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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机会分析

2018-10-23王美京

价值工程 2018年33期
关键词:EPC总承包

王美京

摘要:由于EPC模式下,总承包商承担了项目的大部分风险,加之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项目管理经验不足和索赔意识的薄弱等,出现了一系列严重亏损的案例。因此,总承包企业要充分意识到EPC模式下索赔的特殊性,基于此,本研究首先对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机会进行归类,明确索赔机会分析的切入点。其次通过对施工延误、验收延误、支付延误三种情境具体分析,明确不同情境下承包商的索赔机会。通过对EPC模式下索赔机会进行研究,不仅为工作者提供参考,也进一步充实了现有的理论研究。

Abstract: Due to the EPC model, the general contractor bears most of the risks of the project, and the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enterprise has insufficient experience in project management and weak claims, and there have been a series of serious losses. Therefore, the general contracting enterprise should fully realize the particularity of the claim under the EPC mode. Based on this, this study first classifies the claim opportunities caused by the owner's reasons and clarifies the entry point of the claim opportunity analysis. Secondly, through the specific analysis of three scenarios of construction delay, acceptance delay and payment delay, the contractor's claim opportunities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re clarified. By studying the claims opportunities under the EPC model, it not only provides a reference for workers, but also further enriches the existing theoretical research.

關键词:EPC总承包;施工延误;验收延误;付款延误;索赔机会

Key words: EPC general contracting;construction delay;acceptance delay;payment delay;claim opportunity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33-0053-02

0 引言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的战略实施和PPP项目的推广,集成化发承包模式越来越成为市场的主流。这也意味着建筑企业的管理思维受到严重挑战,应由传统的“向成本要效益”的战略思维转为“向项目管理要效益”。而索赔作为项目风险补偿机制的重要路径,也应更加重视。由于国际 EPC/交钥匙合同中的规定对承包商越来越严格,以致造成承包商承担的风险过大,索赔更加困难[1]。孟宪海[2]等分析了EPC模式下业主所面对的风险,并提出了应对策略。张水波等[3]从工作范围不明、设计优化、地质原因等索赔事件的角度研究索赔,并未对索赔事件进行梳理。耿德全等[4]分析了EPC模式下总承包商的索赔现状,列出了承包商可索赔的合同条款,但并未展开详细讨论。孙矿生[5]以内蒙古煤化工项目为例,列出承包商应着重从哪些项目文件中寻找变更和索赔机会。虽然有学者对承包商索赔机会进行分析,但是研究的角度各有不同,并且仅仅简要分析了索赔机会引起的原因,没有就某一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有鉴于此,本研究通过深入研究EPC模式下业主行为引起的风险,并将业主行为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业主影响施工、业主验收延误、业主支付延误三个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帮助承包商把握和识别索赔机会,在交易过程中能更好地保障己方的利益。

1 施工延误引起的索赔

1.1 业主延迟开工

1.1.1 业主未按期下达开工通知

业主未能按期取得施工许可证、拆迁工作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款项尚未到位、经营需要等都可能引起延迟开工的后果。合同签订后,总承包商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准备开工所需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及其他开工条件,如果超过计划开工日期迟迟不能开工的,极有可能打乱总承包商的施工安排,总承包商无法按照合同计划组织生产,甚至导致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前提条件和客观环境、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给总承包商造成损失,例如由于业主延迟下达开工通知从而导致总承包商被迫在雨季施工给总承包商带来额外损失。因此,如果业主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允许承包商开工而导致了承包商的损失,承包商是有权索赔的。

1.1.2 业主未及时提供现场

施工现场应包括工程施工场地及为保证正常施工的其他场地,它是承包商进场施工的前提条件,有助于承包商合理完成施工组织设计,也是承包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重要保证。如果由于业主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适当的施工场地或拖延提供,致使开工日期拖延和遭受到设备、人员闲置、保函延期、占用资金利息和物价上涨等因素而带来的额外费用,总承包商可能向业主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加合理的利润。

另外,承包商对现场可能没有专用权,即其他承包商也可以使用。在此情况下,EPC承包商应要求业主澄清其他承包商的项目工作计划,以便做出相应安排。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应认为,即使允许其他人员使用现场,他们的使用也不能对EPC承包商的工作构成影响,否则,业主应承担相应责任。然而,FIDIC合同中为了促使各方合作,合同中将“合作”规定为承包商的义务,因此,有些业主在合同中明确表示EPC承包商应与现场可能同时工作的其他承包商保持合作与协作,业主不承担相互干扰带来的后果。但承包商应该注意,如果此项合作内容没有体现在EPC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或合同义务内,则承包商应掌握好证据,就此类合作给EPC承包商带来的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

1.2 业主暂停施工

EPC模式下业主有暂停施工的权利。业主应通知承包商暂停的原因,如暂停的原因是由承包商的责任引起的,承包商无权进行索赔。反之,总承包商按照业主的指示暂停施工,一旦遭受损失,承包商有权进行索赔。

对于暂停施工期间,承包商有义务保护好工程,避免损失,如因己方的过失导致暂停期间发生费用损失,则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因此,承包商应注意在此期间的行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这是索赔成功的前提条件。如果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是核心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①暂停施工引起的现场人员及设备的窝工损失。在停工期间,现场人员以及设备和人员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业主不会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费用。在实践中,有些业主为了避免纠纷发生,在合同初始谈判期间商定补偿标准。

②暂停施工对整个工程的影响。如果暂停施工时间太长,业主既不同意复工也不接受合理条件下的补偿要求,总承包商可以根据FIDIC银皮书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自行救济,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终止合同时的付款应包括合理的利润。

业主暂停施工后,在暂停施工的原因消灭时,业主或其代表、总承包商一般会共同协商复工的条件,并在复工条件达成后由业主发出复工的指示。根据FIDIC银皮书8.9款[暂停的后果]规定,如果复工遭到延误或招致费用增加,业主也要为因其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复工给予竣工期的延长的费用增加的合同价格调整。

2 验收延误引起的索赔

2.1 业主检验延误

设备材料验收与工艺检验作为业主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如果因为业主检验延误,对承包商进度造成影响,那么承包商有权进行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有权对材料和工艺进行检查、检验,并对生产进度进行检查。如果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及时验收,并引起了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拖延,而业主又不允许总承包商自行进行检验,这将造成总承包商的停工和工程整体进度的拖延。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延误情况进行索赔。

2.2 业主竣工检验延误

在FIDIC合同中,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检验和业主接收两个环节[6]。本小节仅讨论竣工检验环节引起的延误问题。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完成竣工验收。竣工检验的目的就是保证工程实体已经按合同约定的目标完成并随时可以投入使用。FIDIC银皮书在[承包商的义务]中规定了承包商有义务提前通知业主每一项竣工试验的日期。如果承包商已经按规定履行己方的义务,而业主由于自己的行为不当引起了竣工试验延误,自承包商准备好开始进行竣工检验的前一天之后的14天内仍不能进行检验,则总承包有权利自行进行竣工试验,同时有权索赔工期、费用及合理利润。竣工试验结束后,检验项目通过了试验,则总承包商有义务向业主提供一份经证实的试验结果的报告。

3 支付延误引起的索赔

支付是业主的一项核心义务。业主不但有义务支付整个合同价款,包括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变更等原因而增加的各类调整款项,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与方式来支付。通常情况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分为三大类:预付款、期中付款、最终结清款,并规定了各种款项的付款时间安排,FIDIC银皮书中关于工程款项的规定如表1所示。

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项是国际工程EPC项目总承包商索赔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采用何种付款形式,若业主延迟支付,给总承包商带来资金压力与融资损失,总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请求。对到期未支付的价款,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一定的融资费用,包括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利息的收取一般按约定的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再加上一个固定值。如果因合同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拖延支付,承包商有权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若引起关键工序工作延长,则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如果因合同规定支付的工程款拖延時间很长,已经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范围,承包商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同时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4 总结

在EPC模式下,即使合同规定的很苛刻,但如果业主违反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承包商就有获得索赔的权利。因此,承包商在面对索赔事件时,应该做到心中有数,对合同条款要熟记于心,现场资料妥善管理,保留好索赔相关证据也是很重要的。但同时注意,承包商在保障自己的权益时,要不断关注业主的需求和体验,应与业主形成协同的关系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项目绩效。

参考文献:

[1]张水波,杨正,李豫红.国际EPC交钥匙合同中业主方的义务[J].国际经济合作,2009(12):74-77.

[2]孟宪海,赵启.EPC模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分担与应对[J].国际经济合作,2004(12):45-46.

[3]张水波,汪辉辉,何伯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的争端与索赔[J].国际经济合作,2006(2):36-38.

[4]耿德全.基于EPC模式承包商的索赔管理[J].山西建筑,2010,36(12):242-243.

[5]孙矿生.EPC合同模式下的变更和索赔管理[J].煤炭工程,2013,45(12):139-141.

[6]周凤清.竣工验收在国内工程合同与FIDIC合同中的冲突及对策[C]//西部律师发展论坛,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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