好地显示出公平和公正,为新中国培养了一些急需的人才。然而,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该制度实施不久便终止,许多年轻人因此而放弃学习。1977年,邓小平出任国家副总理,分管文教,主持恢复高考制度。这一制度虽然改变了千百万人的命运,但录取的人数只有27万。在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当中,当年的大学生多数已经退休,虽然这些大学生具有较为广博的学识,但与现代社会不断更新的知识相比,其知识依然较为落后。除这些大学生以外,中专、高中文化程度的老年人与现代社会的知识依然有较大的差距,难以胜任一些工作岗位的需求,这在客观上制约了其再就业。

(二)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为更新老年人知识带来不利。在城市与农村,城乡分布极不协调,农村几乎没有老年大学。就我国当前的老年教育发展而言,各类老年学校,如老年大学、社区老年学校的数量过低,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教育需求。根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自1983年我国第一所老年大学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老年学校在数量上虽然有较大的突破,但依然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也较为落后,办学质量也良莠不齐,条件和质量好的老年大学极为稀缺,并且,许多学校还设置了准入门槛,这便导致了大量的老年人无法进入学校学习,老年人的知识更新存在困难。

(三)缺乏国家具體规划。近年来,学者们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建议不绝于耳,除了延迟退休政策外,国家并未对此给予积极的回应。在我国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是对老年人基本生活,如衣、食、住、行的保护,既未涉及老年人再就业问题,又未对老年人的再就业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老年人再就业的权利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使得其再就业并未得到社会的支持与认可,这也使得社会理所当然地将老年人排除在社会劳动力资源之外,在实践中难以执行。此外,对促进老年人就业和歧视老年人就业的规范亦是严重缺乏,与发达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尤为重要的是,政府对于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既无相应的指导,又无具体的规划。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目前依然处于一种松散的、自发的无序状态,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和规划,以实际行动来对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作出回应,促使老年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发挥。

(四)用人单位缺乏政策支持。事实上,对于雇佣老年人用人单位并非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因为其中也有一些岗位是适合于老年人的。然而,由于老年人体力相对的衰弱,完全避免其工作期间的发病率是难以实现的,而一旦老年人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则用人单位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这一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并非是微不足道的,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这些民事责任将成为其沉重的负担。因此,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望而却步。用人单位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这也直接导致了实践中对雇佣老年人的情形并不多见,许多公司和企业以及用人单位基于青壮年劳动力的知识优势和体能优势不得不排除老年人。而在具体操作时,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待政策的支持,否则,老年人健康因素不仅增加了单位的用工风险,对于再就业的老年人而言,也缺乏实际的保障,这使得雇佣老年人成为纸上谈兵,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三、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出路

由于我国正处于产业升级之中,这一过程不仅艰难而曲折,而且尚需时日。因此,保持一定的劳动力数量是经济发展模式平稳过渡的必要条件,显然,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策略。对此,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以终身教育理念为指导,为老年人力资源的开发奠定基础。“活到老,学到老”,终身教育的思想与理念自古有之。在知识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现代社会,知识的更新周期缩短,在此情形下,老年人必须要适应社会的发展,接受新鲜事物和新的知识,以此来不断发展自己,为再就业奠定条件。在教育的途径上,除了接受老年学校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当通过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学校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和二次培训,对此,成人教育以及电视广播大学等单位应当承担其这一重任。在内容上,此类教育应涉及人际交往、代际协调、网络工具操作、行为规范以及其他应用型知识等。在具体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应以终身教育的理念统筹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教育资源,为老年人创造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条件,调动其自我管理、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其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知识。

(二)特殊的老年人工时制度,缩短老年人上班时间。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而设立的一种工作时间。随着我国老年人健康水平不断提升,老年人寿命的不断提高,这成为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尤其是低龄老年人其身体健康状况完全可以适应一般强度的工作,尽管如此,对于老年人我们依然应当特殊对待。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我国实行每日八小时工时制度。目前,许多国家也在实行这一制度。鉴于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在各单位聘用老年人时,应当缩短其工作时间,将其工作时间限定在每日五小时或六小时,甚至更短。此外,也可以依据年龄和健康状况设置较短的工作时间。当然,这应当建立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修改的基础之上,针对老年人作出不同工时制度。

(三)增加针对老年人工作的特殊商业保险。保险的作用在于两个方面:(1)赔偿或然风险发生的损失,在发生约定的损失时,集众人之财对个别危险损失进行保险赔付;(2)对必然发生的寿险保险金的给付,达到以丰补歉、积少成多以稳定生活的目的。现代医学证明,中年以后,人的机体的功能会随着年龄的增长二出现不同程度的衰退,其对外界的抵抗能力也不断下降,其机体的发病率也远远高于青壮年,突发疾病难以预判,这成为用人单位拒绝雇佣老年人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老年人工作特殊商业保险,其主要针对老年人在工作时间的突发情况,如意外事故、意外生病以及突然死亡等情况,凡是在工作时间所发生的类似事件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商业赔付和费用保障,从而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解决其雇佣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四)给予雇佣老年人的企业税收优惠。对于企业而言,其目的在于营利。因此,许多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营利能力,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多聘用高技能、高学历的人才,对此无可厚非,但许多企业的用人制度已经出现了畸形化的发展,不分工种、不分岗位地过分倚重年轻人。显而易见,这种用人制度和倾向是非理性的,他们不仅占用了大量的青壮年,使得他们的工作与能力、体力之间并未得到科学地匹配,工作成果与工作能力和体力成反比,工作量与工作效率低的问题普遍存在,从而浪费了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这表明并非企业的所有工作岗位均非青壮年劳动力而不能胜任,所有的企业也并非必须雇佣青壮年劳动力,许多岗位完全可以由老年人替代。基于此,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更多的老年人,建议我国设立雇佣老年人税收优惠制度,依据雇佣老年人数量的多寡而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并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将企业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这不仅能够大大提升企业雇佣老年人的积极性,从而促使更多的青壮年劳动力向与其身体素质相适应的岗位流动,也有助于减少近年来日益增加的企业税收压力。

当然,除以上策略外,还应当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老年人再就业,通过社区联络、人事部门牵头的方式,将雇佣老年人的工作和信息做得更为细致、妥恰,这也可以对开发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四、结语

近幾十年来,我国以成本低廉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该模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这也使得我国走出了一条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发展道路。在当前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情形下,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无疑是最佳路径。然而,受长期低附加值产业的影响,在短期内完成我国产业的升级是极不现实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将在一定的时间里依然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老年人力资源,采取各种措施来破解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困境和老年人力资源的浪费,这对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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