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人的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2018-10-23何门锐
何门锐
摘要: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盈余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资金管理,委托人涉及到的一些财税处理及会计报表如何披露?国家层面是否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予以认可?“营改增”后如何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
关键词:企业经营活动;会计处理;会计报表披露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有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数量可观的盈余资金,如果仅仅依靠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那么如何才能有效的进行闲置资金管理,在较低的风险系数下又能保持增值、升值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其他企业放贷为我们提供了高效而简单的途径,那么何为“委托贷款”?国家层面是否认可这种操作方式?企业应如何进行委托贷款的操作?“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会涉及哪些账务处理?会产生哪些纳税义务?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首先需要了解“委托贷款”的定义,2018年1月5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中明确: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同时按照权责配比的原则,不参与贷款决策,不参与借款人的审查,相关风险均由委托方承担。
1996年8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只负责发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协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的强制性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是指将资金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从以上的背景知识中我们就了解到,不管是从中国银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都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对“委托贷款”做了较为详细解释。
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的会计账务处理、涉税处理及会计报表披露。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17)修订版》有关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
(一)企业按规定发放委托贷款会计处理:
借:委托贷款-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 贷:银行存款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应收利息时会计处理:借:应收利息(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贷:利息收入(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委托贷款-利息调整(倒挤),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趋于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合同利率计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经减值测试,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
(四)收到应收利息时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 ( 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
(五)收回贷款本金时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贷:委托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结转余额),贷:利息收入(差額倒挤)。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二、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在“委托贷款”方式下,委托方先将本金汇入银行指定账户,然后再由银行向指定借款人发放借款,属于销售贷款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委托方的纳税人身份不同,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或者6%增值税税率,计税依据是收到的全部利息,一般视为含税价。
同时根据税总[2017]52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且应分别核算相关业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银行收取的直接收费项目,应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取得银行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
委托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贷款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贷款服务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利息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总额且应该按照借款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而2017年2月2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由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应记入收入总额。
同时,委托方发生的相关支出,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委托人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而应适用个人所得税,且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
(三)印花税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仅限其列举的项目,对于不在列举范围内的凭证,不涉及印花税,一般情况下,委托贷款合同由三方签订,分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首先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花,其次,委托人虽持有合同但不属于当事人,也不需要贴花,最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属于借款合同,相应的立合同人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且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会计报表披露及现金流量表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七条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活跃市场,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委托贷款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定义,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就不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列报,而应作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列报,根据委托贷款的本金,根据其借款期限长短,在资产负债表上“其他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按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应计利息,应在“应收利息”项目中列示,同时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该在“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列报,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在利润表上“税金及附加”列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针对借款人通过“委托贷款”借入的资金,根据借款时间的长短,在"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反映,不能与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该单位的往来款相抵销,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对委托贷款相关事项作出充分披露。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各方的现金流量如何填列呢?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在支付贷款本金时可列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回可作为“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对于借款人收到借款本金时,可列报为“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偿还借款本金可作为“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时,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对于委托人确认的利息收入,应与利润表上将利息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做法一致,列报为“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委托人和借款人都属于工商登记注册的集团公司范围内,满足税法规定的“统借统贷”条件,那么委托人从银行借款,然后再按照不高于从银行借款的利率进行转贷的集团下的借款人的,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要满足“统借统贷”条件,委托人借出的资金必须是从银行借出的款项,不能是自由资金或是民间资金,且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借给委托人的利率,借款人可以凭委托人提供的利息收据、统借统贷协议、委托人支付利息凭据等原始凭证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